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星毒品贩卖中的运用
毒品犯罪打击的方略之二:适时打击与及时打击相结合,有效遏制“市场”。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刺激着毒品犯罪日益严重。“毒品消费与毒品的生产贩卖之间,也存在有类似的互动关系。现时期,我国毒品非法使用者的逐渐增多,已成为各类毒品犯罪的一大动因。”[3]零星贩毒实际上是大宗毒品的分销,是毒品的生产、加工、贩运到吸食全过程中与吸毒密切关联的关键环节。因此,有效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是切断毒品供应渠道,摧毁吸贩毒网络,遏制毒品危害和毒品消费市场的有效措施。零星贩毒具有隐密性强、交易过程灵活快捷、犯罪证据单一的特点,在打零包的过程中,利用吸毒人员诱惑“上线”零星贩毒分子,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查实证据。使用这种方法,既打击了毒品犯罪,又遏制了毒品市场的蔓延。
(三)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运用弊端
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在查破毒品案件的实际运用中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不得不被采用的侦查手段。但是从考察诱惑侦查手段本身存在的利弊来看,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弊端:
1、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孕育出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公民犯罪的危险,使国家执法机关违背其打击防止犯罪的职责和义务,使公民丧失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
2、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来罪轻的被告人被判以重刑,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背离刑事诉讼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有可能被好大喜功、追求名利的侦查人员所利用,既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司法的廉洁性。
侦查手段本身并非亘古不变,其种类应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充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毒品犯罪日趋严重,并呈蔓延发展之势,同时,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对侦查的对抗更强,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适应打击的需要。因而,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更显得其必要性,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实效。但是,诱惑侦查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难免有合“理”不合“法”之嫌。
三、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立法思考
侦查权作为国家打击犯罪、实现刑罚权的一项重要公权力,它的行使往往与公民享有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等私权利发生冲突,故而常常成为刑事诉讼在致力于实现社会安全、秩序稳定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冲突中的焦点。对侦查权法制化,即通过正当程序来缓解二者在侦查权行使中形成的冲突,寻求其平衡成为我国立法者面临的任务。侦查手段是侦查权的具体体现,应是法制化的主要对象。对侦查手段的法制化主要包括对侦查手段的种类和侦查手段运用程序的规制两个方面。诱惑侦查作为毒品案件侦查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案件的侦查中,已被广泛的运用,但目前的立法并没有授权和规制,笔者认为,应当将监听、诱惑侦查、卧底、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中予以明确,并就诱惑侦查立法构想,谈点个人思考意见。
(一)与时俱进,打破诱惑侦查立法上思想观念的僵局
事物总是发展的,在侦查手段的运用上,也需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特殊侦查手段是秘密,并不是“神秘”。目前,在我国仅在一些法规中对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作了笼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也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案件中,必要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这里,国家有关法律是指哪部法律,技术侦查涵盖的侦查手段种类都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特殊侦查手段在立法上的突破,必须要解决思想观念的认识问题,很多人把特殊侦查手段“神秘化”。实际上,监听、诱惑侦查、卧底、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在毒品案件等侦查中早已运用,并在小说、电影、电视中暴露无遗,已无“神秘”可言。况且,国外已立法多年,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特别是最近联合国通过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这两个公约既有刑法的内容,又有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公约总体的趋势是对犯罪加强打击。“如贩毒,世界范围内的毒品买卖是有组织犯罪跨国活动最活跃的领域”。“为及时有效侦破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取得证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一次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手段。”[4]同国际上打击犯罪接轨,对犯罪打击的加强,就必须要在程序法上有所体现,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诱惑侦查手段的规制要明确立法,使之有法可依。立法对诱惑侦查手段的授权是对通过这些手段获取材料证据能力确认的前提,但授权这些侦查手段本身并不等于就直接确认了通过这些手段获取证据的能力,还应当有立法明确确认。立法增加侦查手段,不仅是服务于侦查破案,更主要的是为了使获取证实犯罪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证实犯罪。
(二)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立法思考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是一把高效的双刃剑,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双刃剑.它的高效体现在主动、合理和科学。但是,它既是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也可能伤及无辜。关键在于在立法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手段运用上需要审批和限制。借鉴国外在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制定的有关立法情况结合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立法的建立和完善应包括侦查的适用范围、行为方式和证据属性三个方面规范。
1、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是针对毒品案件破案需要而产生,因为毒品案件具有隐蔽性,而且是没有被害人,没有明确的犯罪现场的犯罪,依靠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取证据。于是,诱惑侦查已成为毒品案件,尤其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侦查破案的必要手段。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适用对象的范围,毒品案件诱惑侦查案件范围已十分明确,关键是在适用对象的范围控制,不能滥用和伤及无辜、损害公民利益。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是与毒品犯罪有关,“有合理根据或者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2、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
诱惑侦查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特别是行为方式,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的个体素质对于诱惑方式、目的、诱惑的量都有较大的自主权。由于毒品案件每个个体案件具体条件的差异,对于适用诱惑侦查的对象、行为方式应该因案而异,为避免过度诱惑行为,必须立法建立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程序。第一是审批,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明确审批的级别界限;第二是监督,对整个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实施监督,并以第三方为有利。总之,鉴于毒品案件侦查的迅速及时性,制定的控制程序应当尽量简化,既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又便于对实施方的行为加以约束。
3、诱惑侦查的证据属性
由于毒品案件的特点和证据收集的难点,尤其是毒品灭失后定罪量刑难的特性,对于侦查机关以诱惑侦查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当区别对待。目前,在我国利用诱惑侦查破获的毒品案件越来越多,实际上已成为最重要的侦查手段之一。诱惑侦查既然有其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只要它在法律容忍、在不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进行,就应该对其侦查行为和获取的证据予以认可。但是,对于获取的证据证据力、证明力应当进行综合考查:
(1)考查被诱惑者在被侦查机关诱惑而实施毒品犯罪前是否有同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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