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暂缓判决的制度
1、暂缓判决的内涵。实践中所探索的暂缓判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过开庭审理,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设置适当的考察期,让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和生活,不离开监护人的监管,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帮教矫治,再结合悔罪表现予以判决的一种探索性审判方法。15
2、涉案未成年人施行暂缓判决的范畴。为了避免暂缓判决的滥用,对于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要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一般都限定于初犯、罪行较轻、恶习较浅、认罪态度较好,宣告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有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并且不能有下列情形: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而作他罪辩护的;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即可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惯犯或有前科劣迹、主观恶习较深的;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成年被告人,或者虽然均为未成年被告人,但其中有的不符合暂缓判决条件的等。16
3、暂缓判决的考察内容。暂缓判决决定作出以后,应对少年犯建立考察制度。考察是暂缓判决的中心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考察工作到位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育挽救被告人的工作是否成功。为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应着重做如下工作:首先,建立考察工作网络。可建立由法院、学校、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方面组成的考察体系,具体考察人员由以上部门推荐的人员担任。 其次,由上述考察单位分别与被告人签订《考察帮教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应明确考察帮教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最后,考察工作要以暂缓判决的对象作为考察工作的中心。在开展考察工作时,一方面消除他们心中的余悸,另一方面又要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用各种考察方式,扬其长避其短,激励其悔罪、向上的心理。
4、暂缓判决的考察期限。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的期限通常为3个月至半年。因为考察时间过短,难以全面掌握该少年犯的悔改情况,时间过长,则往往会影响案件审结。
5、考察期结束后的刑罚确定。考察期满后,应再次开庭,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的思想汇报、考察组织的每月评议档案及综合考察评估报告,并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发表意见。对于刑罚的确定,对考察期表现突出的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对经考察,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果断地适用缓刑;对犯罪情节较轻、暂缓判决考察期表现良好的未成年被告人,谨慎地适用免刑;对于极少数表现不好的暂缓判决被告人,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17
(四)大力推行使用社区矫正刑
1、社区矫正的国际国内情况。
国际情况: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韩国等世界9个主要国家中,韩国、俄罗斯适用监禁刑的比例较高,分别仅占罪犯总数的54.1%和55.25%;日本、英国次之,分别为47.38%和44.95%;美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适用监禁刑的人数,均在罪犯总数的30%以下。18上述国家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这种社会化、人性化的非监禁方式加速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内情况:仅处于试点状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推进社会矫正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司法理念和现代非监禁刑的潮流。继上海之后,社区矫正试点已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相继推开。
2、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司法理念更新及法律制度构建措施。
结合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实际,笔者认为亟需从立法上作相应的制定和完善。
(1)构建措施之一
第一、改革现有刑罚制度,扩大法院对管制刑的适用。建议在社区矫正立法出台之前,先行扩大法院判决管制刑的适用比例,对现行刑法进行个别调整,明确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院都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以适应开展社区矫正的紧迫需要。19
第二、修改法院对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目前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范围过窄,法院判处缓刑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而言偏低。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五年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占了相当大比例。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法院工作报告中: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占总数的25%。20从中可以看出75%罪犯在五年以下,都应属于轻刑范围。因此,适用缓刑可修改为“被判处拘役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样缓刑适用范围将明显扩大。
第三、限制短期自由刑,放宽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在西方国家,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并为此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在我国短期自由刑一般是指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短刑犯存在心理波动大、狱中易互相感染、人身危险性恶化、服刑改造质量不高等状况,已经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司法部曾对11个省19个劳改单位7365名三年以下短刑犯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调研结果表明,短刑犯重新犯罪率高达14.84%。为此,建议对符合条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短期自由刑罪犯,放宽监外执行条件,除法定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外,建议对未成年犯、过失犯及老弱病残犯等扩大适用监外执行。采取社区矫正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改造。21
第四、设置青少年罪犯矫正法律条款。我国目前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3.67亿,面对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较高的状况,未来的社区矫正立法应对此予以高度关注。笔者建议,尽可能少判处监禁刑,多采用缓刑、管制、免刑的刑事处罚,注重审判工作的延伸,让违法少年在社区特定的环境中接受矫正,通过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努力,促使少年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22
(2)构建措施之二
第一、发展我国现有刑罚制度,增设社区服务刑。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并作为一种主刑。社区服务刑可定义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取代现行的管制刑罚。23借鉴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4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根据情况予以警告、严肃批评、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第二、专设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在将来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建议考虑设置社区矫正局,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社区矫正立法时,建议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设专人执行社区矫正,负责接受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监督工作,并建立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参加的社区矫正队伍,吸纳法律、教育、心理学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人员,协助矫正机关共同教育、管理、考察、监督社区服刑人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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