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有许多罪是共生的。它们因对立统一而存在,互为产生前提,一种罪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也必然伴有另一种罪的产生和存在。通过对共生性犯罪现象和规律的研究,我发现如果在这些罪中适用先自首不处罚规则更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使刑法彰显更大威力,遂成此文。
一、共生罪的种类及适用现状
据《辞典》解释,所谓共生,是指两种不同的生物生活在一起,相依生存,对彼此都有利,这种生活方式叫做共生。如果将此概念引入法学,我认为,所谓共生罪,是指互为因果和存在前提的两种不同的罪同时产生,相互依存,这种存在形式的犯罪叫做共生罪。
根据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我们可以从统一认定的罪名中将共生罪筛选出来。比较明显的共生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核材料罪、买卖危险物质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窝藏罪、包庇罪、出售购买假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赌博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在以上共生罪中,以行贿罪和受贿罪共生性最强,共生现象最典型,在现实生活中危害性和泛滥程度也最大,所以本文选择以其为例来阐述先自首不处罚规则在共生罪中适用的理论。
行贿受贿罪是人们最熟悉也最痛恨的一种共生罪,甚至许多人还被动或主动地经历过。即使没有经历过的人,也绝大多数经历过一些行贿受贿性活动。一些人将这些活动看成是“人情往来”或“习惯”,已经见惯不怪习以为常了。
日常生活中,行贿受贿性“人情往来”或“惯例”比比皆是。生孩子或看病要给医生“红包”,孩子想上好学校或受到特殊关照要给老师送礼,村里选举投了某人的票就可以领到一份礼品,领导检查工作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桑拿卡拉OK后要送上土特产,这些现在已不被认为是犯罪了。但是,如果某领导牌场上“赢”了几万,收点古玩字画,受某单位之邀出了趟国,用自己的旧手机与下属换一部新款高档手机,甚至包二奶的费用也是下属某单位全部报销的,这就一定要认定为犯罪了。不过,对这些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能找到开罪脱辞,公检法机关很难查也无从查起,对这些隐性共生犯罪很难法办。不仅如此,其实在目前刑法规定下,就是对共生罪中比较典型的行贿受贿罪,如拿人家一个鼓鼓的信封,拿人家一张薄薄的信用卡或拿一辆车一套房的钥匙等事,公检法机关也难查甚至无从查起更无法取证。共生罪发生百件千万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双方都不说,公检法机关能奈我何?为使大家感受一下目前行贿受贿犯罪愈演愈烈现状进而认识到共生罪泛滥现状,下面摘录一些2004年9月份见报的典型案例。
新华社广州2004年9月10日电称:昨天,广州市中院对广州日报原社长黎元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黎元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黎元江在任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兼广州日报社编委会总编辑、广州日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元,美元1.9万元,港币1万元。
2004年9月11日,北京《法制晚报》以《“河北第一贪”日进7万元》为题,报道了河北省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因受贿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据悉,仅仅一年多时间,李友灿就非法索取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744万元,超过成克杰、李真,破“全国纪录”。
2004年9月23日,北京《京华时报》以《央视冯骥受贿案开庭》为题报道了中央电视台原文艺中心副主任冯骥涉嫌受贿60万元安排购买播出电视剧《滴血年华》和《大哥》一案。据报道,该案是利用存单和信用卡受贿的,存单10万元,汇入信用卡50万元。2004年10月21日,冯骥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4年《环球文摘》第33期的报道更触目惊心,标题即是《建国以来最大卖官案内幕》,报道的是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一案,此案涉案金额人民币500多万元,美金2.5万元,涉及全市50%以上处级干部。
共生罪泛滥之广,危害之大,仅从其中的一种行贿受贿共生罪之规模程度即可见一斑,但这还只是表面现象,更可怕的是表面泛滥背后的体制弊端。人们要问,贪官们从下属处受贿的钱财真的只有查实的这么点儿?贪官们真的未用受贿的钱财再去行贿其上级?还有最关键的,我们腐败查处率真的象报纸上所说的那么高吗?
2004年11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局原局长蔡学胜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的消息。有意思的是,检察院和法院认定,蔡学胜犯行贿罪是指他向南充“卖官书记”杨毓培行贿13万元,受贿罪是指他担任高坪区交通局长一年内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4万元。如此算来,蔡要收回“投资”需近10年时间,这样低的腐败回报率老百姓会信吗?现在,全社会已形成共识:一个腐败分子被查出后,许多腐败行为却没有查清而且也无法查清,能定案的受贿额才百十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却有几百万元。腐败天天查,为什么贪官不怕?这与腐败查处率太低有关。腐败分子有十个,真正被查处的也许才一两个,腐败对象查处率也就10%;贪官捞了五百万,查实的只有几十万,大量财产来源不明,腐败金额查处率也不过20%。如果腐败查处率等于这两项的乘积,也不过才2%至3%,也就是说每出现100个贪官,被抓到的最多才3个。现实表明铲除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伸手不一定会被捉”侥幸土壤刻不容缓。从近5年来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数字进而推想成百万成千万件共生性犯罪成为漏网之鱼腐蚀着我们民族复兴的伟业,正直的人们一定意识到提高共生性犯罪查处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先自首不处罚规则就是提高共生性犯罪查处率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二、先自首不处罚规则的含义及依据
先自首不处罚规则,从字面上看,意思是对共生罪中先自首的犯罪分子不处罚,而对后自首或不自首者则严加处罚,将先自首者之处罚全部加到后自首或不自首者身上,其实这就是先自首不处罚规则的真实含义。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为将原来共生罪中一个战壕中的人或一根绳上的蚂蚱,变更为敌对战壕中的人或你死我活的蚂蚱。这也是我们先自首不处罚规则的精髓所在。
首先,先自首不处罚规则有法理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的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如果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即可选择不处罚。那么在共生罪中,先自首能否必然会满足“应当不处罚”的两个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共生罪中,只要先自首,即必然构成重大立功,所以肯定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不处罚规则。因为大家都知道,共生罪是相互依存的两种罪,如果有一方先自首,则必然构成对另一方的揭发检举,从而构成重大立功,而且,先自首者罪愈重,被检举之人罪亦愈重,所以先自首者将功抵罪的条件也愈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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