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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一般缓刑条件的分类及适用

http://www.dffy.com 2004-3-24 12:14:04 作者:曾惠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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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般缓刑的消极条件
  一般缓刑的消极条件指适用一般缓刑时犯罪分子不应具备的缺乏悔罪自新品质的条件。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14}只有不具备累犯的这一法定情节的才可能适用缓刑,是与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多长时间,也不论其前罪判处何种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没有接受教育,没有认真进行思想改造,恶习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观上已形成犯罪习癖,犯罪人格难以矫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如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犹如放虎归山,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一般缓刑的消极条件的本质是罪犯确已缺乏悔罪自新之品质还会危害社会。对累犯怎能缓刑?

  1参见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150页。
  2参见李文伟,《缓刑的发展及我国缓刑监督制度的改革建议》,《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第92页。
  3参见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443-445页。
  4参见翟中东,《缓刑制度研究综述》,《刑法问题与争鸣》编委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三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5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585页。
  6参见刘国璋,周晓燕,《缓刑实用操作之研究》,《法律适用》,1999年第8期,第24-25页。
  7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4页。
  8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
  9参见杨敦先主编,赵秉志副主编,《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页。
  10参见翟中东,《论我国刑法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人民检察》,2001年第5期,第16-17页。
  {11}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12}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3页。
  {13}参见赵永红,《人身危险性概念新论》,《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第82页。
  {14}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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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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