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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http://www.dffy.com 2006-9-28 18:34:55 作者:郭德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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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相连的,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内容之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规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使命,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刑事执法中,自觉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就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经,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我们应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来探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再认识

  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是新社会防卫论整个理论的基石,也是我国刑事政策导向上应解决的迫切课题。在抗制犯罪方面,我国究竟应确立何种刑事政策,这个问题不仅决定着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而且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实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基础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各方面利益冲突比较突出,与此同时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面对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社会对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应是惊恐、不知所措,认为犯罪是社会的恶瘤,必须严厉地加以铲除。但是随着理论的成熟,以及工具主义刑法措施的收效渐微,我们逐渐认识到在现有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犯罪态势是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刑法作用加以大幅度改变,犯罪本身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律,所以当前针对种种犯罪,正确的态度是不要对其加以苛求,只要能够将犯罪限制在不妨碍社会良性运行的程度之内就已经实现了刑法的价值,至于如何从根本上去改变犯罪现状,这并非单纯是刑法的任务,也不单纯是刑事政策的任务,这一点已经为犯罪实证主义与各国打击犯罪的实践不断证明。在对我国犯罪态势进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帮助我们对犯罪进行理性思考与沉着应对,而不是只追求刑法对犯罪抑制所能带来的短期效应。

  (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发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对我国民族和中华文化的复兴,是一个重要的契机。我国民族和中华文化的复兴,既要对传统中优秀的部分加以发扬光大,也包括对世界上先进国家的合理部分适当本土化。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必须适当地发展现代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其主张重点在宽、在轻,以适当有利于行为人为出发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丰富发展民族精神、民族文化,为民族和文化复兴提供法律理念与制度层面的条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和谐包括了社会运行诸多方面,俗话说:一脉不合,周身不安。社会生活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运作出现障碍都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严重的破坏行为,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睦,对社会秩序的有序,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对社会生活的稳定等等,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所以对刑事司法的要求就极其严格,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不但要求保障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求刑事司法的整体合理与协调,强调司法为民,强调为人民服务。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正如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他还认为,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并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意味着应当形成一种合理的刑罚结构,这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中,“宽、轻”与“严、重”二者应当均衡,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途径

  在司法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宽、轻”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1、扩大不起诉范围,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不起诉是“宽、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为限定刑罚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三种不起诉类型,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检察机关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

  2、落实“两部一高”《意见》,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故“两部一高”于2003年3月14日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应把这两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公诉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作为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3、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并尝试实施暂缓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微罪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具体途径就是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此举在政策层面上,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

  4、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外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因此,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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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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