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继续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仍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其实,无论那些认为应当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手里剥离出来的观点,还是那些认为应当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秘密侦查权的观点,都没有认识到侦查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力、实质上是包括一个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批准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侦查行为监督权等一系列权力的集合。中国现行的侦查权配置采取了纵向配置与横向配置相结合的模式,这种侦查权的配置模式的混乱,不但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时困难重重、力不从心,而且无法集中力量去行使侦查行为监督权。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理想模式,应当顺应检警一体化与侦查专业化趋势,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将侦查执行权(包括职务犯罪的侦查执行权)移交给公安机关,同时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引导与指挥。

主题词:侦查学,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检警一体化,侦查专业化
当前法学界在关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权的争论仍众说纷纭,其争论焦点多在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上。如有学者主张取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认为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学者主张在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权限基础上再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以加强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还有学者主张检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权等,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领导等。对于这些争议,争论双方都以国外的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及哲理思考为基础,而忽视了我国的国情,因而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各持已见、一时难有定论。
笔者拟通过对侦查权的配置模式进行分析,以期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限的配置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
一、影响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相关因素
侦查权其实是一个权力集合,包括了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监督侦查行为的权力。根据不同的配置方式,不同的地区与国家侦查制度呈现出不同的模式。
(一)侦查价值影响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类型
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执法领域运行的体现。刑事犯罪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同时也危及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为了预防、制止犯罪的危害,需要动用社会资源来揭露与证实犯罪、为通过刑事司法来制裁犯罪提供必要准备;国家权力在侦查领域配置相关资源的模式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侦查权模式。
首先,侦查价值(或目的)影响侦查权配置。侦查价值是国家在配置侦查权力、设计侦查程序时所期望达成或实现的目标;侦查权配置模式是由侦查价值决定的,反过来,侦查价值受到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制约。侦查价值包括侦查程序的工具价值(查清案件事实与效率)和侦查程序的内在价值(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体现出人道性、合理性);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侦查的价值可能在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之间有所选择、侧重。因此,导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他们的侦查权配置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历史发展的延续性也导致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差异。如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侦查权主要由国家机关行使,而在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里,私人侦探也依法分享了一部分侦查权。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受前苏联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直接行使了职务犯罪等若干类型犯罪的直接侦查权;随着社会的发展,涉税犯罪等原来由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犯罪逐渐移转给公安机关侦查。
(二)侦查权配置的两种模式
侦查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本文所指的纵向配置,就是指国家在配置侦查权时主要关注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调整,以寻找其中的平衡点;横向配置,就是指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间的分配,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1、侦查权的纵向配置
侦查是侦查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活动;侦查措施是侦查权运行的外在体现。任何侦查措施都会对侦查行为相对人的自由与权利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整体利益,侦查是必需的,即使侦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的,因而在设计侦查制度时立法者会赋予侦查机关一系列强制侦查行为相对人服从的权力。但是,在确保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实现侦查目标的同时,为将侦查可能对社会民众自由与权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低限度、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或促进公民的权利,在设计侦查程序时需要对侦查权力进行规制。因而侦查权的纵向配置模式,是根据犯罪案件侦查过程来划分的;这种侦查权配置模式将犯罪案件侦查权运行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配置了不同的侦查权力、并由不同的专门机关分别行使,以形成一种互相制约与监督。
纵向配置侦查权力,主要是设计、规制侦查措施的种类及其执行程序;其形式主要通过立法规定侦查的启动与终结程序与条件、侦查措施的种类与适用条件、侦查措施的决定与执行程序、侦查措施的监督与救济等。因而,纵向配置侦查权力的模式下,侦查权可以分为侦查启动权(立案权)、侦查终结处理权(包括撤案权、移送审查起诉权)、侦查措施决定权(即侦查措施审批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监督侦查措施执行情况的权限等。
2、侦查权的横向配置。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出现了新的规律与特点;特别是由于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犯罪手段越来越职业化或专业化、跨区域犯罪(即流窜犯罪)的增多、以及有组织犯罪增多等。
为了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实现刑罚遏制犯罪的功能,需要提高侦查的效率;因而加强侦查机关专业化建设,也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
侦查权的横向配置,也就是类型犯罪侦查权模式,指立法者在设计侦查制度时将侦查权力按照犯罪类型的不同而分给不同国家机关行使;每个侦查机关侦查管辖若干类型的犯罪。横向的侦查权力配置模式,主要是侦查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间谍特务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将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将其他绝大多数类型的犯罪案件赋予了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在其内部进行了分工,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侦查管辖经济类犯罪案件、消防部门侦查管辖纵火类犯罪案件、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管辖交通肇事类犯罪案件的格局。
侦查权的横向配置,客观上有利于侦查机关的专业化分工,从而提高不同侦查机关侦查其所管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明确责任。
二、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的侦查权力配置模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不但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且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一起分享了类型案件侦查权。检察机关不但直接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而且还通过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监督职责过程中行使了部分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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