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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6-9-19 7:26:19 作者:徐光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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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对象的界定

  1.1  犯罪对象的定义

  定义是任何学科研究的基础,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是研究犯罪对象及相关问题乃至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对象的定义,是对犯罪对象本质特征的概括和表述,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对于犯罪对象及相关问题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从目前研究的现状来看,中外刑法学者对于犯罪对象的定义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观点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1.1.1 外国刑法理论中的关于犯罪对象的观点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称为行为客体或攻击客体,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体”一词的内涵则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如同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研究犯罪对象必须提到犯罪客体一样,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对行为客体的研究是伴随着对法益(保护客体)的深入研究而展开的。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其通行的是三大要件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对象是作为构成要件的一个要素存在的,构成要件中的客体是指侵害客体,即行为所直接指向并将由行为侵害的人或物。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所著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指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所涉的现实对象,被叫做行为客体或攻击客体。行为客体主要有人、物和非物质对象,它们可以以不同形态出现:可作为身心的统一(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社会价值(被侮辱者的名誉要求)、作为经济价值(财产)、作为物(可狩猎之物)、作为现实的状态(物的可使用性)等等。①

  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认为,行为客体是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行为对象。例如盗窃罪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杀人罪的行为客体是“人的肉体”。行为客体并不存在于所有的犯罪当中,有的犯罪没有行为客体,如不退去罪。行为客体是人的肉体、建筑物、财物、书信等感觉的对象。行为客体相同时,法益不一定相同,法益相同时行为客体不一定相同。②

  日本学者野村稔教授对犯罪对象理论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的外部行为的对象,而且根据自然的因果的存在进行考察后能够认识的、具有外部的、物的对象性质并同时成为构成要件的要素。③

  意大利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客体一词可以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利益”,一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前者即“犯罪的法律客体”,后者为“犯罪的物质客体”,即犯罪对象。④

  在前苏联,也存在着对犯罪对象的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侵害客体的构成要素;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只能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从外观上能够加以识别的物;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了物之外,遇有侵害人身的犯罪时,作为活的生物体的人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⑤

  德、日以及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存在不同的认识,如犯罪对象是仅包括物质性的对象还是也包括非物质性的对象,是否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等。

  1.1.2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的观点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提出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深入,只是在研究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加之当时我国主要是接受、移植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和犯罪对象理论,很少有人对一些传统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理论有过怀疑,到80年代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这其中也包含了对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关系的各种通说的反思。归纳起来,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⑥其中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物则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承担者,这是我国关于犯罪对象概念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将犯罪对象作为与犯罪客体有密切联系的事物,认为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也称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⑦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而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指的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对象应该与行为、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⑧

  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⑨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仅仅包括人、物还是包括其他,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如何等。

  笔者认为,犯罪行为是一项人类改造外部世界的活动,但由于犯罪行为本身的侵害性、法律性特征,犯罪行为又不同于人类一般意义上的活动,属于特殊类型。作为人类活动中的一种逆流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犯罪对象是对象世界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使犯罪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对象区别开来,同时对于确定犯罪对象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⑩同时,犯罪对象作为对象的一种,与一般的对象具有共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确立犯罪对象的概念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犯罪对象属于客观存在的现象范畴,应以犯罪行为能作用到的范围为限。(2)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前,还不是犯罪对象,只是客观的自然存在或社会存在。(3)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同时,会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4)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之间应是相对应的关系,不存在无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反之,客观世界任何事物,如果不受犯罪行为的作用,也就不是犯罪对象了。(5)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外在表现,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形态。(6)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必须在研究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特征相适应的内容,因为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不同,各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功能不同,其内容当然也不会一致。只有搞清犯罪对象应该具有何种内涵才能符合犯罪对象的应有词义,符合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应有地位,才能正确界定犯罪对象,并与其他相似的概念区别开来。

  综上,笔者将犯罪对象的定义界定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

  1.2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研究犯罪对象的特征,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犯罪对象、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把握犯罪对象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方法。笔者认为,犯罪对象的特征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具体性。正如犯罪对象的定义中所指出的那样,犯罪对象是一种客观事物,属于客观的现象范畴。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作用的情况,通过受作用时的痕迹、位置归属的变化以及其他的影响记录于犯罪对象。11同时,从客观上看,任何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对象方面留下其作用的痕迹与影响,从而忠实、准确地反映了犯罪行为对其作用时的实际情况,这一特点,使犯罪对象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提供证据和检验证据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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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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