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丸"。德国警方每天缴获"灵魂出窍"645片,LSD50份,每星期没收安非他明2公斤,1996年上半年安非他明和LSD的受害者比1995年同期增加了45.75%和52.3%。13有专家预测,人工合成毒品有可能成为本世纪最为流行的毒品。
(二) 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
在考察了国际上毒品犯罪的现状后,我们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我国毒品犯罪问题。中国古代的毒品犯罪始于鸦片输入。"早在唐代已有少量鸦片输入"14鸦片传入我国之初,作为一种珍贵的药材使用,受到中医的重视,并载入李时珍的《本草纲目》等有关医典。到明代,16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诱使印度农民种值罂粟并把收获的果浆制成鸦片输入中国。及至明清,国内吸食鸦片的人越来越多,鸦片的危害性日益显现,从而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重试,并开始戒毒。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最的禁烟令可以追溯到明代末年。崇祯12年(1639年)由崇祯皇帝发出的敕信,规定违令者可处死。崇祯16年(1643年)又发敕令规定"敕禁私贩,至论死"。及至清朝,在入关之前,皇太极曾下令禁烟,规定贩运一斤以上烟草者,捉拿后可先斩后奏。一斤以下者处徒刑。清入关以后,明令"不许种植,不许贩运"烟草,雍正七年(1929年)颁布了第一道查禁鸦片谕旨。并订兴贩鸦片及开设烟馆之条例如下:"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二年。如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讯口地方文武各官,及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①但雍正皇帝颁布的这个禁烟令,尚未确定吸食鸦片的罪名,也没有禁止鸦片进口。海关则例在药材项下仍订有鸦片税银,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的《关册》中,便载有每担鸦片应纳税银3两。乾隆二十年(1755年)的税册也载有鸦片一斤估价5钱的规定。②因此,美英等帝国主义国家把大批鸦片贩运到中国,进行罪恶的鸦片贸易。嘉庆元年(1796年)清政府颁布法令,禁止鸦片进口,但禁而不止。鸦片走私十分严重。1800年输入中国的鸦片为4570箱,1838年增至40200箱,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银价飞涨,严重影响清廷财政。为此,道光19年(1839年)颁布《查禁鸦片章程》。该章程共39条,集历次禁烟法令之大成,是清朝时期一部系统、全面的单行禁烟法。该章程有以下特点:
1、全面规定了烟毒犯罪。该章程规定的烟毒犯罪有:输入鸦片罪,种植罂粟罪,制造烟土罪,贩卖烟土罪,吸食鸦片罪,开设烟馆罪,制造鸦片烟具罪等。
2、对烟毒犯罪处以峻罚。该章程规定了对于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首犯处以斩枭;对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放纵,开设烟馆的首要分子处绞立决;对开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从犯、同谋及接引护主犯;兵役匪棍以查烟为由,肆行抢夺,赃120两以上的;栽种罂粟,制造烟土及贩烟5至6两,或兴贩鸦片多次者的首犯处绞监候。对烟毒犯罪确定如此重的处罚,确为以前两次禁烟法令所不能比。
3、确立了自首从轻制度。该章程第9条规定:"事未发而自首者,免罪;闻挐自首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实施烟毒犯罪在没有被发现的时候投案自首的,免于追究;如果犯罪后已被知晓且得知有人要来抓的时候投案自首的,不免予处罚,但减轻一等判刑。
4、确立了连带责任制度。该章程第22条规定:"同居子弟,有吸烟者,家长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治罪。"这就是说,家长虽未吸食鸦片,但对与其住一起的子弟吸食鸦片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即按家长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的犯罪处罚。
5、官吏皇室犯罪与民同罪。例如,该章程第14条规定:"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悔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又根据该章程第24条的规定。宗室觉罗吸食鸦片,如超过一年六个月期限不改者,也要按上述规定判处绞监候。
尽管清政府采取了禁毒的政策,但并未能够遏止住吸毒现象蔓延的势头。在鸦片战争爆发前夕,吸食鸦片者可能超过400万人。吸食鸦片的人包括各个社会阶层,上至官僚缙绅,下至贩夫走卒。①
《查禁鸦片章程》颁发之后,两广总督林则徐下令禁烟,并销毁英商鸦片,1839年6月3日至5日,林则徐在广州虎门销毁英美鸦片商交出的鸦片23765斤。1840年6月,英国政府为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向中国发动侵华战争,史称"鸦片战争"。腐败无能的清朝政府战败,被迫签订《中英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战后鸦片进口虽未合法化,但实际上已默许免税大量输入。此后,清政府又于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被迫同英,美,法,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准许外商销售鸦片。从此鸦片进口合法化,输入量不断增加,一直到1917年鸦片贸易才基本上停止。但到此时,烟毒在中国已经泛滥成灾,难以根治。
辛亥革命后,胜利果实落到了北洋军阀手中。1912年3月10日,北洋
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新刑律》。该刑律专章规定了鸦片烟罪。对制造,贩卖,收藏,吸食鸦片或制造贩卖吸食鸦片器具,并设吸食鸦片馆舍,巡警官员等包庇鸦片烟罪犯等,都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一些禁毒条例,如1914年《吗啡治罪法》,1925年的《禁烟条例》,1928年的《禁烟法》,1941年的《禁烟禁毒治罪暂时条例》等。此外,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旧刑法》)。该法第19章专章规定了鸦片罪,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种类繁多。共规定了以下15种毒品犯罪:(1)制造烟毒罪;(2)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罪;(3)贩卖烟毒罪;(4)走私烟毒罪;(5)制造吸食鸦片器具罪;(6)贩卖吸食鸦片器具罪;(7)意图贩卖而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8)走私吸食鸦片器具罪;(9)提供吸食鸦片馆舍罪(10)种植罂粟罪;(11)持有烟毒罪;(12)贩卖罂粟或高根种子罪;(13)吸食,注射烟毒罪;(14)帮助他人施行打吗啡罪;(15)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
