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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的思考与应对措施

http://www.dffy.com 2006-8-5 20:20:12 作者:吕道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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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首先提出刑罚轻缓化的问题,即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程中,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与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观念。其次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笔者在分析了法院实行刑罚轻缓化的六大原因基础上,系统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即人民法院应当大力推行和强化包括: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在审判环节上试行无羁押诉讼制度、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暂缓判决的制度、大力推行使用社区矫正刑、在法院主持下实施辩诉交易制度和建议加快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等六大措施,以与建设和谐社会保持步调一致。最后部分,笔者指出轻缓刑罚的适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由浅入深,逐步展开,决不能一蹴而就。论文字数11334字。

  引言

  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来完善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观念,是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世界范围内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趋同刑事政策背景下,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顺应历史潮流,通过正确执行现有轻缓刑罚法律和政策以及制定或者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新的轻缓刑罚法律和政策,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反对对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邪教组织犯罪以及严重危及公民人身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依法实施“严打”的政策。

  关键词:法院  刑罚  轻缓化

  一、刑罚轻缓化概述

  (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

  刑罚轻缓化是相对于刑罚的严厉、残酷而言的,是刑罚进化过程中向着轻缓的方向发展的一种趋势,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概念。刑罚轻缓的理念源自古老的法谚“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其基本精神体现了刑罚谦抑的思想。1

  关于刑罚轻缓化的内涵,笔者赞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王明所作的如下表述,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能够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那么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能够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那么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即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收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2

  (二)刑罚轻缓化的原因

  总体来讲,实行轻刑化的法律和政策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历史发展规律,刑罚趋轻的内在驱动力,即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笔者则在此阐述刑罚轻缓化的具体原因:

  1、从文化价值层面讲,实行这一刑事政策是对我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和当代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这是对刑罚功能及其规律探求的结果。3古今中外的经验说明,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重罪轻罚甚至有罪不罚。即使要施以刑罚,也要求克制、谨慎和节俭,注重刑罚的轻缓化、文明化,优先考虑适用轻的刑罚种类,低的刑罚幅度。

  2、从人权价值层面上讲,刑罚轻缓化是人道主义价值底蕴的需要。人道性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发展史,即是刑法从严酷走向宽容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的人道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现代社会的刑法应是具有人性底蕴的,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也是构成刑法的三大支点”。4对犯罪人处以轻缓的刑罚,其深刻哲学根据在于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的轻缓宽和的刑罚,有利于培养公民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有利于培养社会共同法治观念和法治心理,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刑罚过于残酷,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非正义的,非理性的。有时甚至会激起人们对犯罪分子的同情心,造成对社会共同体的普遍道德情感的伤害,容易使人们处于与法律的敌对状态,这些都有碍刑罚的公众认同感产生并最终有害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3、从立法制定的法律原则层面讲,我国的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了大量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赋予了法院审判人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有充分的法律根据。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通过取消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大幅削减死刑等的一系列修正与重新设计体现了改变原刑法的重刑主义倾向的立法意图,兼顾了刑法的人道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罚轻缓化的前瞻性考虑。

  4、从司法制度和技术的层面讲,这是对我国“严打”实践的反思和检讨所得出的结论。我国自1983年以来至今已经开展了三次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和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的斗争。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大案要案的发案率并未因严刑峻罚而得到有效遏制。实践中形成了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对抗局面。实践证明,重刑化主张既不符合设定和配置刑罚量的客观依据,也不符合预防犯罪的客观需要,更不可能最佳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相反却可能产生许多事与愿违的结果。5

  5、从刑罚经济层面讲,刑罚轻缓化是达到刑罚经济的必要条件。邱兴隆教授指出:“刑罚是有限的,犯罪是无限的,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是社会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宽容和节俭用刑是社会最明智的选择”6。这种智慧的火花闪现着人类理性的光芒,昭示着科学的用刑之道: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取得最大的刑罚效益。刑罚会带来对罪犯的惩治这种正当而又必要的代价,因而刑罚的适用具有代价性。刑罚的投入量过剩,都会导致刑罚对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其他权益的过度限制和剥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都是违反正义理念的;刑事司法活动的高消耗性与刑事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使得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必须注意司法效益的实现,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少的资源,实现最佳效益,也就是所谓的刑罚经济观念。

  6、从刑罚目的层面讲,刑罚轻缓化是实现预防犯罪功利目的的理性要求。“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一刑法格言表明预防犯罪是刑罚适用的主要目的。通常认为,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主要目的,即指对犯罪分子之所以适用刑罚,其目的在于通过惩罚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功利追求,维护社会法律秩序。7“最好的犯罪防范不是刑法的改革,而是我们的社会关系的改革,”8李斯特曾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要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还必须借助于社会整合的力量,有赖于加强综合管理和加快制度创新。事实上,对刑法一般预防目的意识的弱化,反映在刑事立法上正是使刑罚倾向轻缓化的理论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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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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