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超越二元论:“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若干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4-2 22:38:22 作者:马明亮 来源:东方法眼

    绿  


  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条的规定。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7页。
  ③ Joachim Herrmann,Bargaining Justice-A Bargain For German Criminal Justice?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Spring, 1992 .pp758-759.
  ④ http://www.law4today.com/info/crime/crime10.htm#12004年5月17日访问。
  《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⑤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① 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② 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6-67页。
  ③ 穆红玉,王景琦“欧盟司法改革动向及发展趋势”,《人民检察》2004年第8期,第75页。
  ④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217页。
  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328页。
  ⑥ 参见R. v. Croydon Justice(1993)以及R. v. Bloomfield(1997)转引自Fran?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 in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edited by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R.Spencer, 2002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654.
  ⑦ 崛内国宏:日本的检察实务及目前的问题点,载“德、日、美比较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专题演讲暨座谈会,《法学丛刊》第178期,第2-3页。
  ⑧ 参见陈卫东 刘计划 程雷“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人民检察》2004年第11期,第73页。
  ① David Garland, “Ideology and Crime a further chapter” ,in Ideology,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a symposium in honour of Sir Leon Radzinowicz, edited by Authony Bottoms and Michael Tonry. 2002 by Willan Publishing.pp4-6.
  ② 张甘妹著:《刑事政策》,三民书局印行,1979年,第13-14页。
  ③ 根据欧洲条约的明确规定,司法交易代替刑法中的惩罚,并由有刑事司法权的机构提供,其目的仍是处罚和威慑犯罪人。Criminal justice in Europe : a comparative study / edited by Phil Fennell ... [et al.]. [monograph]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④ Howard Abadinsky, “Negotiated Justice: Plea Bargaining,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Law and Justice, 1988 by Nelson-Hall Inc.p219.
  ① Stephen C.Thaman, 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 A Casebook Approach,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2.pp3-4.
  ② 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第54页。
  ③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④ 很多国家的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刑事诉讼的目的何在,而是现实地体现于具体的诉讼制度之中,如德国。
  ⑤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  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5页。
  ①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  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②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  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③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④相关讨论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⑤ 这并非新观点,自19世纪70年代开始,法国、意大利及其他欧洲国家中的“新社会防卫运动”倡导以非法律化的方法对付各种形式的社会病态;对付青少年犯罪,根据“友好态度”(善待而非惩罚)思想,建立了青少年犯罪司法制度。刑事法学者们也一直在强调对待犯罪问题的技巧性法律方法的不合理性与无效性。参见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232页。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查看马明亮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犯罪治理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成

相关文章

 


上一篇:刑事侦查中的诚信原则及其排除 (2007-4-1 21:52:04)
下一篇:劫持人质事件谈判中的理论与实践 (2007-5-24 17:33:0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