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单位受贿罪的可操作性不强,主体易生歧义,从司法实务上看,判处单位受贿罪的案例极其鲜见,关于单位受贿罪的立法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应重新审视有关单位受贿罪的立法。
注释:
①参见刘生荣等著:《贪污贿赂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
②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9页。
③参见陈连福、王卫星主编:《贪污贿赂犯罪》,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④参见赵秉志等:《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载《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36页。
⑤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页。
⑥参见蔡兴教主编:《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和辨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页。
⑦徐辉:《论法人犯罪》,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⑧曹顺明:《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载《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第263页。
⑨参见刘生荣等著:《贪污贿赂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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