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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分析广东抢劫股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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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5 18:36:22 作者:余茂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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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后未经变更登记的,只是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本案中,在被害人赵老板被暴力禁锢期间,张某等人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在张某、胡某事先制定好的多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文件签名,强迫其转让L有限公司的股权。此时,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同时经股东会认可,并在公司章程得到了体现,相关股权已实际发生转移,张某等人已经当场取得L有限公司的巨额股权,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2.退一步讲,即使股权转移的时间是以工商登记的时间为准,本案张某等人在被害人被暴力禁锢期间已经办理了绝大部分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同样属当场取得财产,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张某等人取得的股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张某在赵老板等被害人被禁锢期间,持签字的相关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成功变更到张某本人名下的L集团的90%的股权(4500万元),以及L集团持有的L有限公司的91%股权中的90%(2113.02万元)。张某等人实际获得的L集团以及L有限公司的股权共计6613.02万元,相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为95333797.93元。第二部分为:在赵老板等人被释放后,张某到工商局变更至其母亲王某名下的L有限公司9%的股权(232.2万元);相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为2273251.69元。
第一部分财产是张某等人在赵老板等人被暴力拘禁过程中取得的。毫无疑问,这属于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当场取得的财产。张某等人抢劫既遂是不容争议的事实。
第二部分财产是张某等人在被害人被释放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到其亲属名下的。该财产只占非法获得的巨额财产中的一小部分,其是否属于当场取得并不影响本案抢劫罪的定性。
涉案的张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专家们认为,张某、胡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获得他人巨额财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
黎某参与了本案的策划,与张某、胡某二人有犯罪意思的联络,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指挥实施了绑架、拘禁、殴打、威胁被害人、强迫被害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行为,以上三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朴某等四人参与实施了绑架、拘禁、殴打、威胁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关键是看他们是否存在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如果这些同案人明知张某、胡某有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目的,则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又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如果同案人并不知道张某、胡某等人行为的性质,只是按照分工实施拘禁、殴打等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意图,则不构成抢劫罪,应按其实际实施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案的证据证明,上述朴某等人是知道张某、胡某等人的行为目的及行为性质的,他们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
案情回放
赵老板是广州市L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L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22日15时许,张某及其丈夫胡某指使从事不当职业的黎某纠集朴某等五人,开车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公路L公司内,冒充警察通过殴打、捆绑、封嘴、蒙面等方式,将赵老板及其妻子高某、外甥女樊某绑架到广州市番禺区一小区的一房内,禁锢时间长达53小时。
广州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赵老板(占60%股份)及其母亲(占40%股份)。广州L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80万元,股东为赵老板(占9%股份)及L集团有限公司(占91%股份)。张某是L集团公司物业部经理,同时是广州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1月、2005年3月,广州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某分别与L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C公司、胡某代理转让L有限公司的153亩土地(价值评估约一亿一千万元),或者将该土地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事成后胡某可获取5%的提成,约500万元;C公司可获取相关费用及利润约2500万元。
在绑架期间,张某、胡某为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伙同黎某等人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赵老板在张某、胡某事先制定好的多份文件材料上签名。为逼迫被害人赵老板签名,绑匪甚至扬言要当其面强奸其妻和外甥女。在暴力、恐吓、威胁下,被害人赵老板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签署了“赵××”(赵老板姓名)及另一股东(赵老板的母亲)的名字。利用这些签名的材料,张某与胡某将L集团公司的90%的股权(4500万元)变更为张某所有,将赵老板在L有限公司的9%股权(232.2万元)变更为张某之母亲王某所有,并将L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由于L集团是L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占有91%股份,张某等人取得L集团90%的股权后,实际获得了L有限公司的2345.22万元股权。通过上述非法操作,张某及其亲属共获得L有限公司的股权6845.22万元。
2005年11月24晚,黎某等人将被害人赵老板、高某、樊某释放。张某持上述材料,并使用伪造的L有限公司的公章,到工商部门请求将L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分别于2005年11月24日和29日获得当地工商局的正式工商变更。由此张某等人不但获得了L有限公司的6845.22万元股权,还实际取得了该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一亿余元。2005年12月3日,张某以L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另一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将L有限公司的150亩土地出售。2005年12月2日被害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张某、胡某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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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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