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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该不该为走向犯罪的公民行注目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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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5 20:46:28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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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目礼是指军人在行举手礼不方便的情况下,用目光盯着受礼者并为受礼者的转移而转移的一种礼节。在这里,笔者引伸为警察在暗处目不转睛地盯着犯罪嫌疑人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如果警察看见一个犯罪分子要持刀杀人或正准备抢劫,他们肯定是会冲上去制止犯罪。然而,当我们的警察发现某个犯罪分子试图联系贩毒或准备将毒资汇往某个帐户的时候,他们会不会上前去制止呢?显然不会。因为笔者发现,在公安机关破获的许多起贩毒案件中,贩毒分子尚处在计议贩毒时候,就已经处在警方的掌控之中,警方在目睹犯罪分子与境外毒贩联系,将毒资一一汇往境外贩毒分子设立的帐目上时,并不主动出击,而是当贩毒分子将毒品运入境内,在贩毒方与买毒方双方交货时才神剑出鞘,抓他个人赃俱获。最后经过审判,几名主犯被判处死刑,花巨资买来毒品被销毁……
这是一起大获全胜的打击毒贩之役,公安干警立功,犯罪分子赴死。然而,欣喜之余,笔者不禁又生出丝遗憾:如果这几百万毒资没有被带出境外多好,这好歹也是中国人的钱,却流到国外,激励了那些制造毒品者的制毒积极性;如果那几名被告在计议贩毒时候就被制止多好,他们好歹也是子之父,妻之夫,如果他们不死,他们的家庭也许还是很幸福的;如果他们在计议贩毒时就被警方抓获,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但他们很可能就此而止住了犯罪的念头。这样一来,几百万人民币就不会流到境外,他们的家庭就不会因为人头落地而残缺,我们也不需动用并不宽裕的审判资源去开庭审理此案,一切都会变得十分详和。由此,我便对警察在发现犯罪嫌疑人企图犯罪之后,一直盯着他们走向不归之路,最后来个人赃俱获的做法的正当性产生了几许怀疑。
笔者知道,在当前毒品犯罪十分猖厥的情况下,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警方不仅采取这种“行注目礼”的侦察手段,有时为了“引蛇出洞”甚至采取“警察圈套”,而“警察圈套”不仅中国有,就在法制比较健全的英、美等国也是十分常见的。然而,时代在发展,人类文明在进步,新的刑法思想和人们对事物的新观点正不断冲击着旧的社会制度,当然也包括我们一直认为很正当的法律制度。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人类社会才能为不断地变革而进步。
对于“警察圈套”的正当性,中外法学界是有争议的。而对于警察出于“人赃俱获”的需要,目睹犯罪嫌疑人一步一步地滑入重罪深潭的正当性,却鲜有人提出质疑。
本来,刑法的目的在于阻止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刑法却染上了功利性。当然,有人会提出警察这样做并不仅仅是为了立功,更重要的还是为了打击犯罪,因为,这次不来个“人赃俱获”定不了他们罪,他们以后还会继续犯罪的。笔者认为,如果这一次因证据不足而放了他们,他们当中的某些人可能还要犯罪,但更多的人则可能会选择“金盆洗手”。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企图犯罪的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这里的“利”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害”是指犯罪后果,即犯罪后可能会面临的刑事处罚。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阶段,行为人肯定会在此“利”与“害”之间进行选择。他们一方面希望通过犯罪得到“利”,又希望能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避免“害”的结果发生。在一般情况下,更多的犯罪人都存在较为突出的侥幸心理,自以为通过犯罪行为是可以获得预期的“利”,而通过反侦查行为可以避开“害”,最终作出犯罪的选择。但如果犯罪人的这种侥幸心理遇到一次挫败之后(如上述警察发现犯罪人企图犯罪之时,或在汇款之时马上出击,将他们抓捕后,告诉他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很可能就不致于再企图犯罪,因为他们的侥幸心理已经被挫败了。当然,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在以后的日子里也可能因为一些刺激和引发,其侥幸心理再度占了上风,还要去犯罪,但正如我们的警方即使在“人赃俱获”后,仍不能保证还有其他人犯罪一样。我们的警察还在,我们的侦察手段也正在提升,对于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新的犯罪,我们依然可以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去对待。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以为,考虑到我们为了取得“人赃俱获”而付出的经济代价(几百万人民币外流了),社会代价(几个家庭缺失,造成社会负担),比起在发现犯罪时就及时打击,从而导致因为没有“人赃俱获”而无法给予他的定罪量刑,但挫败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以致于他们以后不敢再重蹈覆辙来说,还是后者社会效果好,因为后者毕竟没有带来几百万元人民币的流失,毕竟没有造成多个家庭的缺失,毕竟没有人头落地的血腥味儿。
在此,笔者绝无贬低我们人民警察为打击犯罪所付出的种种艰辛劳动和丰功伟绩之意,仅仅把自己想法儿提出来,以供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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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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