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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民·社会——刑法正义观之我见

http://www.dffy.com 2007-1-21 9:51:35 作者:林培晓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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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面社会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社会的历史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形态下,掌握国家政权的集团在制定和施行刑法时首先考虑到的是维护其统治秩序和统治地位,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其统治。失去了统治,他们将失去既得利益的享有。因此,奴隶主通过刑法维护其对奴隶的财产占有;地主通过刑法维护农民对其的依附关系;资本主义通过刑法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人民通过刑法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但由于社会历史必然发展,地主不可能占有农民的人身,资本家不可能占有工人的全部,人民不可能剥夺非人民阶层的所有。因此,他们为防止非统治集团的反抗,而限制自己统治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否则超过这一范围,刑法将成了暴政的工具。

  2、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国家正义

  在古罗马法中,只有公罪与私罪之分,国家统治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未明显分化,因而公罪包含了侵害国家统治利益的犯罪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及至中世纪,社会公共利益逐渐与国家统治利益中分离开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在犯罪中慢慢独立开来,刑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逐渐突现。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共利益有别于国家统治利益,但又与国家统治利益相密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就不会有稳定的国家统治。历代统治集团都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往往从自身权力中分出一部分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刑法正式他们调整社会公共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统治集团利用刑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实现其国家政权统治的一个重要工作任务。

  刑法的国家正义是统治集团制定并施行刑法所希望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其统治秩序。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终究也是为了这一点服务。所以,从国家或政治属性上说,正义的刑法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刑法。

  (二)市民正义

  刑法的国家正义是站在国家统治的政治视角上思考的刑法正义问题。而刑法的市民正义是站在“市民”视角上思考的刑法正义问题,也就是回到“人”的角度上探讨刑法正义。

  说到“人”,我们很快就想到一个熟悉的名词——“人权”。无论刑事旧派还是新派都有强调“人权”问题,可见“人权”在刑法中有着深刻的意义。

  什么是“人权”呢?笔者持这样的观点,“人权,就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xv]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限制性是最为明显的,它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但这种刑罚权如果不加限制,任其扩张,又势必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正是这种矛盾,公民眼中的正义刑法是能够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其人权的刑法。这样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与刑法中的国家保护的冲突更加突现。因此,人权保障在刑法正义观上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犯罪人思辨中的人权刑法

  有日本学者提出“刑法作为行使制止犯罪机能的一个方面,还具有保护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的机能,因为刑法上的规范是对一切侵犯或危害某些利益的行为都要施加刑罚,由此而具有保护这些利益的性质。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的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是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就禁止科刑。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此。”[xvi]

  依上述,刑法虽然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功能,但它更重要的是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刑事法律关系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以刑事责任的形式得以表现,犯罪人的权利义务是对所实施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接受和承担刑罚或其他影响方法,同时有权要求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确定和执行刑法。在这一关系下,犯罪人(严格来说被告人)即使被指控有罪,也并不因此而完全成为司法客体。犯罪人的人权仍然受刑法保护。

  所以,从犯罪人来说,他认为正义的刑法是最大限度内保障其人权的刑法,至少不剥夺其基本权利。这样使其免受不必要的“痛苦”,甚至期望刑法能为其带来“幸福”。

  2、一般人思辨中的人权刑法

  在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社会秩序,公民个人的生杀自由、安全和财产等,这样一些基本权利都是受到保护的。在此,从直接意义上来说,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指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从间接意义上来说,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也意味着对其他公民的利益的保护。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被害人。[xvii]所以,题中的一般人有着广泛的意义。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对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

  在专制社会,刑法被用来镇压反抗统治的行为,刑法规范制约着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它与统治阶级的思想形态规范混淆在一起,没有一个确切的法定准则,司法者可根据统治地位的思想形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这一制度下,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刑法,在全体公民看来是非正义的。因此,这样的刑事制度很快就受到评击,刑法机能从镇压犯罪转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能保护公民人权的刑法,在公民看来是正义的。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科以刑罚。从善良公民看来,刑法的正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其人权。

  上文所说的只是一种善良公民群体的刑法正义观。那么被害人群体(包括被害人的亲戚、朋友)的正义观呢?这类群体由于受犯罪人的暴行所侵害而产生报复心态。这种报复心态会恶化成一种人身危险性,容易引发现实犯罪,使社会秩序恶性循环破坏。刑法为预防这种恶性循环而向犯罪人施以严厉的处罚(刑罚)。但处以轻刑,难以满足被害人的报复心态,就被害人角度看,越重的刑罚,其内心将越满足,就越能补偿他们失去的权利。因此,从被害人看来,刑法的正义就是使犯罪人得到尽可能的痛苦,同时最大限度地补偿他们失去的权利。

  此外,我们也许还可以看到市民中有那么一部分同情者,他们对犯罪人的际遇感到同情,希望对犯罪人轻恕。因此,在他们看来,刑法的正义是对值得同情的犯罪人在科刑上尽可能的宽恕。

  刑法的市民正义是一个复杂的关系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市民个体在社会中具有不同的思想、环境、背景、地位等因素。因而他们在人权的基本认识也有所不同,而且经常发生改变,但无论从那种市民群体看,尽管他们对人权理解各不相同,我们都可以抽象出一个共性:正义的刑法是能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他们人权的刑法。

  (三)社会正义

  正如上文所说,正义是一种主观评价尺度和价值标准,但社会个体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的正义观。然而,我们制定法律时往往要考虑到一种相对客观的应然的正义价值标准。而在探索刑法社会正义问题上,我们需要探寻的正是这个应然的正义价值标准的定位。这一价值标准的定位并不是由统治集团或市民意志而主观臆断的,它必须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相适应,也就是说,它必须符合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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