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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6-9-19 7:26:19 作者:徐光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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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如前所述,行为对象只是我们从客观方面去认识的。而犯罪对象则是经过主客观评价后再认识的。两者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这在不同类的犯罪中会有不同的体现。如,故意杀人罪中我们仅从客观方面观察就发行故意杀人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就是被害人,而经过主客观综合评价后,我们便知其犯罪对象是也是被害人,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具有同一性。但有时也会出现两者不一致的情形,如伪造货币罪仅从客观方面看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假币,但当我们对该行为有一个质的把握、认识时,我们发现其实质是侵害了真币,即该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币。这说明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在范围上不尽一致,有时会出现重合。犯罪对象有时和行为对象一致,有时和行为对象不一致,这同样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的,事物具有真相和假相,有时我们并不能直接就认识事物的真相。

  3.4 犯罪对象与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内容的科学界定,有助于认清犯罪结果及犯罪对象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对于犯罪结果的正确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其二者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在认识了犯罪对象之后,我们有必要再进一步重新认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又一重要概念——犯罪结果,以此为基础,正确认识犯罪对象与犯罪结果的关系。

  3.4.1 有关犯罪结果的定义的诸观点简述

  何谓犯罪结果,刑法学界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德国学者麦兹格(Mexger)认为:“犯罪之结果是指一切客观构成要件之现实,因之,结果包括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及由此所引起之外界结果,如杀人罪之结果为行为人扣枪机发射子弹,使被害人被子弹命中而死亡。扣枪机为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子弹之发射、命中及被害人死亡均为外界结果,对于他人之精神亦可能引起结果,例如伤害引起被害人痛苦,猥亵引起他人之厌恶,均属外界结果。”特拉伊宁对犯罪结果的研究也予以了高度的重视,首先,他认为犯罪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客体和结果是彼此不可分离的,没有作为构成要素的客体,便没有犯罪,同样没有作为构成要素的结果,也没有犯罪。因此,如果承认客体是构成的必要要素,但却否认结果具有这种意义,那么就要陷入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中。32

  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结果也未取得一致的认识,主要有如下的代表性观点:(1)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即犯罪行为对客体造成的精神性损害排除在犯罪结果概念之外。33(2)犯罪结果包括物质性损害和精神性损害,即犯罪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34(3)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一切事实现象。35(4)犯罪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对客体的损害及现实危险。36(5)对犯罪结果应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犯罪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狭义的犯罪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亦即犯罪行为对某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37

  如前所述,任何犯罪行为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同时也会使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结果。基于此,笔者认为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引起的,能够反映犯罪客体遭受损害的,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的一种客观现象。

  3.4.2 犯罪对象与犯罪结果之关系

  在上述对犯罪结果定义的界定基础上,笔者认为,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是犯罪结果的客观载体

  前面已经论述,任何行为都是对象性的行为,有犯罪行为必有犯罪对象,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产生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结果的客观载体。

  (二)同一犯罪对象在不同的犯罪行为的作用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

  例如,同样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使得财产所有权灭失,作为该罪的犯罪对象的形态必定发生了变化。而盗窃罪中财物本身可能未必发生重大改变,只是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的位置发生了变化。这说明同一犯罪对象因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这与我们在前面论述的同一犯罪对象可能承担不同的社会关系的观点是一致的。

  (三)犯罪对象的不同形态决定了犯罪结果具有不同的形态

  犯罪结果包括哪几种形态?是包括物质性的犯罪结果、非物质性的犯罪结果还是抑或其他,这取决于犯罪对象的表现形态及范围,犯罪对象的不同形态决定了犯罪结果具有不同的形态。犯罪对象具有承担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的特点,因而决定犯罪结果的外部形态。犯罪对象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结果现象形态的特点,犯罪对象的表现决定了犯罪结果现象形态的范围。离开了犯罪对象,就根本无法理解某种客观变化何以会成为犯罪结果的现象形态。38按照前述关于犯罪对象的内容的观点,笔者认为犯罪对象包括物质性的犯罪结果和非物质性的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使犯罪对象与犯罪结果的关系清晰可辨: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发生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没有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就会失去方向,犯罪结果也就不能产生。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造成的一种变化现象,犯罪结果只有借助于犯罪对象才能体现自己的存在。如对象为财物的犯罪,犯罪结果的存在形式必然表现为财物的属性的变化现象:或为不法者所占有,或为不法者所损坏,或为不法者所假冒,等等。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犯罪对象的内容、范围、存在形式、功能相应地决定了犯罪结果的内容、范围、存在形式及功能,离开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的认定就失去了依据,犯罪结果与犯罪对象的这一对应关系为我们通过研究犯罪对象认识犯罪结果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思路。39

  4.犯罪对象与刑罚适用

  任何犯罪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对象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1犯罪对象在定罪中的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

  1、不同的对象决定罪与非罪。刑法对一部分犯罪规定了特定的对象,对象的不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决定犯罪成立与否。例如,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双方都是自愿的,也定强奸罪;若是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双方自愿地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犯罪,这说明刑法对幼女这一对象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2、对象的一定特征可以区分罪与非罪。例如,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中大部分都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大部分罪都要求给对象造成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此时的犯罪对象的数量、程度等特征在决定罪与非罪之间(或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1、类似行为,因为犯罪对象的不同而被刑法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例如,盗窃一般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假定数额等均符合盗窃罪的标准),但盗窃枪支、弹药等则另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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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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