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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张明楷教授《关于许霆案的思考》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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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7 7:22:13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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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教授主编的《刑法学》第二版,却把这种行为定义为侵占罪。“案例十二:持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款机出错,大量吐出现金,该现金是非基于银行的真实意思,而是因为过错偶然丧失占有之物,具备遗失物的特征。持卡人此时将自动取款机吐出的现金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不知是教授思想有了变化,还是两种观点都坚持,不经意间自己产生了逻辑矛盾?
第三方面:教授不同意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效债务关系的观点
张教授认为本案中许霆的信用卡并不具有透支的功能,不能算为有效的债务关系。
就许霆案件而言,确实不是一种透支行为,而是银行给错钱,错误地多给了钱。当许霆把银行多给的钱拿走后,许霆与银行之间,不算债务关系,算什么?教授上面讲过,如果是不当得利,也可能是犯盗窃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的人与受损失的人之间是不是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教授已经有答案了,前面已经讲过,属于盗窃罪。又讲过,属于侵占罪。同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具备两个罪名,我们姑且按教授的第一个主张,盗窃罪来研究。
我们可以问,遵从银行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规则,许霆也可以不负责呀,为什么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我们要问:银行经常吃掉顾客休眠帐户的钱,是不是盗窃?银行经常恶意地滥发存折,滥发卡,造成顾客存折和卡很多,每个帐户中的钱都不多,银行就来收小额帐户管理费,是不是盗窃?有时候客户小额帐户上的钱被扣光了,银行给客户做一个信用不良的记录,影响影响客户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算不算恶意抢劫?
三、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教授就对量刑问题作解释
张教授认为ATM、运钞车中的钱均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本案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是没有问题的。比较稳妥的方案是适用《刑法》63条,减少处罚。
我的观点是,量刑及是否应用刑法第63条,应在确定罪名之后。给许霆定盗窃尚且存在激烈争议,教授并没有正面回答为什么许霆是犯盗窃罪,却避开人们质疑,大讲应用刑法63条,违背了教授自己“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的信念 。
四、教授关于法官的素质发表了意见,但前后逻辑矛盾
教授认为,如果该案法官认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最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就这样判了,这个法官就不太负责任。许霆案确实依法量刑会过重,应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来减轻的,法院为什么不报?这说明法院观念里仍然是打击犯罪而不是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对此,我要发表的意见是:第一、连你教授都认为许霆是盗窃金融机构,法官也不会认为他的罪名没定错。第二、定罪之后,你又有怜悯心,想给许霆轻判。你做起来相对容易,说几句话,发几篇文章就可以了,但让法官怎么做呢?他要上报最高院是不是面临重重阻力?有多少这样的先例?上报最高院是不是广州市中院经常性的工作?第三、教授认为许霆是判得重了,法官怎样看呢?如果法官并不认为量刑过重,是不是就不需要上报最高法院了呢?这时,依教授的观点:“如果判决该案的法官认为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是不应该被指责的”。这样,依教授的观点,如果法官承认当时自己也认为判重了,全国的舆论就是对的,法官就是错的。若法官坚持认为自己的判决对的,全国舆论就是错误的了,法官就是对的,此时,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也是错误的。
五、邓子滨教授认为许霆犯盗窃罪,原审量刑重,但没讲出原因
张教授在讲完后,邓子滨老师进行了评议。邓老师的观点是本案是有罪的,但量刑过重。原因有三点:
第一点原因:立法对盗窃罪量刑的规定
邓教授指出,盗窃罪有数额限制,1998年司法解释确定。十年以来物价已经发生了变化,但规定却没有变。与张教授一样,邓教授在此并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许霆犯了盗窃罪,只是觉得量刑太重了。
第二点原因:盗窃金融机构的表述不明确
邓教授指出,“法律不明确即无效”,“法律不清楚时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既然如此,就应当作有利于许霆的解释,即许霆是无罪的,只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教授还认为许霆是盗窃罪呢?邓教授在这个问题上亦存在前后逻辑矛盾。
邓教授指出,该条款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解释为“盗用金融机构什么的资金”。教授的观点存在问题:其一,就许霆案件,新的司法解释肯定是滞后的,要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诉讼,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先定无罪,以后新司法解释出来后的诉讼再按新的解释判决,而教授现在已经认为应给许霆定盗窃罪了,要司法解释还有什么意义?其二、同一句话中,教授又认为,“这样作司法解释, 无形之中就成为了扩大解释 ”,在同一句话中前后矛盾,前面要求司法解释,后面又成了“扩大解释”。
邓教授指出“盗窃金融机构”的表述并不明确,不能证明他所主张的许霆犯盗窃罪。
第三个原因:许霆进入了金融机构,但不是犯盗窃金融机构罪
邓教授指出,金融机构是个“堡垒”,进入需要有高超的技术,其犯罪的恶性非常大。此案“堡垒”不攻自破,具有特殊性。
看来,邓教授认为许霆是进入了金融机构,但不是犯了盗窃金融机构罪,而是普通的盗窃罪。由于许霆进入“堡垒”是不攻自破,所以恶性就不很大了。
问题是,依教授的观点,既然已经进入了金融机构又偷盗了钱,为什么又不是“盗窃金融机构”,只是普通盗窃?教授始终在回避这样一个事实:无论从物理上看,还是从虚拟网络上看,许霆都是进入了自己的帐户,而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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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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