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来主张的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资质一元论,并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并特别重视社会因素,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2、评价
菲利的三元论与李斯特的二元论并五实质差别,因为在李斯特看来,环境与社会是一元,并重视社会原因,这实际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斯特没有进一步论证两元之间的关系,是其缺陷.
四、新派与旧派的对立
(一) 对立观点的总结
自由意志论是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石,黑格尔指出:作为生物,人是何以被强知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被置于他人的暴力之下:但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是不可能被强制的,[⑧]
新派反对旧派意志自由的观点,认为犯罪现象正如是世界上的一切现象一样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认为我们的行为一我们的身体上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和而左右,从而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们决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龙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的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犯罪。菲利对古典学派的认为犯罪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的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⑨]认为:“犯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古典学派早于近代学派,自然不能给予回应,然而后来兴起的新古典学派对于近代学派给予了顽强的回应。围绕着意志自由论与意志决定论以毕克麦耶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进行了持续二十年之久的论战。
(三) 对立观点的哲学原因
刑事旧派的犯罪原因论是一唯心主义世界观在犯罪观的体现,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是古典学派的出发点,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斯多葛派思想家芝诺(Zeno公元前350-260)认为自然法是遍及宇宙的统治原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态度视之为神.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处处寓于所有人的头脑之中的神圣的理性,不分国别或种族.因而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世界都是有效,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人都由约束力.[⑩]及至中世纪,阿奎那使自然法神学化,主张自然法是从属于法体现神的理性的永恒法,认为"理性的动物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11]虽然作为近代自然法创始人的格劳修斯不再强调神意,.黑格尔和康德作为哲学家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新派的观点总的来说是唯我主义的,但夹杂着明显的机械性旧派与新派的对立,是自然法与实证派的对立。
既是世界观的对立,也是方法论的对立,由于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局限,古典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由假想的前提进行理性思辩,命题的正确性,可靠性依赖于思想家的天才的思辩能力,和对社会法律现象的直观感受,他们的资料主要是前人的相关论著,在他们的时代社会的管理制度没有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丰富的统计资料,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没有为他们的研究创造出用于实证的测量工具,由于习惯或社会研究的传统,他们也并不重视这些,他们在著作中所举的事例与其说是证明自己的命题,不如说是在向读者解释他的命题,他们的学说是前人研究结论的线形延续,如贝卡里亚、边沁等,他们的思想能在孟德斯鸠的,卢梭等人寻到影子,甚至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他们相似的研究方法和把前人的著作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的原因。
实证学派作为一个学派,是近代的事,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实证的思想和手段,诸如重观察、测量、统计、验证等,反对想当然的猜测。他研究的结论通常与人的直观感受不同,例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在刑法学界引起的轩然大波不亚于伽利略的落体理论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曾在物理学界引起的震动,实证的方法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不使一部分学者将实证的方法引入社会领域,方法的革命必然带来结论的差别,否则,方法就没有开拓性的意义,而不过是另一种方法的左证。实证学派的贡献不仅是为刑法学说大厦添了新的砖瓦,而且贡献了新的建筑方法。
亚里士多德的关于自然科学的学说,在今天看来荒谬之及,然而其人文科学的学说仍被奉为经典,如果新派的研究方法称为实证方法的话,旧派的研究方法尚一时不知怎么称呼,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是传统的方法,与亚里士多德的方法一脉相承,这种方法似乎极适合用于人文学科的研究。
不澄清概念的差别,不进行语境的统一,而渲染各派间的对立与争辩,难免会出现关公战秦琼般的笑话,不能把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的原因混淆,自由意志只是法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犯罪的原因,既然在古典学派看来自由意志是人的根本属性,是犯罪人和不犯罪人共有的属性,他怎么会成为犯罪的原因呢,说具有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就等于说人具有大脑是人犯罪的原因一样荒唐.犯罪行为是有自由意志支配的,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以及供自由意志选择的可能性才是犯罪的原因,龙勃罗缩的犯罪的概念,加罗法洛的犯罪概念不同边沁的犯罪概念与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又存在差异,这也是它们的犯罪原因论对立的原因之一。
五、新派与旧派的统一
一个人发育正常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既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会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后果,他的行为是他的意志所指向的,他的意志也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是他的行为的决策者,(既旧派的意志自由论)。但这个自由是相对的,因为其各人的先天因素,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为准备了供其自由选择的素材,他的自由仅限于现有的素材范围的选择,选什么,虽然是完全自由的但素材的范围是注定(新派的意志自由否定论)的,比如面对是否要抢劫一千元现金的选择,无论是贫民还是贵族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因为决策者是他自己,都奔着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去选择,所以,他们的意志同样的自由,但他们面临对比的另一面是不一样的,这不是他们的自由意志所能决定的,贫民比贵族更渴望得到这一千元钱,而贵族比贫民更惧怕刑罚的追究。这种状况不是意志所能决定的。
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原因论统一,从客观上讲,首先在于犯罪原因本身的复杂性,既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就连最固执一端的龙勃罗梭在其后期作品《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的原因。[12]
旧派与新派的统一,还在于方法论的统一。方法论统一的必要性在于作为研究对象的运动形式的统一。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运动是最高级的运动形式,它包含了机械、物理、化学、生命等运动形式,[13]所以,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实证方法不能不在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但高级运动形式不是低级运动的简单组合,有其特有的规定性,是实证方法力所不及之处,成为古典学派退守的城堡,[14]古典学派的方法论也就不至于因实证方法的对立而退出刑法学说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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