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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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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9-28 18:34:55 作者:郭德桥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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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1、“严、重”的对象。“严、重”的对象应该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
2、“严、重”的方式。(1)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事政策导向上的“从重”,即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严、重”的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二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严、重”的对象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批捕、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3)互相配合,引导侦查。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合理的关系,适度组织集中打击行动,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达到“快侦、快捕、快诉”的目的。
3、“严、重”的限度。(1)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严、重”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重”需要,就随意出入人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意图。(2)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在“严、重”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在政策层面上,一方面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从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3)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一是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二是在“严、重”过程中必须考虑我国已经签署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视为“抗拒”,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更不能为了“从快”而动用极端方法,甚至以刑讯逼供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口”或“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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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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