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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判决书法院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http://www.dffy.com 2008-4-3 15:59:12 作者:吕向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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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误认为财物(ATM机里的款项)所有人、管理人是银行工作人员,因而强调需要人即时知道才算不秘密,银行法人即时知道不算数,这是法院犯的重大错误,把财物(ATM机里的款项)所有人、管理人偷换成是银行工作人员,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许霆案重审判决书:“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法院进而得出是秘密的结论,这是严重的错误。其实只要是许霆自认为银行法人(财物所有者)即时知道(发现),就不是秘密。银行工作人员不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盗窃是行为人实施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知道的行为来进行窃取。

  财物(ATM机里的款项)所有人是银行法人,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财物(ATM机里的款项)管理人是银行法人、或某些特定银行工作人员。

  许霆即使“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但许霆供述“机器知道”,就是ATM机和银行运营系统(服务器主机)即时知道,这是银行法人即时知道,比某些银行工作人员知道更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得出结论,许霆认为财物(ATM机里的款项)所有人银行法人即时知道,因此就不属秘密。

  许霆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这是矛盾的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是许霆认识上的错误,错误地认为只有人知道才算银行(法人)知道。

  许霆案重审判决书:“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我说许霆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分析一下许霆取款全过程,第1步,插入银行卡;第2步,输入密码并按确认;第3步,发出取款请求(输入金额并按确认);第4步,许霆接款。这4步许霆都认为“机器知道”,上述已论证过银行法人知道,所以许霆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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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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