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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走向──从死刑文化展开

http://www.dffy.com 2007-10-22 12:46:43 作者:孙道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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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死刑文化的向度

  一、死刑文化下--实然的死刑观的基础

  1、民意与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按照日本学者西原春夫的说法,迄今已经成了一个枯竭的问题,所剩的只是关于存续或者废除的法律信念而已。的确,死刑存置论与死刑废止论在刑法学界的争论自1764年贝卡里亚首次挑起以来已经长达240年,各自所能想到的理由几乎已经穷尽。

  在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主要有保留论、废止论、有限废止论。至于死刑废止的理论,则一般是从:一、”生命的神圣性“”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二、“自然权利”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三、人的“基本权利”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四、“报应理念”能否作为保留死刑的根据;五、“社会契约”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六、死刑究竟有没有“犯罪遏制力”; 七、死刑在逻辑上是不是荒谬的;八、死刑是不是残忍的,还有一些类似的理论,在此笔者不再赘述。[11]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识到刑法文化中死刑文化的重要性,并探讨死刑文化中如民意、社会伦理和道德以及国情等归于死刑态度的影响。[12]笔者总结,关于死刑民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

  第一、“杀人偿命”的文化情结。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是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对于广大的中国人而言,杀人偿命是刑法保障功能的一个核心要义,否定杀人偿命是难以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第二、“杀一儆百”的威慑期望。杀一儆百是至古惯用的手段,既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口号,也是百姓安全的维系。国民信仰它的作用如同认同刑法存在的必要,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有犯意的人的警告,是刑法的价值体现。

  第三、刑法的认同感。实施犯罪的人是我们中的一员,对他的惩罚是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要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或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或张力,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使刑事司法活动不会成为一个脱离公众的“异物”。我们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从而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生活利益的重要性。[13]

  2、政治选择、国情与死刑

  民意是死刑走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文化不是虚构的,独立于整个社会,而是建立在这个现存社会的基础上。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刑法文化中的死刑文化也是必须是其所处社会的反映。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层建筑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政治和观念上层建筑,并形成社会的政治和文化结构。[14]死刑的态度也是受到国情和政治选择的左右,目前在中国,决策者的死刑政策和国情下的犯罪形势是决定死刑走向的一个重要的文化因素。

  3、文化心理与死刑

  所谓文化心理,是指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相同或相似的生活习惯、思维习惯以及行为准则、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决定、该民族的审美心理等。这是从文化角度下的定义,上文笔者已经论述了刑法文化的结构中就有文化心理,死刑作为一种刑法文化,其心理结构也是我国确定死刑态度的又一个内容。文化心理是一个潜意识的引导,对死刑的心理态度必然是我们要研究的课题。

  二、死刑文化的解码--应然的死刑观的重构

  1、死刑文化与与时俱进的契合

  文化是社会物质的精神表达,社会是不断变化的,决定了文化具有易变性,此外文化还具有区域性、伦理性、多样性、兼容性等。这是文化的表明特征,其本质特征就在于文化永远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体现和再现。

  显而易见,刑法文化也具有同样的性质,是社会对法律作用后的能动反应。死刑文化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文化子元素,是与社会的历史逻辑相契合的。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发生学形态隐含了权力本位和人治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注重实质合理性的形式特征,并造就了刑法刑罚化、伦理化、道德化的契机。[15]但是死刑文化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的变化,在上文中笔者简单的梳理了我国死刑文化的轮廓,总体趋势是减少和废止死刑,但不乏其中的曲折,而这正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体现。

  与时俱进是哲学上运动观点的现代诠释,文化作为一种存在的物质,其同样是不断运动和变化的,这是与哲学的契合,也是我们研究的立足点和逻辑基础。死刑文化应该是与时俱进的,从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废止以来,世界各国虽然经济、政治、文化、国情、地理等都不同;但是,对待死刑的态度确有趋同的现象。

  我国的死刑文化具有民族性、封闭型、落后性:一方面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统治,死刑文化根深蒂固,一些落后的死刑态度如杀一儆百、杀人偿命等难以短时间消除;一方面中国自明清开始就封闭自守,没有和先进的西方法律文化沟通和交流,呈现出死刑残酷、改革缓慢、痴迷死刑等。同时,文化具有交流和兼容性和开放性,当代的中国死刑文化应该开放,抛弃传统的糟粕,继承传统的精华如慎刑、德治等。

  文化一定会被改变,这是社会现实的要求,死刑文化的转变是一种必然趋势。与时俱进的中国社会,在面对法律移植和传统保持的博弈中,必须清醒而且明确的认识到:死刑文化必须是社会的真实反应,在死刑废止的问题上,要适当考虑“民意”,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以“民意”公投来决定死刑的存废。以死刑“平民愤”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国家不仅需要聆听民众的声音,更负有引导民意循着理性方向发展之职责。[16]此外,死刑的存废应该是与国情相符合的,是犯罪控制需要范围内的合理选择,是决策者高瞻远瞩的适时回答。

  2、死刑文化观念的转变

  死刑文化是于是俱进的产物,因此,当下的死刑文化就必须转变。针对实然的死刑观建立的基础,笔者将一一做做出合理的反驳和解释,死刑文化观念的转变也就应运而生。

  第一、民意的地位。民意,从字面的意思就是人民或大众、社会的集体或共同的意思,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民意是指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17]民意是一个共同的愿望,但是这并不意味则会民意就是理性和正确的。

  对于杀人偿命,这是一个过时的等害报应论的遗留,是建立在一个虚幻的价值平衡上,是缺位的人道关怀,是具有争议的正义。它企图达到被害人的完全补偿,通过简单和朴素的等量报复来实现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现实的。

  对于杀一儆百,这是封建统治下的心里强制措施,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事实上,它并没有真正实现威慑的效用反而激起了民愤和反抗,农民起义就是代表。它也不是遏制犯罪的法宝,单纯的威慑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确有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18]

  对于刑法的认同感,也不应该机械的理解,走形而上学的错误途径。刑法的认同感不仅是一个集体法多数人的看法,同时也应该是理性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客观需求的。也应该是民主的,要尊重少数人的声音和观点,而不应该在虚伪和形式的民主下抹杀了民主的实质和精神。

  长久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人民的名义”、“群众拥护和支持”来证明某一项政策的合法性。许多司法机关往往被“民愤”--包括“受害人亲友之愤”、“官愤”乃至“舆论之愤”等等所左右。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充分彰显了其中之意蕴。事实上,民意要适当考虑,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以民意公投来决定是否废止死刑。以死刑“平民愤”不啻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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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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