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3条提出:“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各国对此做法也不尽一致,如美国的国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两条渠道:对罪犯的罚金和国家税收。其中一部分州利用罚金,一部分州利用国家税收,个别州同时利用两条渠道。
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金应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这是最主要的来源,符合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还可从法院判处的罚金及没收财产中提取;以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孽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国家补偿的基金。二是来自社会捐助。建立与“希望工程”类似的社会捐助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透明使用,这符合我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和和谐社会精神。并避免出现捐款被侵吞或挪用的情况。三是来自罪犯的劳动收益。随着我国自由刑执行改革的深入,国家对监狱给予全额财政保障,罪犯劳动做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其产生的收益不再用于弥补监狱财政不足,这就为建立犯罪被害人补偿基金提供了可能。另外,在日益增多的社区刑罚执行中,可以从罪犯的社区劳动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资金用于被害人的补偿。
同时,应在程序上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提供保障。《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5条规定的“迅速”、“公平”、“经济”、“方便”的基本原则,应成为对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的指导。英国有句古老的篇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为此应建立起完善的被害人申请、相关机构调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做出决定的四个主要步骤。以及为解决某些被害人及其遗属的紧急困难,保障其请求权得到真正实现,还应规定先行支付程序和不服决定的救济程序。
总之,建立和完善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符合现代社会防卫思想的精神。首先,其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的刑事惩罚制度;其次,其积极主张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卫人类并提高人的价值,它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基础之上的。16所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无论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进步程度以及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进行衡量,我国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条件己经成熟。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将其作为国家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待,以促进刑事司法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进步。
1麻国安著:《被害人援助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页。
2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页。
3胡云腾、廖万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学解读—兼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61页。
4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6期。
5樊凤林、刘东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载《公安研究》,2006年第10期(总第144期)。
6中国监狱学会、香港善良导会编:《罪犯回归后的康复、就业及预防重新犯罪研讨会专辑》,第2—25页,1997。
7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302-307页。
8[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1页。
9于志刚、孙万怀:“作为刑事法治基本信念的人道主义”,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第19页。
10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11郭建安:“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总第100期)。
12李松东:“试论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05年第3期。
13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66页。
14[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15许永强著:《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16[法]马克·安赛尔著,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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