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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死刑制度比较研究座谈会实录

http://www.dffy.com 2006-7-7 21:17:32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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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既法学院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 美国律师协会
  时间:2006年6月18-19日
  地点:北京友谊宾馆

  赵秉志发言:这次会议是中美双方继死刑问题研讨之后举行的又一次会议,今年二月份,我们已经举办过一次会议。我们这一次会议的特点有二:一是它的规格高:有中美双方高规格的法官,知名学者参加。二是它的议题集中:在以往的会议上,我们对死刑问题讨论的范围比较广泛,这一次我们集中讨论故意杀人犯罪的问题。中美两国是有代表性的国家,他们分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目前这两个国家还都保留死刑,死刑不仅是涉及法制,而且涉及其它制度问题。

  
  (本文作者与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教授、南开大学杨文革副教授在一起)

  熊选国发言:尊敬的各位老师,女士,先生们上午好。中美两国法院的法官,就中美两国如何适用死刑问题进行交流,这是一件好事。就我国而言,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其原因有以下方面:首先,我国目前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次,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入人心;最后,我国还存在严重的犯罪。目前我们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但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罚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特别严重的犯罪,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生命权是人权中特别重要的权利,严重侵犯人生命权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在我国,故意杀人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杀人处以死刑,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杀人的动机,杀人的后果。在以下情况下,一般是不考虑判处死刑的:家庭纠纷,具有自首,立功,义愤等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只要有死人的后果,就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要本着理性的态度,决定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的核准权,表明了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法律是一门科学,在法律的发展中,中美双方进行交流能促进法律科学的发展,共同推进法律的进步。最后,预祝说这次法律会议的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高铭暄发言:尊敬的柯恩教授,熊选国大法官,大家早上好。死刑是我国刑罚制度中最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最高法院为此下了很大的精力,发了许多的文件,通知,做了许多调查研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死刑,使我国死刑制度有很大的进步。我国目前还是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但是要严格地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可以做到的。今天的会议很有特点:法院系统来了许多有代表性的人物,最高法院来了许多法官,上海、广东、陕西等地方法院的同志参加会议。对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理的要求如何落实,这是地方法院同志非常关心的事。我们有许多律师,他们对刑事案件做了许多辩护工作。今天座谈会的特点是就刑事案件的审判经验进行交流,同时对我们死刑案件审理进行交流。只有两天时间,但主题非常集中,对死刑制度的研究问题非常有意思。特别是在这样的会议能听到美国同行们就美国死刑问题发言,对我们会有启发。美国虽然保留死刑,但他们执行并不是很多,它们是发达国家的一个代表。死刑问题是我国刑罚中最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目前关于死刑制度研究的书已经有一、二十本,利用这两天时间进行交流。大家可以畅所欲言进行交流,通过两天的会议,大家会有所收获。对与会的女士们、先生们表示良好祝愿。
  美国莫慧兰女士发言:废除死刑来自公共方面的压力是什么?法官当选是要靠民众的支持。中美之间交流是在不断进行的。我们希望从中国学到更多经验,希望我们这个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柯恩教授发言:我们已经听了四个比较好的发言,我不想浪费你们时间。我们很高兴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举办这个会议。也感谢中国许多法官来这里参加的会议。纽约大学成立了一个亚洲法研究所,将来很想与你们有更好的合作。美国与中国有很多的死刑,其它国家觉得我们不应该保留死刑,你们应该知道美国的死刑问题很多。我们正在努力工作。一般是中国与美国的老百姓还是支持死刑。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根据法律,宪法处理这些问题。我相信我们的合作会成功。
  柯恩发言:首先我想说,这位女法官是非常有经验的,她一直在想控制死刑,她是非常有经验的。大家能够从她的专业知识,从她的发言中有所收益。这次我们通过案例进行交流,这些案例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通过这些案例,我们能够从中学到许多东西。然后我想说的是请我们评论人员不要讲太长,我们用具体的案例进行讨论,使大家有许多机会进行评论或讨论。
  
  玛丽安·G·麦摩洛法官发言:在实施死刑方面,我们发现了不少错案,通过DNA检查有十三人无辜的人被放出来,有的犯人被错误地关押了25年,这说明我们的体制有了问题。下面用一个假设的案例进行说明,这个案例实际上是在伊斯亚诺州发生过的案例。我还没有足够时间了解你们的文化,请大家对我多多耐心,希望把我们的经验与你们分享。我们给被告取名叫约翰·窦,他刚满18岁。有证据表明,他从来不认识他的父亲,他的母亲家人对他也不好。被害人是叫史密斯,他们是各自对立帮派的成员。一天晚上,当史密斯在一个加油站停车加油时,两人开始口角,发生打。警察抓住了约翰·窦。大约10小时以后,他家人请了律师,一般情况下,警察应该停止讯问,并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到来。在与律师交谈之前,约翰·窦向警察承认是他用枪打死被害人的,警察对当时的谈话没有录像。到了法庭审理阶段,约翰·窦翻供,理由是警察骗了他。在此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是谁先打的枪,是谁先动的手。  
  约翰·窦是在实施重罪的过程中实施了谋杀,被告人请求法官对他从轻处罚,理由是他少年时受到母亲家人虐待,他上的不是一个好的学校,与被害人的冲突的原因也是由被害人引起的。证据显示约翰·窦有吸毒的问题,这对他是不利的,公诉方指控约翰·窦有"袭警"的行为。法庭辩论结束后,判处了窦死刑。
  这是一个假设的案例,法官在讨论时,要决定这是不是一个应该判处死刑的案例。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只有最严重的罪行才能判处死刑,报复并不是最严重的犯罪。约翰·窦对社会能否构成威胁?如果构不成威胁就不能判处死刑。当死刑被否定时,被告人要判处入狱。判处终身监禁的人,他所处的环境是非常差的,确实有一些被告他不愿被判处终身监禁,而宁愿被判处死刑。
  在约翰·窦的案件中,证据是对他不利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证人在作证之前要发誓。每个人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答案是不一样。作证是否讲真话?法官还要看证人的具体表现,我们应该让评论的人来讨论这个案件。
  高贵君法官发言:按照案件材料看,此案在认定事实上是有些问题上的。能够证明约翰·窦杀人的证据只有他自己的证言,没有其它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此案证据是不充分的。同时,警察在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按照美国的法律讯问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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