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面临的现实是,刑罚严苛而经济犯罪率居高不下,并且随着高新科技与经济日益紧密的结合以及中国经济融入世界步伐的加快,经济犯罪呈现出新型化与复杂化之趋势。苛严的刑罚面对愈加严峻的经济犯罪防治形势,已经陷入了一种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本文通过对我国经济犯罪防治现状的分析以及中外经济犯罪刑罚适用之比较,从法律特别是刑罚体系的角度提出防治经济犯罪的新视角,进而提出了确立经济犯罪量刑标准要考虑的三要素即行为人的贪利性动机、行为人利用的犯罪条件、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立法建议,希望有助于刑罚在将来的改革与发展中正确方向之确立。
【关键词】
经济犯罪 刑罚 刑罚价值 三个要素

【目录】
一、经济犯罪之界定4
二、骑虎难下的尴尬——经济犯罪防治现状分析4
1.从纵向上看,刑罚趋于严厉5
2.从横向上看,重刑主义特征明显5
(二)刑罚效果不佳,经济犯罪防治形势依然堪忧6
1.经济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安全感不高6
2.经济转型与高速发展时期,新型经济犯罪大量涌现8
(三)恶性循环,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8
三、剖析问题所在8
(一)刑罚适用缺乏针对性8
(二)“重惩罚,轻预防”的刑罚价值观影响10
(三)不同部门法脱节,无法形成有效的防治体系11
四、经济犯罪防治的新视角12
(一)对症下药,釜底抽薪12
1.加强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12
2.剥夺特定资格的恰当适用14
(二)预防为主,惩罚为辅14
(三)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配合,构建完善的经济犯罪防治法律体系14
五、经济犯罪防治新视角之核心——刑罚,由人身刑向财产刑的变革15
(一)经济犯罪领域死刑存废问题再思考15
1.从权利价值之角度考量15
2.从死刑预防犯罪之效果来考量15
(二)自由刑面对经济犯罪的苦恼16
1.从自由刑本身特点来说16
2.从经济犯罪特点来说16
3.从犯罪人角度来说16
4.从刑罚的实施成本来说16
(三)刑罚未来发展的新导向——由人身刑为主向财产刑为主的变革17
六、未来经济犯罪刑罚适用标准构想及立法建议17
(一)提高财产刑在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可以将没收财产和罚金作为主刑来适用17
1.对于所有的贪利性经济犯罪都能够而且应当适用17
2.应该适度加重财产刑的力度,减轻自由刑的力度18
(二)未来经济犯罪刑罚体系变革应该考虑的三个要素18
参考文献20
一、经济犯罪之界定
经济犯罪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国外对此的研究历史比较早,成果也相对丰硕。①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经济犯罪的界定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学说,即最广义经济犯罪概念说(亦称大经济犯罪概念说)②、广义经济犯罪说(亦称中经济犯罪说)③和狭义经济犯罪概念说(亦称小经济犯罪概念说)④。
基于立论之需要,笔者在文中对经济犯罪的界定采用狭义经济犯罪概念,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由此,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经济犯罪主要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所以采上述概念,是因为对犯罪的定义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一是要有这样的一种或者一类犯罪行为实际存在,而且这些犯罪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对策及其理论依据,二是要名副其实,做到犯罪行为和犯罪概念相一致。⑤理论源自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对于一个概念特别是法律概念的界定最核心的价值不在于文字上的斟酌与推敲,而在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把握规律,优化政策,防治犯罪,更好地指导立法与司法,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也是基于此种考虑。尽管它与传统财产犯罪以及职务犯罪在侵害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均有相似之处甚至在一些方面出现交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正是迫使我们努力将其从中剥离出来的理由。因为从现实来看,传统财产犯罪与职务犯罪所包含的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相应的规制方法也已趋于成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与高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日益紧密,许多新型的犯罪类型出现,传统规制财产犯罪与职务犯罪的方法面对这些新型犯罪显得苍白无力,这种犯罪还缺乏切实有效的防治策略,因此司法实践需要理论界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犯罪类别即经济犯罪着力进行研究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二、骑虎难下的尴尬——经济犯罪防治现状分析
经济犯罪防治的途径并非单一,经济、道德、舆论、政策、教育、法律等方式均有其特定价值,而且只有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综合性犯罪。本文仅从法律特别是刑罚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寻防治经济犯罪的新思路。
首先分析一下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适用之特点与防治现状。
(一)刑罚严苛,重刑打击经济犯罪
1.从纵向上看,刑罚趋于严厉
1979年刑法典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27个,但并没有涉及经济犯罪。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不断增多,为了遏制这种势头,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法⑥。这些单行刑法将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罪名的数量大幅度提高。直至1997年刑法典颁布,可以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达到16个,在所有68个死刑罪名中约占23.5%。分布如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查收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尽管有一些死刑罪名的出现是由于罪名分解的缘故,但从总体上我们无法否认经济犯罪领域死刑罪名明显的增加趋势,尤其较之于79年刑法典。而从刑罚严厉性上来说,死刑首当其冲⑦,因此,从纵向上看,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刑罚趋于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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