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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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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2-14 19:25:11 作者:陈晓庆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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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辅导中,我们从实践出发,采用集体辅导和个别咨询相结合的方法。我们利用班、团、队和社会实践等阵地开展集体辅导活动,让他们在人际互动的集体情景中改变自己的行为,接受集体的鼓励,克服孤独和自卑心理,从而看到自己的长处、能力和成功,达到认识自己,悦纳自己,完善自己的目的。事实证明,再差的学生,他们也有要求进步的愿望和希望成功的心理,然而他们的这种需求被他们落后的现状和多次的失败所掩埋,甚至有时为了避免再次受到伤害而羞于启口,不愿袒露胸怀。我们建立了心理咨询室,接受同学个别咨询,助他们解除心理烦恼,告诉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方法,提出矫正措施,排除心理障碍,唤起他们健康向上的欲望,适度地提出奋斗目标。咨询室开办以来,我们已经接受了100多位学生的咨询,其中40多位是差生来访,在个别咨询中,我们让学生宣泄内心的苦闷和委屈,和学生共同讨论富有建设性的解决办法,帮助他们排除烦恼、忧虑、困惑,帮助他们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协助学生学会自我调节和控制,也及时地发现了一些危机问题,从而避免了一些事故的发生。心理辅导成功地转变了差生的思想,也有效地预防了中小学生学生违法犯罪。 (三)加强家庭社区教育,优化外部育人环境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德育的外延已扩展到了家庭和社会,这标志着学校教育已走出了困境。学校、家庭、社会充分发挥各自教育功能,优势互补,综合治理,在转化差生,预防中小学生犯罪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预防中小学生犯罪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上学期开始,我们学校与镇派出所联手合作,开展了“警民共建文明校”的活动,产生了极好的德育效应,有效地排除来自校外的干扰,有效地改善了社区环境。初三曾有二名学生被校外不良青年影响,经常旷课逃学,派出所干警出面找该社会青年谈话,这件事得到及时制止,避免了事故发生,维护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派出所干警帮助学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开辟法制宣传画廊,举行法制专题系列讲座,定期和差生开展谈心活动。学生在派出所干警指导下,到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镇派出所帮助支持下,设立“共建奖励基金”,有“转化进步奖”、“见义勇为奖”等,共建文明活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也使学校法制教育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预防中小学生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自然生活和血缘关系对中小学生成长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家庭教育的功能是学校教育无法替代的。因此,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教质量也是重要的一环。我们利用家长学校,开设预防中小学生犯罪差生转化的专题讲座,请派出所法制宣传员作了“洪庙镇治安形势”和“如何预防中小学生犯罪”专题报告,请教子有方的家长代表传授教子经验。上课浅显易懂,生动活泼,易于接受,便于操作,家长学校的教学,提高了家长的素质和家教质量。“棍棒教育”、“溺爱教育”、“四二一综合”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和纠正,过去的“1+6=0”变成了“2+5>7”。 四、整顿教师队伍,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做到兢兢业业、为人师表,但是也不排除个别学校的确存在着对待学生态度粗暴,滥施淫威,甚至诱导青少年学生犯罪的“问题教师”。这样的教师即使是少数,但对本来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学生的影响将是十分恶劣的,必须严加防范。近代新学的倡导者之一张之洞所著《学务纲要》曾言:为教员者,于讲授功课时务须随时指导,晓之以尊亲之义,纳之于规矩之中。一切邪说词,严拒力斥;使学生他日成就,无论为士为农为工为商,均上知爱,下足立身⑤。因此教师素质的提高以宗旨观的明确实为重中之重。 首先,应当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德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如此,为加强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对教师的选任和管理工作,有必要由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一规定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追究有关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或者有关学校领导“用人失察”、“疏于监督”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其次,应当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平等和谐的关系,使青少年都能生活在一个诚实、友爱、正直,人格受到尊重,正义得到扶持,非正义得到排斥的充满希望和爱心的环境里,并努力通过最为浅显的、基本的教育,启蒙和巩固他们人性中最为美好的同情心、自尊心和爱心。 此外,学校教师应特别对那些曾经有过痛苦经历的或因家庭不幸而存有心理障碍的青少年给予更多更好的关心和爱护,尤其是“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文化环境中健康地成长,使他们对不良文化现象的抵御能力和免疫力不断加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五、慎重治理中小学生犯罪,侧重人性化感悟 (一)我国在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时与成年人不同,采取了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笔者认为,在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人,被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基础上,应该体现世界各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共性,坚持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遵守联合国青少年司法准则,结合我国国情,预防青少年犯罪应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综合治理原则 这项原则表现为,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手段,依靠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治理,并针对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多种原因,运用多种科学知识进行治理。 2、区别对待原则 根据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程序不同,应区别对待。对于一般违法的在样学生,应坚持留在学校,让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义务。对于必须劳动教养,甚至判刑的青少年犯罪,也要根据其特点,改进管教的方法,提高改造效果。 3、对青少年犯罪在法律上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此项原则概括为对少年儿童的一般犯罪不逮捕判刑。①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②对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人不适用死刑。③对引诱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罪从重处罚。 