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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经济犯罪防治新视角──从完善刑罚体系的角度

http://www.dffy.com 2008-4-3 21:28:00 作者:南连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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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参见:http://www.mps.gov.cn/cenweb/brjlCenweb/jsp/common/article.jsp?infoid=ABC00000000000041967
  http://fzsb.hinews.cn/php/20070207/29953.php
  http://news.sina.com.cn/c/2006-01-20/02578031507s.shtml
  18 [挪威]安德聂斯著:《刑罚与预防犯罪》,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19 牛克乾,张武举著:“浅论刑罚威慑效力的有限性”,选自:刘家琛(主编):《当代刑罚价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20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21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页。
  22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23 Sanford H. Kadish , Encyclopedia of Crime and Justice , The Free Press , 1983 , p.594.转引自:梁根林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24 当然有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货币犯罪、走私犯罪,普通人也有实施的可能,但同时也不能否认海关等工作人员如果参与造成的后果将更严重,远华特大走私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25 有学者建议在刑法典原有的附加刑中增加一种,即剥夺从业资格等特定资格,国外也有这种立法例。目的是好的,但是不是必须在刑法典中对此加以规定,规定以后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因此这种立法方式笔者不敢苟同,至于具体如何设计,将在下文中加以论述。
  26 赵秉志,陈志军著:“刑罚价值理论比较研究”,选自:刘家琛(主编):《当代刑罚价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27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28 苏俊雄著:《刑法总论》(III),台湾大地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46页。
  29 当然,从理论上来说还应该有一种中间模式,即将报应刑论和功利刑论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将二者等量齐观,但是这种模式因为很难克服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因而不具有现实操作的价值,因此笔者并未将其列入讨论的范围。
  30[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页。
  31 李江海:“经济犯罪侦查模式比较研究”,载《广东法学》2005年第四期。
  32 这种配合与帮助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是很欠缺的,但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33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34 [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35 Beccaria.On Crimes and Punishment [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95 . p.21.
  36 于志刚(译):《芬兰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应当确定日罚金的数额,以使其数额与被罚之人的偿付能力相对而言是合理的。(2)被罚人平均月收入的六十分之一(1/60),减去税、法令确定的费用以及固定扣除基本消费,被认为是合理的日罚金数额。存在抚养责任的,可以减少日罚金;拥有资产的,可以增加日罚金。(3)计算被罚人月收入和估价资产的主要基础是最近的税务记录所显示的该人的收入及资产。如果从税务记录中不能可靠地确认被罚人的月收入和资产,或者这些月收入和资产在最近的税务记录后有了本质的变化,也可以在其他信息的基础上估定月收入和资产。
  37 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我国国土跨度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人民收入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的收入不稳定,仅有占少部分的城市人口由比较稳定的工资收入,而日罚金制的实行必须是基于稳定的收入;另一方面人口众多,案件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而司法资源又十分紧张,没有能力将罚金数额精确至此。
  38 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39 吕岩,姜春艳著:“刑事审判视野中的刑罚价值取向”,选自:刘家琛(主编):《当代刑罚价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40 主要是指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犯罪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可以平息犯罪给其造成的激愤情绪,使其精神创伤得到抚慰,从犯罪所造成的深切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41 杨秀英(主编):《经济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42 李希慧:“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二期。
  43 By contrast, in 2001, no western European country, or Australia, Canada, England, or New Zealand, allowed capital punishment. Courts in Africa and Hungary had declared their countries’ capital punishment laws unconstitutional. The dozens of Eastern and Southern European countries joining the council of Europe agreed to forego capital punishment as a condition of membership. (Michael Tonry. Thinking about Crime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97.)
  44 高铭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二期。
  45 荆忠,俞湘静:“论经济犯罪的轻刑化”,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二期,第47页。
  46闫爱青,石坚,王有云著:《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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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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