2、处罚毒品犯罪的犯罪未遂。该法规定的15种毒品罪中,除持有毒品
罪和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外,其余各罪皆处罚未遂。
3、罚金刑在惩治毒品犯罪中得到广泛适用。
4、对毒品犯罪处罚进一步轻刑化。该法对各种毒品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
中最高主刑为5年有期徒刑。较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更轻。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该《刑法》第20章为鸦片罪,其规定的罪名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基础上,删除了走私吸食鸦片器具罪,运输吸食鸦片器具罪,公务员强迫他人种植罂粟,贩卖,运输罂粟种子罪等。在适用罚金刑,处罚毒品罪未遂方面,其规定也大致与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相同。与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不同的是,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明显地重于前者。例如,根据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对制造烟毒罪,贩卖烟毒罪,走私烟毒罪最高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根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最高则可处无期徒刑。
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对毒品犯罪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二次国内干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九章专章规定了鸦片烟罪。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以及《晋察冀边区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
虽然国民党政府和革命根据地都制订了较为严厉的禁毒法律、法规,但是都没有将其彻底根除。据初步统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约有2000万名吸食鸦片者,占当时总人口的4.4%。15
针对当时的情况,新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禁烟禁毒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同年卫生部公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通令规定,先后制定了查禁毒品地方法令和确定了禁绝种植,吸食毒品的日期。例如,1950年10月13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又颁布了《关于根绝烟毒处理贩毒分子的决定》;1950年12月2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品暂行条例》;1951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禁绝烟毒实施办法》等等。建国初期,我国运用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查禁绝烟毒的斗争,严厉地打击了烟毒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基本根绝了烟毒,到1952年年底,中国成了真正的"无毒国",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70年代末。
(三) 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然而,随着80年代国门的开放,特别是由于我国所处的与毒品主要产
地毗邻的特殊地理环境,使得曾经在中国大地上一度禁绝的毒品问题又悄悄地蔓延开来,并呈逐年上升发展的趋势。这可以用一组数据来说明。1990年我国官司方公布的全国吸毒者数量为7万人;199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的吸毒人数为14.8万人;1993年增至25万人;16根据各地不完全统计,199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28万人,到1995年已达到52万人。17到1997年底,则又增加为54万人。18到1999年底,在我国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数已达68.1万人。全国已有2033个县(市,区)发现毒品问题。192002年,我国内地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0万人。同比上升311%;涉毒县(市,区)已经发展到2148个,比2001年增加了97个。据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国内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总数继续增加,并仍以青少年为主。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总数的74%。毒品泛滥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吸毒者体质衰弱,丧失了劳动能力。近年来全国吸食毒品过量导致死亡累计达2.5万余人。2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接受治疗的吸毒者与毒品依赖者之间的比例或显性吸毒与隐性吸毒者之间的比例为1:10。如果以此推算,我国吸毒人数的增长则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此外,吸食的毒品种类也在增多,而且有日益精化趋势,由最初吸食鸦片转向海洛因等高纯度的毒品。近年来吸食"K粉"(氯胺胴),"摇头丸"、"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的人数也在大量增加。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禁毒法令,主要包括: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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