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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避险过当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8-3-26 14:51:46 作者:张金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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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问题,国内学界目前尚乏人问津。笔者认为,假想避险过当不能适用刑法关于避险过当减免刑罚的规定。理由是:首先,如果对存在“双重错误”的假想避险过当者适用减免刑罚的规定,那就会出现过失程度严重、主观恶性大的假想避险过当,反而比过失程度轻、主观恶性小的假想避险处罚更轻的不合理现象。因为,“双重错误”的假想避险过当与假想避险的构成犯罪的条件下都只可能是过失罪。而在通常情况下,假想避险并不能减免刑罚。若对“双重错误”的假想避轻或免除处罚,其处罚结果就会比假想避险轻。其次,如果对存在“单一错误”的假想避险过当者适用避险过当减免处罚的规定,也有可能出现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作为故意犯罪的假想避险过当,反而比作为过失犯罪的假想避险处罚还轻的失衡现象。诚然,故意犯罪一般比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高,但即使是法定刑较高的故意犯罪如果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结果也完全有可能比其他条件大致相同的过失罪的处罚轻。第三,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险处罚”,除了主观上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避险过当行为毕竟使另一合法权益免受了危险损害,而假想避险过当并没有避险的实际作用,因此,不应与避险过当同等相待。当然,因假想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者,毕竟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基于避险意图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其犯罪的动机和起因与一般犯罪还是有差别的,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处罚也应当轻一些。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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