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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障碍和解决途径

http://www.dffy.com 2007-11-14 18:53:20 作者:熊智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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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即在原有立法不变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制定一些配套的制度以完善司法活动,确保实现法律的价值理念,达到立法目的。对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不仅要全面,更要注重实际的效果。如完善对于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以保证被害人控告权、要求立案权以及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权的有效行使;同时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起诉权也需要法律更好地保证其实现。

  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即是被害人的经济求偿权的实现。在我国民事侵权损害可以得到精神赔偿,刑事侵权损害却无法得到精神赔偿,而实际中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往往高于民事受害人。这样势必造成法律保护的不公平,损害了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因此应当统一刑诉与民诉的法律规定,将刑事赔偿的范围扩展到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同时,我们应当在立法中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它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首先国家应尽最大力量实现犯罪人对刑事损害的赔偿,如果犯罪人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国家应当尽可能使有赔偿能力的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对于不具有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取自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亦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来自海关、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没收的非法钱款和变卖没收的非法物品所得的钱款。另外,我国有必要设立被害人人权问题研究机构和被害人保护机构。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等国家早已成立了“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机构。若要在财力还不够强的我国普遍建立这种机构是有许多困难的,但我国被害人的人权却急需加强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再等待,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设置的信访机构,可以增设窗口,承担对被害人的免费法律咨询援助。

  3.传统观念的改变。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已是利益受害者,如若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得不到公正的保护,便很难对国家的法律产生信任,由此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转变传统观念也是更好的克服实现被害人权利的障碍的有效途径。唯有观念转变,重视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才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付诸实际。要做到这些需要在实践中将过去由于偏重于保护加害人的利益转变为建立体现对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平衡保护。事实上我们可以在很多方面做到对二者的平衡保护,诸如在与加害人的利益没有直接冲突的领域来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同时我们可以增添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建立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昆江.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J].河北法学,1999,6:51-52.
  [2]傅宽芝.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和损害赔偿规范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4.5:39-41.
  [3]许能凤.如何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J].云南法学,1998,3:69-73.
  [4]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19(2):58-66.
  [5]孙彩虹.日本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04,12(5):69-71.
  [6]江民才,欧阳顺乐.刑事审判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几个问题[J].法学,1997,3:41-43.
  [7]张虹,刘小友.个体被害人的权利保障[J].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19(5):41-42.
  [8]王苹.浅谈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J].辽宁警专学报,2000,3:22-24.
  [9]曹红卫.论新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9,2:23-26.
  [10]田圣斌.被害人权利保障思考[J].理论月刊,2004,7:146-148.
  [11]张维萍.关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实现问题的思考[J].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2(5):51-52.
  [12]张振高,梁卫东.论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新法专论:7-11.
  [13]吴波.走向平衡: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关系思考[J].犯罪研究,2004,5:29-35.
  [14]杨正彤,高连城.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J].检察实践,2004,3:38-40.
  [15]罗开福.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及制度构想[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6:37-40.
  [16]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7]谭广旭.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3):37-40.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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