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深化改革,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围标串标、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研究制定资格审查办法、工程结算办法、推行招投标示范文本等措施。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建筑、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批的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工程建设行业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执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的工作,制定城镇供热、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完善我省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单位行为,杜绝拆迁中拆迁单位与评估单位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等行为。指导厅社团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及服务标准,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
第三,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建设。要扩大评标专家库的数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廉政教育,完善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要改进评标手段,完善评标办法,扩大异地评标的比例,努力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完善各项招投标监管制度,落实各项招投标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行为。10
第四,完善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制度。特别要进一步落实好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对建筑市场的行贿者实行限制准入,每年处理二至三批行贿者,必进行必要的暴光。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诚信受益、失信遭损的市场环境。11
4、严肃查处案件,有效遏制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蔓延。严肃查处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蔓延,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一要端正认识,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二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建筑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三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建筑领域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四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要发挥惩处职能,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在查处建筑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建筑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12
5、依法遏制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现象。温家宝总理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13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建筑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包括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厘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依法而治的问题。
另一方面,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将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纳入其中,为商业贿赂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政府出台一部新法。否则,今后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笔者认为,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6、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打击建筑领域商业贿赂而言,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依法治理,仅可以消灭打击公开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因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现象,还得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要打破那些潜规则。潜规则是什么,就是那些没有显现出来但已是心照不宣的“江湖规矩”,这些规矩虽然没有成文却又被彼此默认。在一些人看来,存在即合理,依靠个人力量去改变社会是困难的,与其碰得头破血流,不如随大流,至于是否违法,他们的盾牌是“法不责众”。于是,就有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靠什么打破?靠上述法治的“显规则”。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釜底抽薪之举。14
笔者认为,上述预防和治理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六大措施必须同时进行,效果才能最佳。
结语:
在重拳打击和治理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时,笔者期待三点:一是看得见“割韭菜”般地割掉“建筑领域商业贿赂”,不要只在韭菜上头把明晃晃的大刀挥来挥去刮出阵阵“刀风”;二是看得见拿起锄头把权力的韭菜根给刨了,不要今后年年为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贿风吹又生”而无可奈何地皱眉头。三是看得见万丈高楼平地起的时候,再也看不到豆腐渣工程,再也看不到落马的贪官。
1参照熊选国:《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第4页。
2殷志斌:《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新华网,2006年1月7 日。
3孙荣青:《剑指商业贿赂,打破行业“潜规则”》,中国国际招标网《反商业贿赂》专题,2006年06月14日。
4 《经济日报》,《建筑领域商业贿赂表现形式》,2006年9月14日。
5邓东泓:《浅析治理新时期商业贿赂》,中国反腐倡廉网,20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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