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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许霆罪与非罪再答新浪网友无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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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30 19:33:57 作者:龙城飞将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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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匿名新浪网友“无风”2008-01-23 对此文予以评论。我对其评论作了答复之后,发现“无风”是一个新浪的博客名,以“无风”的名字登陆过我的博客。就是说,无风现身了,不再是匿名。我上到他的博客,看到对我又有答复(《答龙城飞将》2008-01-26 15:12:35 )。这样,我们来来往往四个回合了(不知此前“匿名新浪网友”是否同一网友)。现在,我再答网友“无风”的相关问题,算是第五个回合吧(因在观点争论阶段,防止读者看不清思路,我不打断原来双方的争辩格局)。
原文标题:未砸开取款机,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取出因机器故障进入自己帐号的钱,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
“无风”评论2008-01-23 11:41:35说:
“难道盗窃一定要砸开取款机吗?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呵呵,否则同时触犯了损毁财物罪。博主说,许霆用自己的卡取钱,是合法行为,无法印证其非法目的。我来讲一个案例:某人为索债20万而绑架他人,要求提供给50万。那么按博主的观点如何定性。如果老婆在外偷人,是否意味你可以合法的二婚,而不构成重婚罪。”
我答复道:
1. 许霆没有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盗窃吗?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你一直回避的问题是:为什么许霆用自己的卡插入机器,输入密码,是盗窃?他本人的身份是公开的,银行从取款的卡上可以知道是谁在操作;他的行为是公开的,在录像的监控下,且银行的人员也会常检查自动取款机的操作情况。他只是怀着侥幸心理,以为银行出错,银行自己并不知道。他主动与银行联系,想还款,只是银行的科长的一句话:“你还不还款都要坐牢”把他吓得不再露面。
无风又回答我2008-01-26 15:12:35:
这是一个非典型的盗窃案件。是否撬开取款机只是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就象银行没关门,你进去拿走钱一样。可能我举的绑架案是有点离题了。所以我再举两个案例:A:一个是某人入室盗窃后5万,留下姓名地址。B 某人向朋友借款2万,然后朋友某日来要债,正好某人接到电话,就让朋友自己到包里取,包里有10万,这位朋友话也不说,全部取走。
A例中盗窃者的身份被曝露,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B例如果是因为没数,而认为就是索取的2万元债务,那么可以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是明知就是多拿了,而同样心怀侥幸,那么显然按盗窃罪处理。
我之所以还是讲故事,是因为篇幅的原因,这样说起来,即便是不懂法律的朋友,也看的清楚了。以上的两个例子是典型的盗窃案。毕竟许霆取款次日,就逃离了城市,具有明显的侵占故意。
对此,我再次答复:(1)“是否撬开取款机只是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这话不能成立。撬开取款机也不一定是盗窃,问题是看具体情况,谁在撬,为谁撬?若机器报废需要拆除,也可能会撬开。这里的问题是,其一,许霆不是撬开取款机。其二,讲量刑情节,是罪名已定的情况下。现在我们争议的焦点是罪名能否成立,并非因量刑情节而决定的刑罚是否轻或重。(2)“就象银行没关门,你进去拿走钱一样”,又是不成立。其一,这两种行为决不能等同。其于,正常在柜台取款,也是银行没关门,准确地说,是银行开着门,顾客进去取钱的。(3)许霆行为不同于A案例,不可比拟,请别忘记我文章的标题:“未砸开取款机,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取出因机器故障进入自己帐号的钱,一定是犯盗窃罪吗?”(4)许霆案亦不同于B案例。(5)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权,刑法不应当比喻、类推。(6)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法治的观念不再是阶级压迫的工具,那是阶级压迫社会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人民民主的法治,应当适用权利的刑罚观(请参阅吴义春律师转帖《许霆案折射出两种刑法观的冲突》,魏东《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cdb5e01008eam.html)。
“无风”评论2008-01-23 11:41:35说:
“取款机出错当然是意外了,即便是你养成了天天掉钱的习惯。对不当得利,我也举上个例子:如果你去买糖,售货员给你挑选,你拿了一颗放在口袋你(主动),或则你要买一颗,而他由于粗心给了你两颗(被动),都是不当得利。如果我将糖换成钻戒,那么主动的行为肯定要受到刑法的追究。而被动的行为,一旦被证明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说售货员后来发现,找到其家要求返还,而拒不返坏,将视情节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我的答复:
1. 很奇怪,学法律的你们,不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和经法庭认定的事实,却总是喜欢讲故事,打比方。涉及到一个年轻的生命一辈子自由的大事,你们总想用讲故事,打比方的方式关他一辈子?这事如果摊到学法律的你们的身上,你怎样想?
2. 依你所言,请具体解释“将糖换成钻戒,主动的行为肯定要受到刑法的追究。而被动的行为,一旦被证明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说售货员后来发现,找到其家要求返还,而拒不返坏,将视情节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无风再答复我2008-01-26 15:12:35:(1)对于许霆我始终报有同情,毕竟无期肯定是判重了。但法院判案始终是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在法庭辩论时,最终是证据的博弈。只有说到点上才被认可,罪轻并不等同于无罪呀。(2)盗窃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所以前提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点,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3)你让我对第2点详细的解释:在挑选钻戒的过程中主动的将钻戒放在自己口袋里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恐怕这一点大家都没疑义了。如果售货员给多了,事后找到你,你拒不返还,很可能就触犯了侵占罪。
再次回复无风:
(1)你说,罪轻不等于无罪,但我说的是,是否有罪尚未定性,罪的轻与重是第二步的事;(2)你说盗窃罪的关键是“秘密窃取”,但许霆究竟是不是“秘密窃取”存在争议,法律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想定罪的认为他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反对者不同意,要求想给许霆定罪的说出具体的理由。(3)又是一次打比方。涉及到一个人的一辈子生命自由权,不能这样任意打比方。许霆的案子“在挑选钻戒的过程中主动的将钻戒放在自己口袋里的行为”是风马牛不相及。
新浪网友“无风”2008-01-23 11:41:35评论说:
“关于诈骗罪和盗窃罪,我给博主再举一个案例:同样是去买钻戒,在挑选的过程中,我用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假钻戒作了调换。这是一个典型的诈骗型盗窃案。区别在于售货员是否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如果是,则是诈骗罪,如果不是,则是其它罪。柜员机是机器,不是人,它永远不可能产生意思表示,它的给付行为是基于数据的设定。所以许霆的行为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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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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