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谈刑事侦查员专业化

http://www.dffy.com 2008-6-28 7:46:01 作者:李明清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四、侦查员专业化的对策

  1、科学设置侦查体制

  良好的侦查体制是侦查员专业化的土壤。在明确侦查工作需要社会有效配合和自身的专业化前提下,才能更好完成惩治犯罪的原则下,那么就应按照刑事大于行政的原则,确立公安刑事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高于行政警察的设置,有权要求和指挥其它警种配合的权力,就像发达国家便衣警察指挥制服警察一样。而非人民警察内务条例规定的行政职务与警衘两个标准。而且警衘标志在公安内部更多只是一个工龄的标尺。派出所治安防范提供线索以及看守所提供线索、巡警防范及抓获现行,均由刑警部门考核,而非现在由治安部门等自属单位考核,自己填个台帐就算数。

  侦查单位应当隶属县级以上公安局长直接管理,高配侦查部门职级。因为拘留、逮捕起诉均加盖局长印章,局长应对此负全责。当前不少地方设立刑侦局,由局长和局长助理直接指挥。有的地方局设直属打击队。也是这种理念的尝试。同时,县(区)级区域只设刑警大队,设情况考虑是否下设责任区中队或专业侦查队。交巡警、治安民警、看守民警负责刑案及线索的发现与受理,刑警负责接案、线索管理跟进、侦查、负责到低。通过法律明确所有警种虽然都有很多其它职能和价值,都有配合服务侦查的主要职能和法定责任。从法律政策上看,之所以把交警、户籍划到公安,都是为了方便治安防控,及侦查破案。否则依据它们的相对独立性,没必要从交通、统计部门划过来。为什么要设特种行业,还是行业里涉及犯罪多,便于工作破案,但是现在存在为管理而管理,并没有真正服务侦查破案。侦查责任由基层所队办案部门承担,但在要求配合上却没有具体规定。如现行的高配技侦支队。他们其实和现场勘查技术部门职能相同,都是服务于侦查办案的,但是它一般均是副县级单位,对案件负责的侦查办案单位(地级市均为副科或所谓的股级)都是求着他们过日子。我说的这句话可以进行全国行内问卷调查。再如看守所,本来也是服务侦查诉讼单位,但是也是很“厉害”,本该列为看守经费支出的犯罪嫌疑人被装、体检等,也要求办案单位提供,否则拒收。本人曾在某地看守所提审,上午10时到达该地,12时看守说要下班就不让讯问了。搞侦查的同志都知道,讯问有时需要连续性。侦查员有时办案简直像在办自己的事,到处求人说好话还要照其它部门自定规则办,再敬业的侦查员长时如此,也要求调换岗位,或者就产生消积情绪:有案尽量别查出来,无线索停案,工资福利都是一样,否则是非麻烦多。那样问题可就严重了:所有的刑事司法可能就成为空谈。

  由于侦查学理论的不足,我们未看到侦查工作的司法独立性、与犯罪的对抗性、涉及知识技能心理素质要求众多同时又具专有专业性,而忽略了其独立体系应当高位存在的价值;或者有知之士认识到侦查工作涉及到大量的社会部门配合,应当建立“便衣”指挥“制服”的机制,必须赋予其在侦查时能够指挥制服警察配合的权力,就像美国或香港警察那样。但是现实公务员体制导致难以推行。现行部门警种分工细化,警种林立,各自为政,合力不足。导致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共享,警力资源严重浪费,甚至出现遇利相争、遇事相推的情况。我们现在也正向现代化迈进,应参考一下发达国家的警察机构设置。

  为什么要增加刑事侦查员与其它警种的层级。这是对侦查员之间责权利一致的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现在侦查工作量大(刑事案件高发)、责任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配合要求高(两名以上执法主体执法)和社会各部门(包括内部、公民)配合要求高。过去队长所长直接盯着案件,并且主办人可指挥辅警办理。现在已不可能,局所队长更多是在审核、协调、保障,更多的具体工作是探组、搭档在外单兵办理。过去办案小组,一民警可带多名治安联防人员办案,能够保证办案。现在民警与民警间配合,如果没有层级,不便于配合和情况紧急下的定夺和执法办案责任承担,也不利侦查员专业化的促进。因此侦查员等级设置也就相应而出。