4、对青少年被告人在诉讼程序和审理上不同于成年人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项原则概括为,①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青少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②可以通知青少年犯人的法定代理人讯问或旁听。 5、对劳改、劳教的青少年被告实行“注重改造”和“着眼于挽救”的原则 对于青少年犯的劳教工作必须支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对失足的青少年,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改造。这些原则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保障。同时避免违法犯罪继发、屡教不改的惯犯的出现。 (二)对中小学生犯罪的改造也应当确立的原则 1、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犯罪判刑后对其改造国家应专门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即少年管教所(以下简称少管所),集中收押未成年犯,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在一般监狱里与成年犯混押,受各种恶劣思想和行为习惯的交叉感染,影响其改造和健康成长,身心受到污染。同时,从未成年犯罪生理和心理特点来说,他们正处于身心发育发展的重要时期,并且多数系未接受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正需要接受系统的德智体美劳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因此,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实行半日学习、半日劳动制度,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支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这就是未成年监管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此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其核心就是实行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尊重未成犯的人格,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要象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心理状况以及吃穿住、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系统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的改造环境和条件,促进其转变观念,认罪服法,矫正恶习。未成年犯监管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特殊司法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既强调了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又特别要求将他们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守法公民。少管所对未成年犯的监管改造,既要履行惩罚与改造的职能,履行司法保护的职能,还要履行学校义务教育的职能,更要与国际法则要求接轨,成为中国监狱文明行刑的重要窗口。 2、《监狱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作出这样规定,主要基于未成年犯生理心理特点,因为超体力劳动或长时间劳动对他们身体发育和心理发育不利。未成年犯尽管也是正在接受刑罚惩罚的罪犯,但他们更是属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理应享受司法保护的权利。少管所通过组织他们参加一定的习艺劳动,培养其树立劳动观念,学会自己动手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养成劳动习惯,以矫正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不良习气,这对他们将来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大有益处。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有利于思想改造矫正恶习,有利于学到本领为回归社会打基础。近年来,许多少管所建置了若干设备先进、齐全的习艺劳动场所,每个习艺场所都有几个项目,诸如电脑、家电维修、车工、铆焊、木工、烹饪、点心制作、干洗整熨、理发、园艺、养殖等,凡有利于未成年犯掌握一技之长,有利于刑释后就业的项目尽可能设立。未成年犯在技术课上学习理论,然后到习艺场用学到的理论进行实际操作实习。这样经过几年的服刑改造,使未成年犯掌握几门劳动技能是完全可能的。未成年犯中的大多数蕴藏着聪明才智和创造力,现实中不乏有许多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人,少管所应该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他们仍不失为四化建设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⑥使这些人回归社会后,有事可做,有业可为,不致于再违法犯罪。 预防中小学生犯罪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块园地里,我们在耕耘、探索,汗水浇灌幼苗,妙手愈创伤。我们将不负众望,继续拼搏,为培养跨世纪的劳动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主要参考资料: ①自1998年至2003年上半年,本地区市县两级法院共依法判处被告人4656人,占总犯罪人数的28.1%。其中14-16岁年龄段被告人40人,占犯罪总数的0.9%,16-18岁年龄段被告人661人,占犯罪总数的14.2%,18-25岁年龄段被告人3955人,占犯罪总数的84.9%。——参见南通市青少年维权工作蓝皮书第21页。 ②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中小学生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13.5%。——参见汕尾市城区青少年维权网。 ③预防学生犯罪,首先要做好差生的帮教工作,使学校教育成为能使“全班学生包括‘后进生’都得到发展”——参见《和教师的谈话》——Д·B·ЗααHKOB ④“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参见《论语》为政篇第二 ⑤近代新学的倡导者之一张之洞所著《学务纲要》曾言:为教员者,于讲授功课时务须随时指导,晓之以尊亲之义,纳之于规矩之中。一切邪说词,严拒力斥;使学生他日成就,无论为士为农为工为商,均上知爱,下足立身。——参见《中国近代教育史》舒新城著 ⑥近年来,许多少管所建置了若干设备先进、齐全的习艺劳动场所,每个习艺场所都有几个项目,诸如电脑、家电维修、车工、铆焊、木工、烹饪、点心制作、干洗整熨、理发、园艺、养殖等,凡有利于未成年犯掌握一技之长,有利于刑释后就业的项目尽可能设立。未成年犯在技术课上学习理论,然后到习艺场用学到的理论进行实际操作实习。这样经过几年的服刑改造,使未成年犯掌握几门劳动技能是完全可能的。未成年犯中的大多数蕴藏着聪明才智和创造力,现实中不乏有许多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人,少管所应该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他们仍不失为四化建设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参见李康熙、耿崇刚、李平、王凡晓《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成年犯罪改造方式的改革创新》,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年第5期第33页。
①参见南通市青少年维权工作蓝皮书第21页。 ②参见汕尾市城区青少年维权网。③参见《和教师的谈话》——Д·B·ЗααHKOB ④参见《论语》为政篇第二 ⑤参见《中国近代教育史》舒新城著 ⑥参见李康熙、耿崇刚、李平、王凡晓《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成年犯罪改造方式的改革创新》,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年第5期第33页。
(作者系如皋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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