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制度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内生变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重新得到了人们的重视。本文分析了转型期并发的制度危机及其延伸表现——各种社会危机,考察了制度危机对刑事司法系统带来的冲击,对刑事司法系统功能失效之原因进行了解析,从刑事司法系统的功能、内在属性等方面入手,探讨了制度危机期间刑事司法系统的重新定位和改革措施。
关键词:法治;制度;社会危机;刑事司法
一、制度危机:一种新的视角
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大力度的制度改革,在逐步摆脱了传统体制的羁束之后,基本上实现了新旧制度的转型。制度转型期固然给社会各个层面带来了根本性的良性转变,但是,由于统治关系的整个链条中还存在着异质和薄弱的环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发展还存在不协调的方面,政治设施和法制设施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未充分体现甚至违反现行统治关系要求的问题。与此相联系,每个社会都存在阶层的差别、观念认识等等的差别。这些矛盾和差别必然反映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现实生活和主观世界中去,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对现行统治关系、社会秩序的否定倾向,带来包括犯罪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①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社会收入的分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从全民“分享型”或“共享型”增长到“部分获益型”增长,从全民“非零和博弈”增长到“零和博弈”。②这就导致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公共服务水平与可及性十分悬殊。同时,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极化指数迅速上升且达到历史最高点。我国的基尼指数也明显上升,已属于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
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问题并非内在于经济领域,而是根源于政治体制的诸多弊端。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也使已有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反观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宪政体制仍然缺位,司法腐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权力寻租问题十分突出,基层政权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与地方上无政府状态同时发生,国家政权的“内卷化”突出。③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开放搞活”又使一些历史弊病重新出现,管理机构与集体机构分离、土地的逐渐私有化以及基层政权的削弱肯定会造成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失控。在被释放出来的 “非法”(delegitimation)力量冲倒以前,政权必须建立起新的合法性,这是一场关系着政权命运的竞赛。④
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危机的挑战。在当今社会,社会危机所包含的领域是非常广泛的(见图表一),而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由制度问题引发的社会危机。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很大程度上,各种社会危机都具有制度上的终极根源。转型期,我国的社会危机形态总体上体现出如下特点:危机事件涉及的领域多元化;危机事件发生的高频次、大规模;危机事件的组织性、暴力性、危害性加强;危机波动方式多元、幅度增大;危机事件国际化程度加大。⑤
之所以从制度的角度来探讨社会危机,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社会危机的致因大多是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这种社会危机多是制度问题引发的危机。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贫困、失业、制度的不平等以及由贫困产生的受歧视的感觉都是犯罪的原因。⑥邓小平早就说过: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富有成效的政治改革必定是在制度的合理化方面下功夫的。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亦不能例外。⑦
图表一 我国目前国内危机事件的分类

资料来源:薛澜等:《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这种制度引发的社会危机外化为一系列的社会冲突,主要表现为群体性事件。杜威认为,社会冲突问题的根源在群体间对立的关系。社会冲突不是因为个人利益与他的社会利益的不一致,而是因为某些群体的利益损害,或甚至压制了其他群体的利益。⑧由是观之,这种群体利益冲突是个人力量所无法引致的,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冲突是源于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二、制度危机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的冲击
面对这些制度危机及其引发的各种类新的社会危机,整个社会系统都需要作出相应的反馈,以遏制和消除危机造成的影响。政府在社会危机中需要妥善处理“治”与“乱”的关系,因为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在法治社会,这种控制是通过法律来行使的。
法律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缓冲阀门,这一点在刑事司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就刑事司法系统而言,法院审判提供了一个使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得到最终和权威性解决的机会,所谓“最终解决”是指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不仅要提出一项裁决,而且这一裁决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须具有最后的约束力;所谓“权威性解决”是指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就会对控辩双方乃至整个社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事实上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⑨
在这种理念盛行的今天,透视我国现今社会危机的整体状况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的应对工作,我们不难发现,刑事司法系统明显处于一种应对乏力的状况。诚然,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制度引发的社会危机自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这种社会危机本身就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直接涉及到社会制度的深层次问题,而且危机一旦发生,就必然要求政府在有限时间内作出直接的反应,事实证明,传统的问题疏导方法已经很难奏效。我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应对社会危机方面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危机的处置工作,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在社会危机出现时,我们往往要诉诸法律手段。此时,我们赋予法律以一定的工具价值,把司法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的运作,力图通过法律来消除危机。此时,无论法律秩序的任何正当权威的基础是什么,它却仍然继续发生作用,因为它正在履行着排解和协调各种冲突和重叠的人类需要的任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使我们得以在这个秩序中维护与促进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终掌握了一种实际的权威,只要法律秩序做好这个任务就会产生服从的习惯,而正是这种习惯使对那些需要强力的人采取强力成为实际可能。
但是,就根本而言,法律乃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基础之上的。但是法律决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⑩
假定政治组织社会和它用来对个人施加压力的法律,对完成目前复杂社会里的社会控制的任务来说,已经绰绰有余,那是错误的。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作为目标来实现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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