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立法

http://www.dffy.com 2006-11-15 10:19:56 作者:李建国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近年来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巨额财产却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使其量刑与涉案数额出现严重失衡,客观上使该罪名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从重处罚的“避难所”。究其原因,主要是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1、该罪在罪名表述时没有凸现惩罚的重点。该罪惩罚的重点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说明义务的不履行”,通常情况下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财产来源拒不说明或作虚假说明。而本罪在表述中“可以责令说明来源……”的规定,显然是一种侦查手段,且表述所用的语法和语义也比较含糊,没有强调犯罪嫌疑人应当说明其财产来源的义务。
  2、该罪的法定刑不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与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上千万元财产而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比,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显然属于罚不当罪。
  3、该罪的法定刑没有体现财产犯罪处罚的特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单一,没有体现财产犯罪处罚要求区别对待的要求,更没有突出对贪利性犯罪的惩罚原则,设立附加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据此,笔者认为应科学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是结合完善惩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配套制度,重新设置本罪罪状。该罪之所以备受非议,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启动并适用该罪名的相应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法律法规,对财产申报人员范围、申报财产范围和财产申报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合理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力求罚当其罪。针对当前办理该罪中出现的涉案财产数额日趋增多的现状,提高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将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并可结合犯罪数额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合理确定量刑幅度。这样就可以单独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犯罪分子,从而减少与贪污贿赂犯罪处罚力度的落差,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增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法定刑。不让犯罪分子逃脱经济上的处罚,并体现对涉财性犯罪的处罚特点。


  查看李建国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8-6-22 20:45:54)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2008-4-30 15:04:02)
·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2007-12-18 18:01:13)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2007-4-26 19:54:37)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缘何成了贪官免死牌? (2005-7-4 17:47:20)
· 尴尬的罪名,何时不再尴尬? (2004-5-28 20:45:53)
· 巨额财产的重负 (2004-5-28 20:44:45)
· 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2004-2-5 7:24:54)


上一篇:防范合同诈骗的几条意见 (2006-11-15 10:17:01)
下一篇:防卫过当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2006-11-16 19:08:3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