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查侦查机关对被诱惑者实施诱惑侦查前,是否有足够的线索或合理的理由确信其有正在实施或即将可能实施毒品犯罪的迹象;
(3)考查被诱惑者毒品犯罪的犯意产生出自其本意自发的产生,还是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刻意诱发、怂恿;
(4)考查侦查机关在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其诱惑行为本身的积极程度;
(5)考查侦查机关引诱被诱惑者交易毒品数量是否过分高于被诱惑者以往的交易数量。
结 语
诱惑侦查是打击毒品犯罪必要的侦查手段,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证据收集需要诱惑侦查,毒品案件侦查中大量存在但现行法律无力约束的诱惑侦查,表明对其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适应客观形势的需求,将诱惑侦查手段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侦查机关既授权又限权,通过正当程序来平衡诱惑侦查手段实施中产生的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冲突问题是解决诱惑侦查手段运作的现实途径。只有在立法上对诱惑侦查手段予以授权,并针对恣意行使的可能性,从立法技术上对这些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才能保证诱惑侦查手段理性行使。
(作者系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政委)
注释:
[1]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页
[2]樊崇元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3]赵秉志、于志刚编著,《毒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4]莫洪宪主编,《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0页
参考文献:
[1]马跃,《美日诱惑侦查法理之概念》,《人民司法》,2000年第7期
[2]吴丹红,《论诱惑侦查》,《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3]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中国民商法律网,2001年6月
[4]赵磊,《对诱惑侦查的相关问题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2004年4月
[5]崔敏,《查处毒品犯罪中的疑难证据问题》,《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六讲,2004年6月
[6]樊学勇、陶杨,《特殊侦查手段法制化问题研究》,东方法眼-综合性原创法律网站,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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