  2、确立侦查员等级职称制。

  以上侦查体制设计是刑侦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有利于增加侦查合力,有效整合了警力资源,增加侦查员的荣誉感。但同时也对侦查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每个侦查员都必须是有一定专长的或综合素质较高的,也就是侦查员的专业化水平较高才能这样设计。因此,要建立侦查员等级制或职称制。所有警察都先从制服警察做起,从中发现公正、责任心强、法律水平高、善于发现问题细节、有一定专长的同志充实侦查队。再从见习侦查员、三级、二级、一级侦查员逐级晋升,其中见习侦查员和三、二级侦查员为侦查职员,一级侦查员可任探长,明确为侦查官员。具有行政职务的队长及以上职务必须从探长中产生,以保证侦查专业化。赋予探长执法时可指挥要求各警种无行政职务普通民警的权力,修改人民警察内务条例规定的依据警衔来进行,因为对于普通民警而言我们的警衔更多只是工龄的象征。领导间仍可由相对应职级队长等指挥。在内部先赋予职务权是可行的,在过去没有严格行政职级时代,任命科员或股级队长(也是科员)来指挥同是科员的民警是一样的道理。这是经过实践证明的。达到像医院、大学无职务但有职称的教授那样的层级专业氛围,无权自有人积极跟随着干、学。让最艰苦的岗位成为设计管理最严格、最能战斗、效率最高、领导最放心,也最受人尊重的岗位。侦查员专业化进一步发展为侦查职业化,可在一级侦查员基础上增设侦审官(员)职称和最高的公安部的刑侦专家职称,即是对优秀职业侦查员的价值认可,也可保障公检法之间的刑事人员易岗交流。否则目前人员调动上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却无法从法规上解释,如检查官、法官要有全国司法考试证书。

  至于侦查员等级与行政职级间的匹配急需与人事财政部门商定。公安部也试图打破此种按部就班不符合人民警既要单兵作战又要指挥一致有效配合实际,报人事部批了警察间的级别:一二三级警长。但是在具体如何与津贴配套时又受限于目前普遍的行政体制,不敢突破现行行政体制而进行落实推广,只停留在文件规定上。能否在本设置建立的基础上先依据《劳动法》加班加点补助工资进行调剂。

  当前社会条件下,等级职称制是专业化的重要途径。按照基本素质和不同层次的不同要求,设置任职职称等级标准,并通过考试考核晋升制度,确立修查员等级职称制是刑事侦查员专业化的主要途径,也符合现在盛行的公安绩效考核管理。目前法官、检察官也在这样运作实施。作为审核把关指导的检察部门和判断证据事实真伪和适用法律的法院部门都能如此,公安侦查员更应确应等级职称制。因为侦查员同样要自我检查证据与事实及定性,过滤准备起诉后才由检、法部门开展工作,同时还承担事件最初的排查、定性、收集证据、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和法官面前不会是一样的,侦查员所面临考虑处置的问题情形远比法官复杂。甚至可以说法官考虑的他要考虑,否则法官那里无法通过;法官未考虑的他也要考虑,如怎样发现证据犯罪嫌疑人、抓捕突破疑犯等等。公安机关既然引进了市场经济的绩效考核,对各岗位进行了量化考核。侦查员职称制是实行绩效考核的侦查员责权利相一致保障和价值的体现,也是侦查员专业化进程的强大动力,让“成绩不如关系重要,荣誉不如背景重要,能力不如金钱重要……”流言散去。也是解决公安机关人员多与行政职级过少的现实矛盾的重要途径。现任公安部长孟建柱也发出公安民警级别普遍过低的感叹。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李明清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侦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侦查法治化的十大理念 (2008-7-11 22:01:42)
· 宋英辉:《侦查法治研究》序 (2008-5-28 14:26:50)
· 肢体语言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2008-5-14 6:44:00)
· 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及立法思考 (2008-3-27 14:25:40)
· 浅析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的运用 (2008-3-25 21:34:31)
· “监控式社会”与侦查模式变革──从一起杀人分尸案的侦破谈起 (2007-12-29 11:29:47)
· 不能以破案的名义诱人犯罪 (2007-12-26 10:47:11)
·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应讲究方法策略 (2007-12-1 8:58:35)


上一篇:宋英辉:《侦查法治研究》序 (2008-5-28 14:26:50)
下一篇:侦查法治化的十大理念 (2008-7-11 22:01:4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