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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如韭、剪复生——从现实、传统哲学、文化、人性层面解读刑讯逼供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6:17:24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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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治通鉴》有这样一段记载很能说明这个问题。自张蕴古之死,法官以出罪为戒;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对早:“此在圣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求自免,竟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陛下傥一断以律,此风立变矣”,上悦,从之。由是断狱平允③。唐朝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过失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过失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以司法官吏为求自保竞就深文。轻罪判重罪,无罪判有罪的判决前题是需要证据,于是乎,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正如《汉书·路温舒传》所言:“治狱之吏,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如武则天时代的来俊臣与周兴就是靠用酷刑重典深得女皇欢心而平步青云。按马斯洛的层次需要理论,人的最基本的需要是安全、生存的需要。办案人员一方面是为了自保,另一方面为了活得更体面一点,尽管他们与犯罪嫌疑人无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从犯罪嫌疑人这方面看,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心理和生理上受到巨大撞击。人的本性在于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史记·李斯传》丞相李斯被秦二世下狱后,命赵高审理,赵高诬李斯及其子李由谋反。李斯本人被“旁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李斯贵为丞相仍不免刑讯之灾。也难怪汉代太尉周勃出狱之后,长叹一声,“不入牢狱,安知狱吏之尊?”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贵为丞相、太尉,还是一介布衣,当他们顶不住老虎凳,辣椒水时,往往是“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言,指道以明。”
  也难怪路温舒痛心疾首地说: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愉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
  看来,铲除刑讯,还是任重道之,诚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参考文献:
① 中国新闻社2002年2月1日.
② 据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来湘潭大学法学院所作讲座 .
③ 《唐纪九·太宗方武大圣广孝皇帝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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