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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侦查员专业化

http://www.dffy.com 2008-6-28 7:46:01 作者:李明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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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刑事侦查员 专业化 等级职称制

  摘要:刑事侦查员专业化的必要性在于公安职能、现实和依法治理犯罪的的需要。刑事侦查员专业化主要途径是要解决影响侦查员专业化的侦查体制问题和确立侦查员等级职称制。

  一、侦查员专业化的必要性

  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从法定职能看,甚至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防范的两大的“主业”之一;公众理解也是如些:“公众看公安,关键是破案”。这一重要职能作用的强弱,直接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力度。因为侦查学专家及执法实务部门都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不通过侦查,绝大多数犯罪是很难通过法庭审判定罪的;同时它也影响着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是公安机关甚至政府解决社会公平或探究事实真相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在新的历史时期,现代科技术、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两大转变”带来更多的利益关联性、价值观念多样性、人财物的流动性、信息的便捷性,在促进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治安管理防范的难度,作为社会特殊现象的刑事犯罪日益智能化、组织化、流窜化、职业化,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变化,直接对刑侦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依法治国也对刑侦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刑侦专业化成为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也提出了加强刑侦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新命题。笔者认为,刑侦专业化是指刑侦工作科学规范设置、责权利一致、公正高效司法、与时俱进运行态势,把握时代特征性,符合侦查规律性,富于自由裁量创造性,实现司法公正效率性,具有严格依法性、统一协调性、专有综合性等特点,其基本内容包括刑侦主体专业化、刑侦对策专业化和刑侦体制专业化(包括保障、刑侦与治安的关系、指挥分工配合责任)。刑侦专业化建设对于应对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提高侦查破案能力、稳定和加强刑侦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侦查主体——刑事侦查员,具体包括刑事司法警察和检察官,是刑侦工作中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必须尽快实现刑事侦查员的专业化,并进一步要求发展到职业化,这也符合三基工程软指标建设要求。但侦查主体又必须在有效侦查环境条件下工作才能发挥其更大作用,因此侦查员专业化与侦查体制专业化成当务之急。

  二、侦查员专业化的现状

  怎么实现侦查员专业化,公安部实施了刑侦民警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制度,侦查技术民警职称制,改革现在的警察教育模式,向职业型素质教育转变。实践中是各地公安机关负责人甚至是基层所队负责人自行发现、选拔、培训、淘汰。资格认定是各省自行出题,对现有侦查员考试合格就发个证书了事。公安教育改革也才于08年在公安大学试点。刑侦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压力大,风险大,并且业务性、技术性很强,职级待遇难以解决,干部不易交流,刑警职业自豪感、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与最基层“三所三队”的户籍民警、内勤民警、巡逻民警、治安社区民警、看守民警、交通民警等相比,责任区中队和派出所中队刑警成了最差的警岗,尤其在所队合一的侦查单位,表现最为突出,很多人申请要求不再从事侦查工作:在城市多数警察宁做社区行政民警,也不从事刑警,因为刑警的绩效考核是硬指标: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案件破获。不像有些工作可以说说想想写写即可。它既有硬指标的真实性,更有在操作性不是太强的法律指导下,与外界的对抗性与协调性,也就是侦查的专业业务性,并非人人能够系统独立侦办一起完整案件。并且刑警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及法律的时限要求,加班、无规律的生活更严重,却无《劳动法》加班加点工资的补给。由于受体制、机制等种种因素的影响,警种间苦乐不均,警务成本居高不下,工作作风不深不实等等,[1]致使侦查员专业化很难向前推进。不愿做刑警的行内心态还可以从2003年深圳在全国招警1000名安排的岗位来分析,90%的安排在基层抓捕侦查上。由于执法责任,还表现为许多警察宁愿从事刑侦协办人,而不愿从事主办人岗位,宁做探员不做探长。因为到处都在转嫁责任:首问负责制、主办责任制,因为民警才会先接到或先受理。当然它也有强化责任的作用。主办人或探长无职无级,却要承担主要责任。对上述现象,以往不少地方从政策措施上向刑侦工作倾斜,优先解决刑侦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的职务待遇,评立首席侦查民警、首席技术民警、首席办案民警或主办侦查员,每月给予200—300元的特殊津贴,或发点破案奖金或幸苦费,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还有以往刑警每月还多发一百刑警津贴。所有这些在工资改革后已都被取消,所有警察都是一样套改职级待遇,换句话说是更严格的大锅饭。刑警级别以往还有副科、正科级侦查员等,但现在不是侦查员的警察可能可评为副、正科侦查员,而真正的侦查员却评不到。有的地方派出所副所长可以定副、正科,但刑警中队长是科员。以往讲下决心把那些根本不适应、不愿意做刑事侦查工作的民警淘汰出去,现在也不用讲也普遍存在不愿干的心态。面对上述现象,前任公安部长周永康也于2007年提出对刑警要多“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实践中,中层科所队室,有行政、事务、司法责任,没有选人用人权力,限制了中层领导的指挥决策,所队负责人面对单位绩效考核,主要是各单位自行调整本单位人岗位任用,有资格证的可能并非在从事侦查,多是大量起用新参警民警和军转干部从事侦查破案,利用他们的积极性来应付。这只能应付完成提高打击处理的量指标,无法完成质指标,也就不要说侦查专业化了。还有通过明确主办人为探长并明确其协助的探员的制度, 并赋予探长一定经费开支自动权或考核探组成员发言的权利,以此调动主办人或有有能力的侦查员工作积极性,的确调动了侦查办案小单元的积极性,但是由于竞争上岗的一些不合理性,关键时刻看不到基层的辛苦和成绩,职级不动,致使这个单位自封的无职无级的“探长”积极性减退。在农村,由于刑警队办公地点多设在县城,还是有很多人愿到刑警队工作。这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内部同样要有层级,无层级就没有积极性,也无法实现专业化。这样的现状能提高公安刑事司法水平吗?能打造侦查专业化吗?

