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聚众斗殴中,虽然有人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其他参加者包括首要分子均不知道,而在聚众斗殴中该携带者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第五、对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较为概括,但是其明知其他积极参加者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仍然决意“组织”他人进行聚众斗殴,无论其自己是否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均要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其他未实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第六、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较为概括,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无法确定,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24]
结语:聚众斗殴罪是一个很复杂的罪名,笔者的探讨或许还没有真正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但是,综合一些本罪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分析了一些观点,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以希望有助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
参考资料:
[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98-599页;
[2]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事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页;
[3]参见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6页;
[4] 李希惠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5]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6]参见曹子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7]参见[1],第56页;
[8]参见张彤:《论聚众斗殴罪》,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9]参见林强: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罪中的 “聚众”( 笔者基本认同他的观点);
[10]参见《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研讨 》,刘志伟《法制日报》2003年12月4日第10版;另见《聚众斗殴罪诸问题探析》,张峰,人民法院网;
[11]参见参见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12]参见《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王新兵、陈楚新 ,人民法院网;
[13]参见《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作者周易然 ,人民法院网;
[14]参见《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研讨 》,刘志伟《法制日报》2003年12月4日第10版;
[15]参见《聚众犯罪客观方面》,作者李宇先 ,见《人民法院报》2003年;
[16]参见《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作者周易然 , 人民法院网;
[17]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18]参见《浅谈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作者雷杰、肖中伟,正义网
[19]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161页;
[20]参见《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作者周易然 , 人民法院网; 另见《对聚众斗殴罪适用问题之探究》,王海霞,人民法院网;
[21]参见《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作者周易然 , 人民法院网;
[22]参见《论转化犯》,肖中华,《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2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页;
[24]参见《浅谈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李宇先。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查看孙道萃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聚众斗殴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