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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开庭应对

http://www.dffy.com 2006-1-6 18:55:22 作者:邱景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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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死刑案件由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基层检察院批捕、审查后呈报上级检察院起诉。作为逮捕决定机关的基层检察院对证据的把关责无旁贷,错案追究和刑事赔偿也首当其冲。二审开庭能否更多地采取多媒体示证,公诉和审判质量能否得到基本的保证,很大程度上取决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引导侦查水平。从“公诉一体化”的意义上说,省级检察院对全省公诉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是此次“改革”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案件请示的取舍

  有的检察官担心二审的全面开庭会导致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尽可能将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降格适用无期徒刑。事实上,更应该担心的是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仍在运行。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请示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在案件上诉或者抗诉后接手的合议庭成员中,很可能就有当时参与答复请示的法官,造成先入为主。这显然违背“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回避基本原理,然而请示并非审判程序,所以这项“内部操作”还未被彻底取缔,成为二审终审制度的“内伤”。

  相反,检察机关加强了省级以下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领导,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请示和指挥也是应有之义。同时还要求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当地政法委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上级检察院备案。随着远程公诉指挥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上级检察院远程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将成为可能。

  上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和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产生了对待内部请示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虽然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舞台和竞技场在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检察院,对于追求审判独立和推行“一体化”的“两院”系统,都是一场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的考验。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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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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