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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反恐法律框架研讨会实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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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30 16:53:45 作者:李富成 张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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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5月30日
地点:北京新闻大厦
李清林发言:中国法学会与联合国反恐处联合主办“全球反恐法律大会”今天在北京召开。长期以来恐怖主义一直威胁全球和平与安全,加强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这是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公敌,中国也深受其害。中国境内的恐怖组织严重威胁了国内安全,“东突”的分子就曾在中亚和南亚地区受到恐怖组织的训练。中国政府和人民反对一切领域的恐怖主义,中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反恐合作,中国颁布了反洗钱等反恐法律规范。作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组织了上海反恐合作的地区机构,与“东盟”建立了反恐合作。恐怖主义没有好坏之分,反恐要遵循联合国宪章,反恐不应有双重标准。反恐要标本兼治,要动用多种手段,不能地单纯依靠武力解决问题。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和平新秩序,才能真正消除恐怖主义,我们支持联合国反恐活动,支持联合国反恐处到北京来,重视联合国反恐组织的民主化。
拉堡德(联合国反恐处处长)发言:中国法学会在推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是联结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桥梁。以前,恐怖组织犯罪是一个国家担心的问题,现在已经变成全球化的问题。中国一直支持联合国的主要工作,尤其支持联合国的反恐工作。中国一直支持我们的努力,中国在反恐方面一直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是联合国许多重要机构的成员。
我们一定打击恐怖主义,促进公平,采取所有的行动打击恐怖主义。加强维护各个成员国的利益,保护人权。在这样背景下保护人权,我们需要一个公平的司法体系。当然,这也需要一个国际性的法律体系,并且法律体系在每一个国家都能得到实行。一个普遍的反恐文书就特别重要,“东盟”的合作对我们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高铭暄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国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对人类的安全与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自从“9·11”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如何控制恐怖主义,并将反恐纳入法制途径,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恐怖主义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开展国际合作越来越重要。联合国理应担当 起反恐合作的重任,联合国已经先后通过 了13个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国际反恐已经有一个较好的法律基础,当然,各国反恐情况如何,又当别论。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的反恐工作,在反恐中有自己的清楚立场。国际反恐要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不能采取双重标准,要标本兼治。各国要考虑尽快签署现有的反恐文件。我国希望在反恐问题上形成共识,我国政府的反恐立场是:综合的反恐,法治的反恐。我国不仅关心与支持国际反恐事业,而且在国内进行有效地反恐。恐怖主义已经危害到了国内民主安全,以法律的形式打击恐怖主义。
拉堡德处长发言:反恐并不是一件新的事情,在古巴的哈瓦那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在上一次全球反恐战略的谈判中,我是一个成员。我们的工作基础是联合国会的4916号决议,这对我们未来反恐是很重要。我就不谈16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了,为什么说16个,因为还有3个议定书。有意思的是,这些原有的公约、条约如何与每一个国家相适应,在原有的条约中有所涉及。这就是定义的问题,大家都是律师,都是国际刑法的专家。从2005年的研讨会,我们已经讲到反恐定义问题,我们不需要广泛的反恐定义。对于跨国犯罪来说,当时我们就没有下定义,我们不需要广义的定义,如果定义太广泛,就是刑法学的问题。对全球公约的草案来说,也没有谈到详细定义的问题,在公约的草案当中,仅是讲到定义的范围。
普遍的反恐文书要优先于其它准则,如果联合国规定的协议与其它文件规定矛盾,该协议就比其它协议优先。恐怖主义威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中国是安理会的成员,对任何恐怖行为应该予以惩罚。所以,要通过国际合作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所有成员国应该遵守联合国“1373”号决议,这个文书应该执行,文书对大家是约束力的。大家对此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确实,我们知道恐怖主义对全球构成威胁。所以,我们要制定一个全球反恐战略。“1373”号决议仍然是各国协商一致的形成的,因为他们同意了。联合国,包括中国都不希望把恐怖主义与它的根源联系起来,我们认为恐怖主义有它的一些理由的。
联合国反恐机构向世界126个国家提供援助,前一周我们组织一个研讨会,推动世界反恐战略的执行。下一步是执行这个反恐战略的问题,我认为每个国家都应该参与进来。
马修约瑟夫(联合国反恐法专家)发言: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当今的一个国际现象,尽管我要谈全球的反恐法律框架,我所关注的核心领域:地区的反恐条约,恐怖主义是没有那一个地区能够避免的。一个地区的恐怖主义对全球会造成影响,今天,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互联网对全球安全的影响,以及宗教的问题,包括利用“圣战”的口号推进恐怖主义。我们需要一种打击恐怖主义的平衡: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又要尊敬人权。
全球反恐的法律框架,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方面的法律,我们很清楚在不同的国际犯罪中,包括种族灭绝,恐怖主义犯罪以前都是按照战争罪进行处理的。我们现在需要法律,我们不能说反恐就可以超越法律,违反人权。有人说联合国安理会已经成为一个立法机关,新加坡驻联合国的大使曾说:联合国安理会可能是世界权力最大的机构。
为什么联合国反恐文件中没有一个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发生犯罪的行动,而不是驱动犯罪的因素。在刑罚中动机并不是太重要的,我们关注是犯罪以及这些犯罪的形成。
关于地区反恐条约,大家可能知道,在“9·11”之前,我们就有一些反恐条约,关键的一点是“9·11”之前地区反恐条约与“9·11”之后反恐条约发生了变化。如何把一些恐怖行为加以刑事司法上的界定。“9·11”之前有七项反恐协议,阿拉伯公约,独联体公约,欧洲公约等等。这些公约是关于如何预防恐怖主义威胁的,恐怖主义的内涵并不广,有的公约中有定义,有的公约中没有定义。所有条约和公约,没有强调反恐定义。在一些条约中有一些关于政治方面定义,联合国宪章的三个条款,我前面也提到了在“9·11”之前的一些条约。
我参与了一些地区反恐条约的制定,东盟条约是一项最新的条约,我们知道东盟是一个充满多样性的地区。所有与会的国家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有一份一般准则。有一两国家代表希望拿出一个恐怖主义定义。我们说联合国花了十年时间研究恐怖主义的定义,但一直没有结果。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关键的一点是东盟要启动它的批约程序,他们可以选择退出,不接受联合国反恐公约。联合国反恐公约中有一个加入和退出机制,他们可以接受联合国反恐公约中的10项或6项决议。
在条约中提到了一个预警期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关注恐怖犯罪的一些下游活动,也要关注恐怖犯罪的上游活动。我们可以提前公布一些恐怖犯罪的信息。我们需要有一些康复的计划,大家知道伊斯兰圣战团是东南亚一支很活跃的力量。在印度尼西亚,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的痛苦表情,当警察讯问他们,他们出来以后,你知道他们是什么样的表情?他们好像成了恐怖分子,在英国,在美国都是这样问题。恐怖分子的自我繁殖能力很强,我希望有关公约能很快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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