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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情怀

http://www.dffy.com 2008-4-12 8:41:49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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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另一起著名的“袁宝璟兄弟雇凶杀人”案件中,在被害人“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后又“不断威胁、恐吓”(判决书认定)的情况下雇凶杀害被害人,但法院居然判决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兄弟死刑,判处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范忠信教授认为这是“三条半命抵一命”⑨对这一案件,著名法学家范忠信先生“看了网上关于袁氏兄弟被执行死刑的报道,晚上喝了几杯闷酒,呕吐了一大堆,夜里又连续作了两个我和妻儿在公园游玩突然被机枪扫射而四处逃命的恶梦。今天早上起来,仍然如乱麻在胸,仍旧如鲠刺在喉,不吐不快。”他是这样评价这一案件的:

  得知死刑执行,看完那并不复杂的案件报道,我心情很沉重。这一判决,决不像一个厚道的政府的作为!从这一判决,我们看到的不是“平常心”,而是某种“狠毒心”。借助该判决所实现的国家杀人,比本案袁氏四兄弟的私刑杀人更加恐怖!这大概正是我夜里作恶梦的原因!

  国家一贯提倡“人道主义”,目前又正在大倡“以人为本”。从袁案的结果,我似乎看不到“以人为本”。

  你别跟我讲玄乎其玄的刑法学道理,什么是“相当”,什么是“适应”,没有学过一天法律也不要紧,一般百姓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法不外乎情理”,人命虽然无价,但是一条人命和一条人命相当,这是大家都毫无疑问的!一个汪兴被杀,用袁氏四兄弟三条半人命去抵,这在理吗?“一命抵一命就行了呗!干嘛那么狠!”这是网页上大多数网民的评论。我相信,你去采访小街巷里的大爷大妈,他们肯定多半也是这个反应(该案如果像美国那样以“不懂法律的良善公民”组成陪审团审判,结果决不是这样)!

  这种“格外苛惨”的判决,不是一个宽宏大度的政府所为,不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所为,决不是一个“爱民如子”的政府所为。

  “徒表安忍之怀”的刑罚,只会教导人民冷漠残忍!⑩

  而在崔英杰一案11中,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谓的“具体情节”是这样的

  崔案发生后,群情激愤,法律学界和社会公众呼吁对崔案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书最后列举了没收崔英杰物品的清单,“鞋一双、裤子一条、上衣一件、小勺一个、三轮车一辆、小火炉一个”——这是崔英杰在北京几乎全部的家当。当这样一个为生活所迫的人被城管没收了全部家当,苦苦哀求之后的激情杀人,罪虽不可赦,但死刑却可免,这一次裁判者尊重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这样的裁判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了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社会对立,当然是充满智慧、符合人道情怀的裁判。类似的裁判还有北大医学院安然故意杀人被判死缓案、原辽宁省人大代表富翁老板侯建军驾车杀人被判死缓案、原浙江省兰溪市市委书记孔哲杀害《浙江青年报》女记者方筱萍被判死缓案,等等,都体现了文明社会应当有的宽忍情怀。

  关于人民群众的感觉的,我所在的法学院的院长、我研究生时的老师陈忠林先生说得好:

  “我有一个基本观点: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在了解事件真相之后,那些没有直接厉害冲突的人所作出的判断,绝大多数情况下要高于专家的判断。”

  “这是我们理解一切法律的根据。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只能按照常识常理常情来行动。而法律的适用只能以理释法,做到合情合理。”

  “既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就应该按人民认同的道理来选择,而且法律给了我们合情合理选择的空间和路径。不管是从技术上来看,还是从道理上来看,法律只有合乎情理,才能是符合人民意志的。”

  “良心是什么?看似很复杂,其实非常简单。良心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善恶观、是非观在一个人心目中的反映。我们经常讲的“天理良心”,说穿了,就是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所谓常理,即那些经过几千年还能得到民众普遍认同的人与人相处、人与自然相处的基本道理(如不害人),这是经过人类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或自然规律。在这个意义上,民众认同的常理也就是“天理”。所谓常情,就是为一个社会民众所普遍共享的感情 (如爱英雄,恨坏人),这就是良心。天理良心是统一的,它在个人身上体现为常识、常理、常情。我讲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治法律的基础,因为只要把法律与天理对立起来,就是把法律摆在社会自然规律的对立面;把法律和常情对立起来,就是把法律摆在了人民的对立面。”12

  请原谅我在这里大段引用两位教授的文字,因为这些文字是普通人民群众会很有“感觉”的文字,虽然通俗,但是恰恰表达了被很多人忽视的基本道理。

  法官应当与时俱进,产生被大多数人信服的裁判,司法才有公信力,法律才值得信仰,法官才令人尊敬。可是法院的很多裁判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除了死刑案件以外,近年来在其他案件裁判中也体现了法官对群众感觉的麻木不仁。新华网用了“轰动全国的案件”来形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审理的“华人第一成人社区”“情色六月天”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但似乎没有多少人被这个案件本身而轰动,却被这个判决的结果“主犯被告人陈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给轰动了。在被轰动的人里面,有百分之69%的网友认为“判得太重了”。13另外,去年发生邱兴华案,社会舆论希望做一个精神病鉴定,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就判决并执行了死刑。做一个鉴定,天不会蹋下来,但程序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即使邱兴华当死,也是死得不明不白的。另外,西南民族大学学生教室接吻被开除案、重庆邮电学院学生因怀孕被开除案,法院都判处校方胜诉。至于说贪贿1000万不处死刑、3位不满20岁的花季少女因一次贩毒被全部处以死刑等等,让人觉得这些法官简直就不是常人,体现了法官的麻木──对民众价值观的无情和冷漠。

  “法律不外乎情理”,违背常理常情的裁判一定是法官错了,而不是公众理解错了。

  三、死刑裁判如何体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

  死刑裁判如何体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这是程序正当化这个系统工程要解决的问题,我在此以美国死刑量刑程序中的陪审团裁判作为其中的一个机制进行介绍。

  大赦国际认为“死刑是极端残忍、不人道而低级的刑罚,它侵犯生命权,对被冤枉的人不可补救,也从来没有证据显示它能够阻止犯罪。”14是一种“公平而不正当的刑罚”。所以,在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看来,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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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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