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赌博罪的立法规定明显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将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但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以及以赌博为业的情况确实有很大的差别。无论从何种角度看,“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故对赌博罪中的不同行为分别设定不同的法定刑是完全必要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应分开设立“常习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罪”相应规定各自不同的量刑幅度,真正地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到实处。其具体设置如下:常习赌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规定处罚。[8]
2、提高赌博犯罪最高刑期,扩大赌博犯罪量刑幅度
如果将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规定在3年以上,则出境犯赌博罪就不再受刑法第7条的例外条款限制,这非常有利于遏制中国公民出境赌博,也可以避免国内资金在国外赌场流失,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在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该草案将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
3、加大罚金刑在赌博犯罪中的应用幅度
明确罚金刑的比例和标准,加大罚金刑的应用幅度,对赌博犯罪来说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当原则。其一,对于赌徒来说将面临罚金刑的处罚,使其认识到未赌先输,从而可以预防赌博犯罪。其二,可以从经济上剥夺或削弱赌博者的财力。其三,对实施赌博犯罪的单位,罚金是最恰当的处罚方式。当然在加大罚金刑应用幅度的同时,应明确罚金刑的比例和标准,以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结 语
刑罚绝非是对抗犯罪万能的武器,但是刑罚是控制犯罪最直接、最快捷的武器。然而,刑法对犯罪的规定仍然有很多缺陷,所以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对赌博罪规定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有利于法官正确地适用刑法,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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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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