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院人,当我走进崭新漂亮、庄严神圣的法院大楼时,当我坐在宽敞整洁、设备齐全的办公室时,那种心旷神怡的感觉别提有多美好。可是没有多久,当我看到神圣庄严的法庭墙臂上渗出汩汩泥水时,当我看到法院负责基建的中层干部甚至院领导轰然“栽倒”在自己法院大楼脚下时,内心尤其痛楚。
痛定思痛,痛的原因是什么?要说痛的原因可以说是纷纭复杂,有说行贿者无孔不钻,有说受贿者法意淡薄,有说权力导致腐败,有说市场体制不顺,如此等等。在此,笔者不想赘说,仅就其中的建筑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谈谈自己的浅陋认识。
[关键词]:商业贿赂 建筑领域 预防措施
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它就像一种病毒,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2006年元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今年的反腐倡廉重要任务之一。随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如今,中国发出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最强音,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反腐败体系,当然包括建筑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将受到我党和政府的重拳打击。
一、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内涵
所谓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建筑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多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1
建筑领域商业贿赂具有如下特征:
1、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两个方面。行贿主体是从事建筑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受贿主体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对经济活动拥有管理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建筑领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2、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是获取或者给予有利的交易机会。作为行贿主体的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作为受贿主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经、将收受贿赂作为给予经营者有利交易机会的条件。这是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建筑领域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多种手段给予或者接受贿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有的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建筑领域商业贿赂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建筑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往往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2
二、建筑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及其表现
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建筑领域的一些人普遍认为“不花钱不能办成事”,给人家塞钱已经成了一种文化。而行贿和受贿的手段也正在趋于多样化,越来越隐蔽。如假借“茶水费”、“宣传费”、“咨询费”等名义给付现金或者实物,或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资助对方子女留学。如此等等已经成为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正因为有了这些潜规则,虽然是摆不上台面的玩意儿,但由于默认者众,众人又“自觉”遵守,所以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才愈演愈烈。3在司法实践中,建筑领域存在着的商业贿赂表现如下:
1、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利用“一书两证”审批权收受贿赂;有的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资格审批中收取贿赂,违法发放资质资格证书。
2、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
3、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
4、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施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牟取不当利益。
5、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
6、在市政公用项目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侵吞国有资产。
7、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损害业主利益。一些评估、代理中介机构通过给回扣获取业务等。4
三、建筑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的原因分析
作为建筑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供求失衡、行政权力腐败、法规制度滞后、道德品行低劣等几方面。
从市场经济供求角度出发,供求失衡是产生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建筑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供过于求,比如现在的工程建筑队有很多找不到活干,工程队要拿一个标,就要使出浑身的解数。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某一方处于垄断地位,而另外一方没有谈判的筹码,所以商业贿赂就这样不可避免。可以认为,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5
从行政权力角度出发,公权力的腐败成为滋生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社会基础。在政府的一些投资和政府的重大项目上,买方和卖方不平等,必然会形成权力与市场的寻租现象,从而造成公权力的腐败。一方面,我们的市场中,还有太多的权力身影,仰仗权力背景的市场垄断仍然是许多行业的主流,权力直接干预经济、插手具体经济事务的现象仍十分突出;而另一方面,许多需要权力者尽心去做的许多事情又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到位,大量攸关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公共服务又非常匮乏。正是这种没有理顺的权力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健全的市场法治规则成为了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可以这么说,哪里有审批权,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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