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http://www.dffy.com 2006-12-12 20:34:43 作者:刘志华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关键词:单位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摘要:不同司法解释及规定针对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所体现的方针有所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处理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时差异很大。然而,如果从单位犯罪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内涵应指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位应负刑事责任,而并非是指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构成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当然,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有关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何进行处罚尚有不完备的地方,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实施的普通犯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其参与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已远远超出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范畴,对于此类由单位实施的非“单位犯罪”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理,各种意见众说纷纭,实践操作中也往往是“情节相似,结果迥异”。笔者在此拟对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略作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法律适用争议

  虽然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研究一直以来都予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多个涉及单位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但对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何适用刑罚却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与之形成对应的是,不同司法解释及规定针对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所体现的方针也有所不同,①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处理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时差异很大,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肃。当前对于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何适用法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符合单位犯罪形式要件(如集体决议、非法利益归属单位等)的,因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名的犯罪,不能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2、“《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某个犯罪,这只是表明对该犯罪的单位不按犯罪处理,并不等于对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单位的有关人员为谋取本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有关共同犯罪的原则,对犯罪情节严重,应依照自然人犯罪的罪名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饽。”②由于立法机关对于此种争论始终未作出正面答复,导致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盗窃等自然人犯罪时争议很大,部分地方还出现了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况。③

  二、“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在探讨有关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不同观点由于立场和出发点不同,在对单位犯罪立法原意的理解上也产生了种种差异,这也是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认定在实践中产生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正确把握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定罪处罚原则,首先要从单位犯罪的立法本意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实践中有人认为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侧重点在于是否对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在于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对于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单位犯罪在我国的立法经历了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在单行刑法中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再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立法、罪名、刑罚进行全面确立的过程。由于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并无单位犯罪的规定,任何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都被视为自然人犯罪来定罪处罚,由于不承认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在这一处罚模式下刑法无法对犯罪利益的归属者--单位进行处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与单位团体利益间的冲突直接造成了大量单位经济犯罪的产生,单位凭借其力量实施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律对单位已不能进行有效的规范。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国家出于对单位行为规范管理和惩处犯罪单位的需要,在刑法中设置单位犯罪的条款,以适应司法实践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显然,单位犯罪的立法原意并非是为了追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果说单位犯罪设置的目的在于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刑法修改之前不承认单位犯罪而对全部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岂不更方便操作?因此,正如有学者在论述法人犯罪设置的必要性中所指出的那样,“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目的是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④ 单位犯罪的立法本意也正是为了加强对犯罪单位的处罚而并非是为了惩处单位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内涵应指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位应负刑事责任,而并非是指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构成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以单位不构成自然人犯罪为由将实施自然人犯罪的直接行为人(包括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对单位犯罪立法本意的曲解,也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种滥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也大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这同样说明单位犯罪的立法重心在于打击犯罪单位。

  在刑法没有规定某种自然人代表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虽然我们不能再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放弃了对实施危害社会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在刑法未将某种自然人代表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上就是某一自然人或某几个自然人代表单位意志、为单位牟取利益而实施的普通自然人犯罪,其与一般情形下自然人犯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其犯罪动机(如为单位抑或个人谋取利益)不同,而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并无二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动机显然不属于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多只对该犯罪的量刑有所影响,“代表单位意志”不能成为阻却自然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我国刑法虽规定盗窃罪须有“非法占有”故意,但并未要求必须为“非法为本人占为己有”,也并未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不构成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司法批复或解释对特定单位行为(如贷款诈骗)处罚上作出的法律适用规定,仅仅是立法者在追究其相关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法律适用方案,而不能成为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所谓的“无罪推定”。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将单位犯罪立法扩大化的国家,还是日本等将单位犯罪局限于少部分罪名的国家,对单位危害社会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不作无罪处理都是单位犯罪打击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在处罚方式上有的国家侧重双罚制,有的国家侧重单罚制而已。

  三、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及法律完善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有关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处罚规定最为明确的首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8月13日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们不难看出,该司法批复所贯彻的法律精神就是“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虽然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关直接人的刑事责任”。但学界对于该批复存在不少不同意见,如有人就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犯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尚且不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哪一档次量刑就是一个问题。”⑤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刘志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单位犯罪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单位犯罪的审查与认定 (2008-7-9 19:41:10)
· 犯罪单位不应称为“被告人” (2003-11-16 17:43:21)
· 企业法人犯罪及其防治对策 (2003-11-9 21:11:30)


上一篇:农村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缓刑适用遇到“三难” (2006-12-3 20:23:06)
下一篇:向犯罪分子归还欠款助其逃匿的行为如何定性? (2006-12-13 10:47:5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