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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http://www.dffy.com 2006-12-24 15:42:40 作者:徐进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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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起点刑降低一个刑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增加“情节较轻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此来容纳诸如为索债而实施绑架等“事出有因”的情况。

  这样的做法既能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那些避重就轻的现象,同时又能摆脱理论上的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龚培华、肖中华著:《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4.孙应征、陈晓枫主编:《刑理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于志刚主编:《热点犯罪法律疑难问题解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刘树德著:《阅读刑法典——罪状建构的若干比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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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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