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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正当馈赠之界限

http://www.dffy.com 2006-7-18 10:33:34 作者:黄燕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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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人与人交往的重要基础,亲友之间出于亲情和友谊的馈赠礼物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不能把接受正当馈赠认定为受贿。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以接受馈赠为名行受贿之实,致使受贿罪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两者的界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
  1、双方关系。馈赠一般发生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友、同事之间,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关系。在区分受贿行为与正当馈赠的时候,应当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深厚的友情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友情关系,则馈赠是虚假的,赠送者必定希望受赠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利益,受赠者回报的方式,常常是动用公权,为赠送者谋取利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其他案件因素分析,受赠者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友情关系,则应当认定为馈赠。
  2、馈赠价值。馈赠的礼品由于是公开的,无条件的,因而价值一般不会太大,类似于食品或数额较小的日常生活用品等。超出常规的巨额馈赠,难免有贿赂之嫌。 
  3、馈赠方式。馈赠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公开馈赠,一般没有掩饰的必要,因而是正当馈赠的可能性较大;而秘密馈赠,私下里暗中进行,行贿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馈赠方式并不能单独确定是受贿行为还是接受馈赠,只有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判断。
  4、馈赠场合。人情往来往往发生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逢年过节等场合,而受贿并无特别的场合上的要求,当然也可以发生在上述场合。
  5、馈赠目的。礼尚往来,有来有往,不具有互为利用的动机和目的。贿赂则是行为人基于一事一利的利害勾结,双方是互为利用的关系,有些甚至是素不相识或素无来往之人。馈赠者希望通过“馈赠”使双方能够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赠者在接受贿赂时,往往知道馈赠者的目的和动机,并许诺或默许将为其谋取利益。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准确区分受贿与正当馈赠,除了考虑以上五个因素外,还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因素,缜密分析,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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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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