  三、侦查员专业化制约因素

  通过以上现状调查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影响侦查专业化因素有这样几个方面。

  1、侦查员自身因素。由于教育培养僵化,与普通高校类似,以及侦查员准入、选拔任用随意,造成部分侦查员自身思想职业素质境界不高,业务性、技术性不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现实逼迫基层所队长自行调用刑事侦查力量,致本身培训尚不合格或尚不适合从事侦查的民警 “被迫”从事侦查岗位工作的。

  2侦查员行政职级福利体制原因。公务员工资改革及收支两条线后的财务规则忽略了不同警种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异和人事职级评定未与绩效考核有效挂钩。如前文所述刑侦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压力大,风险大,加之干部不易交流,职级待遇难以解决,责权利不一致,致使具备侦查员素质的人却要求转岗而流失的,或者人在岗心不在岗出工不出力的,导致刑侦警力非战斗减员;或者在没有具体绩效考核任务的刑警大队、支队等岗位“滥竽充数”的。

  3、侦查制度、体制原因,笔者简称侦查设置原因。笔者还是围绕基层所队侦查办案讲。因为60%的案件和70%的打击处理是由他们完成的[数据来源于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07刑侦通报],也可以借用公安“三基”所提的一句:基层不牢地动山摇。目前全国基层侦查体制分为两类,一类是直属县级刑警大队管理的覆盖县级行政区域的责任区刑警中队或直属专业队。另一类是派出所管理,刑警大队指导的刑警中队或侦查探组。在农村县市多实行责任区刑警中队,在城区两类都有。这两类基层队是最忙碌的, 由于绩效考核、侦审一体化后的责任机制,案件的侦破办理最终要落实到具体几个外线侦查员身上,这几个侦查员就是责任人,其所在单位就是办案责任单位,一般都是基层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大队或支队相当还要好些,只有大要案考核,因此只是在有大案、要案时忙碌几日,就是这种情况下还要有小队配合。纵观全局,两类中队在设置上刑警大队与派出所平级,一般是各有各自的平级分管副局长。两类设置各有优势,驻所中队可以整合派出所警力优势,发挥派出所警力服务侦查破案,便于分局划分治安责任及强化责任绩效考核,但是侦查员要从事太多与侦查无关的工作,值班备勤,调解、甚至办理复杂治案案件,参加各类活动,他们是派出所的精英,也是派出所的机动队,消防队,那里需要哪里搬。这样既影响侦查专业化,又导致时间过长侦查员疲倦侦查工作。责任区刑警中队成了与派出所平级单位后,一个只管治安防范,一个只管侦查破案,便于侦查员相对集中精力从事侦查破案,有利侦查专业化。开始实施时导致所队警力分散,各行其事,侦查员工作受到制肘,得不到派出所人熟地熟资源的有效配合,并且由于有的责任区刑警中队要用派出所的住房水电,导致矛盾更大(河南省邓州市是通过不必要的加大基建投入解决这个矛盾)。只有自身又去搞人熟地熟资源优势,但刑警中队却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搞这些不如派出所,还要牵制精力,最终还要依靠派出所。后来实施所队捆绑考核,这种局面得以扭转,所队有分工配合积极气象。所队长一致搞好关系,共同商量对策,彼此协助尽心尽力。但捆绑制度稍有偏差,就易出现问题,尤其表现在在警力融合上。它主要通过基层所队长之间的协调沟通来完成,这样导致导致协调成本过高,侦查队长稍松懈,很多工作就难开展。体现出不是制度、单位办案,而是领导个人盯着办案。然而领导盯案的时代已因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的形势不复存在。因此,侦查专业化是个整体工程,要有优秀侦查主体,也要给侦查主体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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