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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上传艳照或遭重判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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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8 8:26:55 作者:莫亚柏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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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出现一段名为《25岁女青年上传艳照牟利可能被判10年》的视频,引起了网友强烈关注。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有网友称其咎由自取,也有网友言其量刑过重。本期“以案说法”邀请知名法律专家,解说上传艳照与刑罚的背后因果关系,及其案件的警示意义。
案情简介
最近,一段名为《25岁女青年上传艳照牟利可能被判10年》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该视屏的来源是北京电视台BTV3套《法治进行时》的新闻,案件描写的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上传淫秽图片触犯刑律的案件。
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为提高公司的业绩,于是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相关鉴定,发现被告人共上传了28张图片,点击率达25万余次。四被告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一名女性仅25岁。依照法律,被告人有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视屏引发了网民的强烈关注,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视频被点播了20万次以上,跟帖上千条。有网民表示,“有法当依,若被判重刑活该”;也有网民认为,“法官应当考虑互联网的环境,点击25万次不等于有25万人在看”;还有网民则表示,“看这些人年纪轻轻,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应当没有这样的犯罪意图……”
观点碰撞
胡勇平律师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警察三年。
尹建国博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兼职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传播艳照受哪些法律限制?
胡勇平:对于这起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这起案件最终量刑超过十年,那么认定的前提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尹建国:除了胡律师提到的相关法律,其实我国两高(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者注)也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或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就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若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件以上,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如何理解量刑依据?
尹建国:点击图片是一种简单的行为,但网络“点击量”则有可能有着复杂的成因。司法解释是以“实际点击量”作为定罪量刑的认定标准的。而“实际点击量”与“点击量”是不同的概念。“点击量25万次”不能代表“实际点击量”,很有可能没有达到25万次。若仅以“点击量”为标准量刑,对被告人显失公允。民法上有“高度盖然性”的一说,即有证据证明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但是刑法上不能这样认定。因此,我认为“点击率达25万余次”不能作为量刑唯一依据。
胡勇平:受网民热议的点击率的确不能作为量刑的唯一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点击率”有规定,但是规定的点击率的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做支撑。因此,量刑还应当考虑目前的社会环境,“陈冠希艳照事件”余波未了,爆出这一案件,无疑是使社会风气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应给予重判。
案件有何警示意义?
尹建国: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某一行为的不慎,可能带来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后果,甚至给行为人带来牢狱之灾。这些后果和案例,已经不需要再详细列举了。因此,对于这些可能涉法的图片、文字,无论抱着好奇、调侃或者是恶作剧乃至犯罪的心态,都应当考虑清楚事情的后果,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胡勇平:互联网对人们的各种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本案中涉嫌犯罪的都是大专以上学历的知识分子,让人惋惜。可以说,上传者对于艳照的认知能力还是有的,但是往往因为心存侥幸,才一失足成千古恨。而读者同样也可以认识到,通过博客、QQ等方式上传艳照等,同样也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一定要加强对此类事件的认知能力,抵制网络色情,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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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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