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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的关键问题答匿名新浪网友

http://www.dffy.com 2008-2-12 21:25:47 作者:龙城飞将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我在网上发表《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主要观点是,许霆案件的焦点不是量刑的轻与重,而是罪与非罪。匿名新浪网友对我的观点进行一些批评。兹对其批评予以回复:

  关于第一个问题:你要纠正我的一个“谬误的说法”

  你说,“我的观点是,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应当‘疑罪从无’”。你不同意我这个观点。

  现在我回答你:

  实际上,我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联在一起讲的,而且我还多次引用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原则。因为我们不是进行学术探索,不是具体讨论这几个原则的来由,历史背景,在各国刑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这几个原则之间的差别辨析,而是讨论一个具体的案件。

  但你又认为,“疑罪从无”的含义是“证据不能确定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而非罪名有争议就从无,即使找不到合适的罪名,也应该适用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非疑罪从无”。实际上,你已经是与我的观点相同了,没有注意到吗?

  你多次说我在讲到刑法的这几个原则时是故弄玄虚,原因是我只讲这几个概念,没讲中国的法治实践。我现在详细地回答你:

  第一、我们大家知道,这几个原则,在西方历史上从提出到确立为刑法原则,都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我国亦是经过长时间艰苦的努力才写进刑法的。它们已经不仅仅是原则了,而是具体地表现在刑法的法条中了。

  第二、我一直要求你也坚持上述几个原则,这样我们才有讨论的共同基础。但你的回答是,这些原则要讲,但具体的实践与原则很不相同。“法律人”呀,刑法和刑诉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呀,怎么还不同呢?

  第三,这几个原则,尽管在西方历史上形成及进入中国的法律实践中经过艰难的历程,但其含义却十分的简单。你能说,“疑罪从无”,但有的时候你认为“明明行为人是犯罪”,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时也要判行为人是犯罪?现在实行并遵守刑法的这几个原则,同以后修改刑法条文,是不同的概念。

  第四、我也承认你想说的,刑法和刑诉法的原则、法条的规定与具体实践很不相同。在其它几个场合,你给我留言,我也看到这一点,并且给你有回复。下面是我们前几个回合的内容,我想你一定还记得:

  我,龙城飞将,在2008-02-11 14:04:04 留言道:

  好多专家,讲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总喜欢打比方,讲故事。我们需要的不是这些,是由证据所表现的事实和对应的法律规定。刑法是严肃的事实,不能类推,不能打比方。在网上讨论中,类似的比方太多,一会是扒了裤子,一会是水浒,再一会是手伸到一个什么地方。打比方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能说服我们广大的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你,即[匿名] 新浪网友2008-02-11 20:12:07 回答:

  不是喜欢打比方,而是说得再明白不过的道理你硬是听不懂,而且还以“听不懂的道理就不是道理”为托词表明对方没你有水平,对你打比方也是没得办法的事情,请检查一下自己理解问题的思维方式。

  什么“法无明文规定”、“无罪推定”、“罪疑从无”,我感觉你每次在玩弄这几个概念时都故弄玄虚。实际上,罪与非罪所有的探讨几乎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在论述,别人说得已经非常清楚了,就你不明白,有什么办法?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龙城飞将与别人的论战,即可窥其理论思维之幼稚.

  我,龙城飞将2008-02-11 23:03:10 再次回复:

  1。你说许霆有罪,说清楚了吗?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吗?能不能细细地给大家摆一摆。

  2。从你内心世界来说,你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

  3。知道你写了篇20000多字的长文,细细地分析许霆案件。我还转帖给其他网友,请大家学习。我没有时间仔细回复你的长文,但请你自己仔细读一下自己的文章,有哪些内容是符合许霆案件的,有哪些内容是脱离主题的?

  我,龙城飞将,2008-02-11 23:15:40 回复你:

  1。你说我讲什么“法无明文规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感觉每次在玩弄这几个概念时都故弄玄虚。那么我问你,你是不是故意避开这几个非常重要的刑法原则?具体到许霆案件上如何体现“疑罪从无”,你经常非常肯定地说,许霆有罪是一定的,问题只是量刑的轻重而已。因此,你还一再建议吴义春律师不要作无罪辩护,最好是作轻罪辩护。

  2。你曾经承认,这几个原则是存在的,但在具体实践中要灵活,不要机械。那么请问,灵活地理解这几个原则,是不是脱离了原则?怎么理解灵活地应用?是不是“法无明文规定”时也可以判决为有罪,看到许霆拿了那么多钱,觉得他肯定是有罪的,所以内心已经认为许霆是有罪的,因而对他不适用于“疑罪从无”?

  3。你非常肯定许霆有罪,但总是打比方,我相信你们的刑法课不会教育人们在刑事问题上,涉及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权的重大问题上,打比方,类推。你能不这样说:许霆的事实的如何的,符合某个法条,因而定某罪,量刑几年,云云。你们的教授会不会讲,“刑法及刑法的理论讲‘无罪推定’,但我们的实践是却是‘有罪推定’,不要放跑可疑的坏人”吧?

  4。你曾提醒我,要我注意中国的具体的司法实践。是不是让我承认法治领域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现实?我领教过了,我有多次诉讼的经验。我最大感受就是,有时候法官根本不是根据法律法规判决的,而是根据内部规定。有时候,当适用法律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有适用法条的顺序,但法官可以置立法法于不顾,只用自己喜欢的,或自己认为正确的法条。当法律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时,就不用法律,直接用司法解释。真实的现状是,我国的司法体系非常缺乏有效的监督,某些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非常大。所以,很多法官并不是如陈瑞华教授所批评的,法官“机械适用法律”,成了法律条文的奴隶,而是“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我现在援引贺卫方教授的话,作为对你这个问题回复的第四点:

  在许霆案件中“到底法官是否严格适用了法律?……法官果真能够成为法律条文的奴隶,那岂非国之大幸。须知时下司法最大的弊端也许正是法官很难变成法律的奴隶,甚至反过来,把法律当奴隶,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法官严格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即便这结果与民众的情感相背离,引起舆论不满,该指责也不应该是法官,而是立法者。我们不允许法官仅仅依赖自己对于立法是否公平的判断而决定是否适用它们。相反,在司法中,法官……要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是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入口,一边是输出司法判决的出口,机械运行,不逾雷池半步。这样的法官形象也许真是我们最缺乏的呢”1。

  关于刑法原则,对你的第五点回答,参见我早已在网上对你的回答:(参见《许霆案件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答匿名新浪网友、法学专家对我的质疑》载于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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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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