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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之探究

http://www.dffy.com 2005-4-5 18:46:22 作者:贾海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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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超期羁押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四大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超期羁押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权,表现出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的极端漠视,其本质上讲无异于非法拘禁,其严重的危害性也不亚于错案。然而,超期羁押此消彼长、久治不绝,其根源就在于司法权力过大,司法权力未受到限制所制。所以,完善体制上的缺陷以及纠正理念上的偏差,才是解决超期羁押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超期羁押; 权力; 制度; 理念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引言
  Preface
  一、超期羁押的性质界定
  The Nature of Extended Custody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
  The Serious Harmfulness of Extended Custody
  三、超期羁押久治不绝的根源
  The Cause of Extended Custody
  (一) 超期羁押的表层原因
  The Direct Cause of Extended Custody
  (二) 超期羁押的根本原因
  The Basic Cause of Extended Custody
  四、探寻解决超期羁押之根本出路
  Investigate the Channel of Extended Custody
  (一)创建科学完善的体制
  Establish the Scientific Perfect System
  (二)树立现代民主的理念
  Foster the Modern Democratic Ideology
  结语
  Conclusion

  引 言
  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和滥用减刑假释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四大问题。⑴超期羁押,令人震惊,它犹如一个毒性甚大的顽瘤,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权,表现出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的极端漠视,显露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现有的一些意识和体制的弊端,是数十年来未解之司法难题。
  超期羁押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异于非法拘禁。没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而长年累月地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没有个说法,这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与依法治国的国策背道而驰的。“法治”是我国的国策,而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即通常意义上的“对于国家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对于公民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之所以超期羁押现象如此严重,就是司法权力过于庞大,甚至权大于法,权力没有受到限制所致。

  一、超期羁押的性质界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定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⑵其中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一般认为,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
  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是检察机关、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决定实施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
  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性限制嫌疑人、
  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是一种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性措施,而非
  一种惩罚性措施,也不是对被羁押人的司法裁决和司法救济。
  根据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精神,羁押是指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证串供、继续犯罪,保障有效查明犯罪并顺利审判,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无论是适用理由还是适用程序,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因此,羁押的期限应从属于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也有很多学者认为,羁押期限应当包括拘留的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二审的期限;如果是该判处死刑的案件,还应包括死刑复核、核准的期限。
  所谓的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遵循法定程序,不具备法定条件而超出法定期限的羁押。界定超期羁押要把握以下三点:超期羁押的前身是合法羁押,如果是非法羁押,那么从一开始就是非法拘禁;超期羁押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具体表现为:超时拘留,逾期报捕;违法延长拘留时间;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后,不立即执行;不能在法定期限侦查终结又不报请延长;不能在法定期间审理结案。因此,超期羁押的实施者,既可能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也可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将超期羁押限定为实际羁押期限超过最终确定的徒刑期限的一种不公正状态。对此说法,笔者认为非但不能扼制超期羁押,还极容易给超期羁押制造出合法的借口。由于“羁押一日抵一日”的规定,在羁押的时间超过被羁押人应判刑罚的时候,司法机关为逃避责任,便会提高刑种或刑期,从而加重对被羁押人的处罚。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的期限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存在延长羁押的理由过多,被逮捕者在被审判前被羁押时间过长的问题。即便排除退查、重新计算期限,精神病坚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等特别因素,逮捕羁押期限也可能达到14个月。羁押期限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前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时间长短,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和侦查取证能力水平的高低。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案件处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能被关押在看守所中。司法实践中,由于“有罪推定”的观念及种种因素,实际被羁押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例子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指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羁押,本质上是非法拘禁。”对这句话应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超期羁押限制了人身自由;第二,超期羁押是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另外,笔者认为,从超期羁押的行为特点及其侵犯的法益性质来看,它是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因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应属非法拘禁。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
  “我宁愿用10万元钱换回一分钟的自由。”从一名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发自内心的一声叹息中,超期羁押带来的危害性略见一斑。下面一组数据更表明了解决超期羁押的顽症刻不容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人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在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6196人次。但截至当年底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更为严重的是有38件45人超期羁押在五年以上仍未得到解决,其中羁押八年以上的18件23人。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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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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