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寻找或创造适当的时机。所谓时机,也就是实施某种行为的时间、地点。侦查中的战机,就是指有利于侦查人员抓获嫌疑人、收集证据与查清案件事实的时间与地点;侦查讯问中的时机,就是指有利于讯问人员采取影响控制手段来识别嫌疑人中真正作案人、促使嫌疑人心理由拒绝供述向如实供述的时间与地点。
三、侦查讯问方法是侦查讯问结构转换性的体现
结构主义认为,转换性是结构的特性之一。如果能够顺应结构的转换规律,就能控制或促使一个结构顺利转换。侦查讯问作为一个结构,转换性也是侦查讯问的特性之一;侦查讯问方法,也就是促使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转换的过程。
(一) 侦查讯问方法是一个关于讯问人员理性选择影响控制手段的选择系统。
方法论学者李志才教授认为,“所谓方法,就是一个关于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向、途径、手段、工具及其操作程序的选择系统。”侦查讯问方法作为方法论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同样也是由方向、途径、工具及其操作程序构成的选择系统。
侦查讯问方法中的方向,是整个讯问情势由嫌疑人不愿供述朝向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方向发展;侦查讯问方法的途径,是讯问人员面对面地、以口头语言与形体语言来影响控制嫌疑人的心理,帮助嫌疑人心理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转化;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所能够运用的工具,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讯问人员还是嫌疑人,都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讯问方法的操作程序,也就是讯问人员在具体讯问中如何安排所提问题的顺序与方式等。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尤其是针对嫌疑人的个性心理与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特定心理状态,选择那些影响控制手段(如提问的顺序、方式、提问的内容等)来影响控制嫌疑人,以转化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对讯问的认识态度,最终获得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与辩解。
(二) 侦查讯问方法是一个逐步铺开的过程。
侦查讯问是一个过程,是一个讯问人员提出问题、嫌疑人回答问题、讯问人员根据嫌疑人的回答提出新的问题的过程,直到讯问人员最后获得了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或真实辩解为止。 英国学者爱尔维因曾指出,“侦查讯问是一个决定链,一个由讯问人员的问与嫌疑人的答所构成的链条。”侦查讯问方法是随着讯问过程同时的施展、铺开的;也即侦查讯问方法的使用是一个过程。
侦查学鼻祖汉斯格罗斯曾经指出,“人的天性不是自我毁灭,没有侦查人员的帮助就指望嫌疑人供述其罪行,是不理性的,同时也是不人道的。”因此,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嫌疑人主动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其罪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更多的嫌疑人需要在讯问人员帮助下才可能供述其罪行。
因此,侦查讯问实质上也是一个转换过程,一个帮助嫌疑人由不愿供述向自愿供述其罪行的过程;侦查讯问方法,也就是侦查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尤其是根据嫌疑人在讯问中特定的心理状态来选择各种影响控制手段的过程。
(三) 侦查讯问方法是一个影响控制嫌疑人心理的过程。
1、嫌疑人的供述障碍心理。在侦查讯问之初,嫌疑人通常是拒绝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嫌疑人拒绝供述的心理,就是嫌疑人供述障碍心理。
嫌疑人的供述障碍心理,通常有五种类型,分别为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对立抵触心理和悲观绝望心理。
2、嫌疑人的供述心理。在侦查讯问发展过程的最后,嫌疑人通常会在讯问人员帮助下自愿供述其罪行或作真实辩解。嫌疑人自愿供述时的心理,就是嫌疑人供述心理。
嫌疑人的供述心理,是基于其某种需要得到了满足,这些需要通常包括四种类型:受生理本能需要得到满足(如为了免受肉体上的痛楚而供述、因激情所趋而交代、为了排除压抑而交代等);为了减轻刑罚或减少经济损失、趋利避害而交代;为使社会交往需要得到满足(如接受亲友劝告、为了亲友或同案犯利益而主动担责、尊敬或畏惧讯问人员而交代等);为了维护自尊而供述。
3、嫌疑人心理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转化的几个阶段。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其心理状态转化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四个阶段: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如实供述。侦查讯问方法也就是讯问人员在准确判断嫌疑人心理状态与个性心理的基础上,正确选择影响控制手段,促使嫌疑人向如实供述心理阶段转化的过程。
当然,在讯问过程当中嫌疑人心理转化的四个阶段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试探摸底心理阶段并不明显,有些嫌疑人的对抗相持阶段则特别长;另外,嫌疑人心理转化的四个阶段的先后顺序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讯问实践中,由于讯问人员没能正确判断嫌疑人心理而选择影响控制手段不恰当,导致有些已经嫌疑人心理由动摇反复转化为对抗相持,从而使讯问情势发展过程增添了更多的曲折。
四、侦查讯问方法的原则——侦查讯问结构的自身调整性的体现
结构主义认为,结构的自身调整性就是指一个结构所固有的各种转换不会越出结构的边界之外,只会产生总是属于这个结构并保存该结构的规律的成分。侦查讯问的自身调整性,主要体现在侦查讯问方法的原则上。在侦查讯问中,讯问人员的行为必须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客观公正地进行侦查讯问,要正确对待嫌疑人口供,自觉抵制非法讯问手段的诱惑,保守讯问工作的秘密。任何违背侦查讯问原则的讯问行为,都会因其超出了侦查讯问自身结构的边界而产生各种不利影响,甚至失去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一) 依法讯问原则。
侦查讯问是一种侦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调整。由于讯问人员与嫌疑人在行为方向上并不总是一致,加上侦查讯问通过是在一处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在讯问实践中屡屡发生讯问人员侵犯嫌疑人权益的现象;尤其是野蛮的刑讯逼供事件发生后更是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
因此,为保证侦查讯问结论的合法性,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必须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的规定,将导致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的丧失。
(二) 实事求是原则。
侦查讯问的目的是获取嫌疑人真实的供述或辩解,帮助侦查机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并进而获取其他案件线索。如果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不能采取公正态度,违背实事求是原则,则无助于讯问目的的实现;其所采取的影响控制手段,也就超出了侦查讯问方法的范畴。
(三)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与严禁逼供信原则
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供述,可能是其自愿供述的罪行,也可能是其编造的谎言。
侦查讯问中,讯问人员应当在听取嫌疑人供述的同时,分析嫌疑人供述时的心理状态,并将嫌疑人供述内容同其他证据、客观事实进行比较研究。
任何偏听偏信或先入为主等偏见,都无助于讯问人员目的的实现;甚至可能将案件侦查引入歧途。
事先没有准确地分析嫌疑人个性心理与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特定心理状态、或没有深入研究案情,在讯问中采取野蛮的刑讯逼供手段或诱供、欺骗等非法手段,都不是侦查讯问方法的体现。其结果是非但不能获取嫌疑人真实的供述与辩解,反而会损害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姜南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侦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