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7-4-26 19:54:37 作者:张吉辉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内容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事责任 法定刑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刑法第三比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的,可卡因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其来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如下几种表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而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支出的行为[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2]。尽管字面上有稍微差别,但刑法学界和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大体意思都是一致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巨额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里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物品。至于差额巨大的标准,在最高司法机关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0月22日《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差额在5万元以上;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这里的不能说明,既包括拒不说明,也包括不能说明和证明,即行为人虽然做了说明,但经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内容是真实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问题的由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份子的需要规定的一种新罪。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但是其罪从开始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非议,只要涉及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价值等诸多问题。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然而,这些存在的问题是从何而来的?刑法学界没有过多的研究,笔者对此进行总结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 犯罪份子的狡诈性以及对法律责任逃避的侥幸心理。相对于受贿罪和贪污罪的最高刑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处于低刑。许多犯罪份子利用这一点大钻法律的空子,完全闭口不谈,保持沉默或者是胡言乱语,编造种种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理由,企图蒙混过关,致使司法机关难以获得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蛛丝马迹。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导了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而拒不交代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罪行时,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害(如暴露自己受贿而受到严厉惩罚)宁可选择较小的恶害(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轻),有巨额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如此多的赃款,数额不大的忘记了是谁给的,从那里拿来的是有可能的。但是一般而言,那些大额的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是不会不知道的,什么人送的要办什么事。什么地方拿的干什么用了,犯罪嫌疑人应当是记得的。因此来源不明不是真正的来源不明,而是不愿意说明,深究原因也不困难,主要的原因就是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熟知法律,对什么罪判什么刑罚是清楚的,如果交代了只有死路一条,但如果不交代也许还能找条生路。只是当财产来源处于犯罪或违法违纪行为时,行为人为了逃避惩罚或更严重的惩罚,才拒不说明真实来源。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财产来源于其他犯罪行为,具体罪名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罪、逃套外汇罪、偷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拐卖人口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赌博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盗窃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索贿罪等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财产来源于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有非法经商办企业、兼职兼酬、买卖股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的会员资格等等。但从具体的个案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财产虽然来源于上述乏味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或几个行为,然而由于行为人的拒不交代而不能确认。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了许多犯罪行为人逃避刑罚的避风港。这大大违背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 实践中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是一个很有争议的罪名,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此罪时经常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具体说来有三点:

  1、 由于一些犯罪行为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使案件的查处工作难以深入。巨额财产来源,除了对证据确凿的低头认罪外,对其他财产拒不交代真实来源,并往往编造虚假情况,把非法收入说成合法收入,致使其财产来源真假难辩。办案人员遇到这种情况,明知有太多虚假成分,但因无有力证据而难于否定。有的办案人员虽然掌握了犯罪事实,但因为行贿者拒不作证,无奈也只有“悬而不决”,在这俩种情况夹迫下,办案人员只能在取得一定成果后“鸣锣收兵”。

  2、 司法机关屈从于外界压力的“合法选择”。犯罪行为人大多身居要职,他们要么掌握人权,要么掌握物权,要么掌握财权,且大都有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势力范围。一旦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首先本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压制办案,与其有这样那样利害关系人也会出面讲情,从各方面“软化”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也常会基于种种考虑,主动或无奈地屈从于种种压力,不愿主动把案件一查到低。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张吉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2008-4-30 15:04:02)
·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2007-12-18 18:01:13)
·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立法 (2006-11-15 10:19:56)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缘何成了贪官免死牌? (2005-7-4 17:47:20)
· 尴尬的罪名,何时不再尴尬? (2004-5-28 20:45:53)
· 巨额财产的重负 (2004-5-28 20:44:45)
· 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2004-2-5 7:24:54)
· 司法上的困惑与立法上的不足:重新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3-11-9 21:39:27)


上一篇:滥伐林木罪探析 (2007-4-23 21:22:38)
下一篇:量刑前调查报告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2007-4-26 20:14:3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