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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食借条该定何罪?

http://www.dffy.com 2006-9-12 11:07:32 作者:席俊 范光萍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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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与陈某系邻居关系。王某因承包鱼塘,于2005年12月1日向陈某借款3万元整,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陈某持借条要求王某归还欠款,王某对陈某说:我看一下欠条,然后把钱还给你。
  王某拿到借条后随即撕毁,陈某见状上前争夺,王某竟将借条吞食,导致证据被销毁。
  评析:对于王某以撕碎并吞食的方式销毁借款凭证的这一行为,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陈某之间是一种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王某吞食了陈某的借条,但这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本案的性质,仍然是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公然夺取的行为,抢夺自己为他人出具的借条,使陈某无法提供直接原始证据依照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实现。王某非法占有陈某的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条属于有价支付凭证。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刑法原理,盗窃有价支付凭证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抢夺有价支付凭证也应该构成犯罪。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陈某的信任,使陈某自愿将借条交给其,然后销毁,以达到占有借款的目的,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王某的上述行为,要进行具体分析。借条的法律含义是一种债权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王某在向陈某索要到期债权时,被王某骗走借条并当场入口吃掉,说明王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故意以此方法达到消灭其欠陈某债权的目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但王某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他与陈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呢?其实并不一定,因为他们之间是一种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借条的丧失,并不一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消灭,当王某另有证据以证明或陈某事后自愿承认的情况下,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陈某也并未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此种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只能说明他不愿自觉归还陈某的到期债务。陈某在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后,可通过审判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当陈某所持的借条是他与王某之间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时,王某的行为具有明显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意以吞食的方式消灭债务关系凭证,以实现非法占有,且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直接阻碍了陈某的司法救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似可作为犯罪论处。但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上述行为因无明文规定,则不能当然认定构成具体犯罪,这就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明确,以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惩罚此类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
  综上,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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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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